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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杂谈】]中国社会与宗法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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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7-04-28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306122417939.html


以血缘关系爲基础,标榜尊崇祖先,维系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构成的重要方式。宗法制萌发于商周时期,成熟於西周、春秋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几经演变,在唐朝末年瓦解。宋代,宗法又以礼教与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的形式存在,并一直延伸到封建社会结束。沿革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商代,宗法制进一步发展,继统法以子继父爲主,并由此産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宗法中的嫡庶,滥觞於对偶婚。妻分嫡妾,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宗法制度。

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臻于完善,因而最爲典型、严密。这一时期,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宗族内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爲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统治者爲了保持血亲统治的纯贵族血统,规定先王去世,由嫡长子继位;如果没有嫡长子,则从嫡妻从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补充(当然也是纯贵族血统);如果没有这样纯贵族血统的母弟,只好从衆妾所生之子中择年长者当选,年龄相同的则选择贤者,贤能相同的就由占卜来决定。

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将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这种兄弟国的分封制始于周武王。周公也曾分封,分封的物件、范围是亲戚,也就是兄弟。血亲统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统治权力世代血亲相传。不仅王位如此,诸侯、卿、大夫、士的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通婚按照严格的等级进行。

周代的宗庙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公卿三庙、士一庙。又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後,父庙曰昭,子庙曰穆,孙之庙曰昭,曾孙之庙又曰穆,以此类推。祖先崇拜以严格的制度确定下来加以强制性地奉行。宗子作爲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宗人尊奉的物件,他有着许多特权。宗子有权主持祭祀。宗子有掌管本宗财産的权力。宗子还有权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事务。宗子对宗族成员有管教与惩罚的权力,甚至有生杀大权。大宗与小宗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封邑、埰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剥削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这种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制度互爲表里。

从战国时期开始,宗法制度进入演变期。各国爲争雄而变法图强,主张削弱宗族势力,趋向於废除分封制。秦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秦汉以後,由宗法引出的血缘纽带,尊卑有序、尊长特权却久盛不衰。秦汉时一些宗族由於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形成强宗大族,他们筑堡坞,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纵官吏,战乱时建立宗党武装,形成割据势力。这种强宗大族的进一步发展则是魏晋南北朝时门阀制度的出现。

与门阀制度相联系,魏晋南北朝时谱牒之学十分流行。大姓、士族都在修家谱,以明统系,宗族不相混淆。门阀制度已不像西周春秋时的宗法制那样,将宗族内部大宗、小宗按血缘区分,而是偏重於宗族的政治、经济实力。

唐朝兴科举,废除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度衰落。宋代理学兴盛,理学家们认爲门阀制度下的宗法组织,已经失去了先圣立宗法的本意,主张重建古代的宗法组织。形式家谱,是使人们知晓统系来处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将古代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爲特徵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家谱的雏形,在殷商卜辞中的世系关系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谱的修撰已相当发达,大量的家谱书籍问世,但大多未留传後世,人们一般认爲家谱起于宋代。

宗祠习惯上称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的场所,被视爲宗族的象徵。宗庙制度産生于周代,《礼记·王制》中已记载了帝王贵族的宗庙制度。即天子七庙太祖、三昭、三穆,诸侯五庙太祖、二昭、二穆,公卿三庙太祖、一昭、一穆。秦代「尊君卑臣,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多建祠堂於所」。士大夫不敢建宗庙,从此宗庙成爲天子专有。宋代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个家族建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龛,而且,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爲祭田,亲尽则以爲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

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国城乡各个家族,祠堂是族权与神权交织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当於天子;管理全族事务的宗长,相当於丞相;宗正、宗直,相当於礼部尚书与刑部尚书。祠堂最能体现宗代宗法制家国一体的特徵。族规是家族的法律。族规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户家长教养子孙的仪礼与规矩。最早的家规是三国时魏人田畴爲其家族制定的。

宋代,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家法、族规才成爲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族规的作用也体现了它的内容:首先是强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维护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分、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第三强制实行儒家伦理道德,必须尊礼奉孝。宋明以来,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援,族权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衆多宗族,成爲仅次於政权的权力体系。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以下是宗法制度的资料:
  宗法制度,就是宗族组织法,其主要特徵为嫡长子继承制和大宗、小宗的区别。「嫡」就是元配所生的儿子,其馀妾所生的都叫做「庶」。在嫡子之中只有长子才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如果嫡长子死了,就立嫡次子为王,如果完全没有嫡子,就立庶长子为王。立为天子者就是「大宗」。
  在诸侯内,以诸侯的嫡长子继位为诸侯称为「大宗」,但是对天子而言,则为「小宗」。同样的,在卿大夫之内,以卿大夫的嫡长子继位为卿大夫称为「大宗」,但是对诸侯而言,则为「小宗」。如此层层类推,枝干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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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姓两大网站,要团结共存,相互协助,取长补短.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4-28
http://baike.baidu.com/view/22495.htm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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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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