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原副总胡传道受贿200余万一审领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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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近日,舒城县原县委书记、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受贿案,在安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庭经审理认定,胡传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1917664元人民币、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予以追缴。
该案于6月12日上午在安庆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胡传道在任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胡传道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新安、安徽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917664元人民币、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
在法院认定的胡传道13起犯罪事实中,仅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就送给了其589600元人民币、2万美元。2005年至2011年间,胡传道受解某某之托,先后帮助通达公司协调自建办公楼缓交部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提前拿到房产证;在通达公司停产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当时舒城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打招呼,提前为其公司审批购买炸药的计划;协调舒城县政府应支付谢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路通建材有限公司8 840 297元的赔偿款;先后三次帮助解新安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功申报了六安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舒城通达公司因此获得8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女儿买房、子女结婚都成了胡传道敛财的“机会”,胡传道单笔受贿最大的一笔来自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2010年下半年,胡传道接受黄某的请托,同意帮助海汇公司拓展业务,拟将舒城县作为其公司金融新产品试点,收受黄某以赞助其女儿胡蓉蓉在合肥买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7月26日,中纪委向胡传道核实他人违纪事实过程中,胡传道主动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案发后,胡传道退缴人民币1 511 799.47元、购物卡88张(有效面值65 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传道行为构成受贿罪。胡传道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如实交待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财物的违法违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锋 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