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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胡志良:胡安国研究专栏
回帖:从胡宏的《流宥五刑》看其法治思想石榴红

“流宥五刑”首出《尚书·舜典》,而“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法令完备之意。“流宥五刑”用白话解释就是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南宋教育家、湖湘学派创始人胡宏所著的《五峰集》有《流宥五刑》篇(原文附后)。胡宏认为“象以典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是“周公旦之遗法,”是正五刑。“流宥五刑、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正五刑的流宥之法。而“墨、劓、剕、宫、大辟”是苗民所作,是五虐之刑,是贼刑。为此胡宏有《吕刑五虐》对此进行了考证。

按胡宏的理解,所谓“象以典刑”就是在犯人的衣服上画其本人的图像,使衣服与常人有异,而使其感到羞耻的处罚;此刑针对的是失行士大夫之流。所谓“鞭作官刑”就是用铜或铁制成的有节硬鞭抽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此刑针对的有过失的府、史、胥等官员。 所谓“扑作教刑”就是用板子用力击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此刑针对的是失去礼教的士农工商等。所谓“金作赎刑”就是用贵重物品铜作赎金进行处罚。所谓“怙终贼刑”就是对有恃无恐屡教不改的施以伤害肉体及生命的刑法。

胡宏理解的五虐之刑均是伤害肉体及生命的贼刑。所谓“墨”就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所谓“劓”就是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罚,所谓“剕”就是断足,以断除人犯左脚或右脚的残酷刑罚。所谓“宫“就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所谓“大辟”就是剥夺生命的死刑。

胡宏认为:周公旦所作的正五刑,虽然法律条文有缺失,但宅心寛恕,以教化为旨。到残暴的秦王朝,实行诛连三族的酷法后,正五刑之典尽废,五虐之刑开始独行天下,没有轻刑可判,量刑的起步就是伤害肉体的重刑。直到汉代孝文帝悯民起意,才废肉刑而“立笞与弃市之法”,但因不知晓正五刑的立法根本,执行的尺度又不准确,造成笞刑往往也致人死亡,名义上是轻刑,实质与专用肉刑无异。发展到胡宏所在的南宋,有笞、杖、徒、流、绞斩而成的新五刑。

所谓“笞”就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宋笞刑分五等,以十为一等,即从十到五十下。所谓“杖”就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宋杖刑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所谓“徒”就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关押在本地监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宋徒刑分五等,刑期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所谓“流”就是流放到荒蛮之地。宋流放距离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所谓“绞斩”就是死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

从正五刑发展到宋时的新五刑,胡宏认为总体来说,使人自新之路越来越狭窄,而制裁之法却越来越严重和急迫,这并不是帝王教化民众的立法原意。

接着胡宏建议当时的南宋应当尽快恢复正五刑,进行法治改革,保留宋当时的“笞、杖、徒、流”;并在绞斩之科下増立劓、剕与宫三刑,不执行死刑,即使是鞭、扑这样的轻刑,也要谨慎行之,可以根据罪行的轻重允许以钱财赎罪并流放或监禁。经流放惩罚的人犯,仍然不能改过自新的再判五虐之实刑,对死不悔改的用五虐之实刑残其体肤,哪怕是判死刑也是法之“生道”,这样以来人人心悦诚服。随着岁月的流逝,社会风气会越来越好。

胡宏在其《五峰集》和《知言》的有关篇章中,对法治也多有论述。我们从《流宥五刑》及其论述中,不难探知胡宏所倡导的法治思想。

一是立法者本身要正,出发点要公。胡宏认为“为天子行法不公,民生悖心矣。行法而有私者,非君道;徇法而不仁者,无君德。”他在《事物》中写道:“欲大变后世之法度,必先大变人主之心术。心术不正,则不能用真儒为大臣。大臣非真儒,则百官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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