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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待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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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5-07-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7-02
全国新增人口总数中,汉族已经只占了58%,少数民族占了42%,也就是说,汉族人以占全国人口总数92%的比例,却在新增人口中只占了58%。  
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中国非汉族人口约为113792211,占8.49%,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8.41%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7-02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五十年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张天路
  几千年来中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少数民族究竟有多少人口?始终是一个未能解开的“大谜”。1949年以来不仅理清了各民族的人口数量和分布,而且还进一步对各民族人口的婚姻、生育、死亡、素质、生活质量、构成、未来趋势等总体进行奠基性、开拓性的研究,展现了中国各民族人口的演进和存在的问题,这在国际上多民族国家中是罕见的或者是绝无仅有的。
    
  民族人口政策以及民族人口转变的作用

  中国的民族人口政策是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路线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根据各个时期的民族人口状况、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人士的意愿等实际情况而制定的。1950年以来的民族人口政策大致经历3个阶段:

  1、人口兴旺政策阶段(1950-197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甚至濒临于灭族的边缘,而且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处于传统经济或原始经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改善,还依靠强壮劳力数量来保证。这便成为制定人口兴旺政策的依据。经过国家的大力推行,从1953年开始扭转了民族人口下降的局面,进入了缓慢增长时期,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

  2、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从1971年起全国对汉族大力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中央对少数民族一直采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政策。直到1980年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49,比汉族的2.65高69.43%。

  3、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各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逐渐地开展起来,宁夏始于1980年、广西始于1984年、新疆和内蒙古始于1988年、西藏至今还仅局限在占全区12%人口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中进行。因此,各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效果便有所不同。

  人口普查资料开发证明——再也不能笼统地说,少数民族比汉族落后

  历史上形成的“汉族先进、少数民族落后”的文章比比皆是。因此1979年在《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与宗教政策》一书中提出:“在现代化过程中,……使各少数民族赶上接近汉族水平。”但是,能不能赶上?何时赶上?在哪些方面突破?人们拭目以待。经过对1990年人口普查民族人口资料的开发,终于在人口自然增长比例、妇女总和生育率、婴儿死亡率、平均寿命、成人文盲比率、文化教育水平综合均值、城镇化水平、第三产业、生活质量指数等22项指标中,有26个少数民族,分别有一项或十几项指标超过了汉族。其中朝鲜族20项;满族18项;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分别得14项和13项;高山族和乌孜别克族各10项;达斡尔族9项;蒙古、塔塔尔、赫哲、裕固和鄂温克4族各8项;京族和回族各7项;哈萨克族5项;土家族和仫佬族各4项;毛南族3项,壮族和畲族各2项;哈尼、纳西、仡佬、藏和布依5族各得1项。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证明:“再也不能笼统地说少数民族落后了”。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五十年间,有多少民族人口数量超过100万

  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从1953年3532万人,增长到1964年的3988.4万人和1982年的6723.9万人,以及1990年的9132.4万人。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全国和少数民族人口分别为123669.55万人和11123.81万人,后者占全国人口的8.99%。

  1953-1964年少数民族净增人口456.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41.49万人,平均每年递增为1.11%。1964-1982年净增人口2735.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51.97万人,平均每年递增2.94%。1982-1990年净增人口2408.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301.06万人,平均每年递增3.90%。

  这样,100万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1990年增加到了18个。1982-1990年,全国人口增长率为12.16%,汉族人口增长率为10.42%,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为36.62%。少数民族人口为何增长如此之快?增长中包括哪些因素和各占多大比重呢?这是国内外人士普遍希望得到的信息,经过计算后的结论是:少数民族人口的时期总增长人口中包括了43.36%的自然增长和56.64%的社会增长(即更改民族成份和民族通婚家庭子女选报少数民族成份数)。这样,该时期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实际为15.88%,比汉族的11.89%高4个百分点。

  100万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的社会变动状况很不平衡,增长比例较高的满族、土家族和侗族,分别高达90.94%、88.97%和80.37%;瑶族、白族、蒙古族和苗族,也分别达到了73.33%、68.18%、64.39%、61.38%。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前景预测——未来四十年,将有多少民族人口超过1000万?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趋势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华各民族的繁荣问题,而科学的预测主要取决于参数的合理设定。如有人曾用少数民族人口时期总增长率和人口再生产等作为参数,预测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到“2000年将高达1.62亿,再过39年(即2039年)将达11亿”。而黄荣清教授则增设少数民族人口的自然变动、社会变动、民族通婚等参数作了预测(见下表)。

  按方案①,到本世纪末超过1000万的民族将由1个增加到3个,即壮、回、满3个民族;到2040年将增加到6个民族,即回、维吾尔、苗、彝、壮、满6个民族,其中壮族将超过2000万人。若按方案③,到2040年将有9个民族人口超过1000万人,即除上述6个民族外,再加上蒙古、土家和藏族。

  不论哪个方案,到2040年各少数民族人口将一直呈持续增长态势,以此预计民族人口问题和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的压力将是非常严峻的。

  这个预测是否按预期目标发展,将取决于人口增长过程中的参数变动状况。

  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婚姻特点与问题


  1、民族内婚(或宗教内婚)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往往导致近亲婚配的比例较高,其自然流产率、死胎率、子代围产期死亡率和20岁前死亡率,分别比随机婚配者高1.61倍、3.70倍、0.57倍和3.27倍;先天性肌无力症、先天性心脏病和智力发育不全,分别比随机婚配者高12倍、14.25倍和15.25倍。

  2、民族通婚比例的高低不等。1990年民族通婚比例最高的为满族(65.13%)、蒙古族(52.21%)、土家族(49.23%)、侗族(46.78%)等,相对最低的有维吾尔族(0.99%)、哈萨克族(7.54%)、藏族(8.29%)、朝鲜族(11.12%)等。

  3、平均初婚年龄的差异。1980年全国和汉族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2.11岁和22.14岁,而较高者为藏族(23.81岁)、哈萨克族(23.58岁)、朝鲜族(22.74岁)、蒙古族(22.54岁)等;较低的有维吾尔族(19.54岁)、哈尼族(20.04岁)和傣族(20.43)。这与她们的15-19岁妇女早婚比例较高有关,即分别为28.8%、18.1%和17.6%。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健康素质


  根据1994年以前的局部资料反映,少数民族的健康素质问题十分严重,如1943年川南叙永苗族的人口死亡率高达50.5‰,1939-1940年的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为44.2‰,1931-1935年东北朝鲜族为24‰,解放前夕的四川凉山彝族为42‰,和平解放时的西藏为28‰等,婴儿死亡率则高得惊人,平均寿命很短,如上述相应年份的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族分别为295‰和19.6岁,东北朝鲜族分别为180‰和35.2岁,四川昭觉县(彝族)分别为400‰和25.4岁,西藏分别为430‰和35岁。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少数民族人口健康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到1990年,死亡率降到3.8-6.0‰的已有满、仫佬、毛南、锡伯、乌孜别克、俄罗斯、保安、裕固、京、塔塔尔和赫哲12个民族;婴儿死亡率降低到20-9‰的已有俄罗斯、锡伯、达斡尔、裕固、朝鲜和满6个民族,已经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16‰(1990年)指标;平均寿命相对最高(≥70岁)的已有京、乌孜别克、锡伯、仫佬、高山、畲、满、回8个民族,已经接近发达国家74岁(1990年)的水平。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素质


  旧中国说“少数民族落后”,其实质就是人口文化素质低下的集中表现。1949年以后在国家重视民族教育的同时,有的民族超前实行“教育优先”,文化素质便得到了很快、很大的提高。

  1、少数民族文化程度综合均值有高有低,采用文化程度综合数值这一重要指标,按5.0为达到小学毕业程度衡量,直到1990年,蒙古、回、壮、土家、哈萨克、纳西、仫佬、毛南、裕固、京等21个民族已在此线上,其中更高的有朝鲜(8.55)、满(6.37)、高山(7.99)、达斡尔(6.85)、锡伯(7615)、乌孜别克(6.98)、俄罗斯(8.12)、塔塔尔(7.60)、鄂伦春(6.73)和赫哲(7.11)等族,已进入初中程度行列。

  2、成人(≥15岁)文盲比率的高低悬殊。直到1990年成人文盲比率很低的已有塔塔尔(4.86%)、锡伯(6.23%)、朝鲜(7.00%)、俄罗斯(7.42%)、鄂伦春(7.8%)、赫哲(8.54%)和乌孜别克(8.32%)等族;而相对较高或者很高的还有东乡(82.6%)、拉祜(71.71%)、门巴(77.75%)、珞巴(72.71%)、撒拉(69.69%)、藏(69.39%)、保安(68.80%)、哈尼(60.5%)等族。
    

  达标的中国少数民族——民族繁荣新概念及其成就

  我国所奉行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各民族繁荣。国家或民族繁荣,不仅有其相对性和更迭性,而且大致可划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两种类型。为了便于操作为现代型民族繁荣(初级阶段)设计了15项量化指标。

  根据日本国或中国朝鲜族的探索,认为“人口—教育—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加快实现民族繁荣的有效模式。即第一,由鼓励生育政策及时转轨为计划生育,以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第二,始终坚持科教兴国(族)、教育优先的基本路线,为提高国民经济的科技含量水平,提供人才;第三,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行市场经济和门户开放。

  中国的少数民族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取得了重要的经济成就:朝鲜族在人口倍增年限、人口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婴儿死亡率、平均寿命、成人识字率、城镇人口比例、生活质量指数、少儿系数和年龄中位数10项达标;锡伯族的总和生育率、婴儿死亡率、平均寿命、成人识字率、年龄中位数和生活质量指数6项达标;其他的如妇女总和生育率达标的有俄罗斯、高山、满和裕固4族;婴儿死亡率达标的有满、裕固、俄罗斯和达斡尔4族;平均寿命达标的有回、满、畲、高山、仫佬、乌孜别克和京7族;成人识字率和农业人口比例达标的有俄罗斯族;城镇人口比例则有高山、俄罗斯和赫哲3族达标;生活质量指数达标的有蒙古、回、维吾尔、苗、壮、满、畲、达斡尔、仫佬、毛南、乌孜别克、鄂温克、京、塔塔尔、鄂伦春和赫哲16个民族。

来源:民族团结



(编辑:程红)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7-02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增加 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势

新闻中心-中国网 责任编辑: 言风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发表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中国共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白皮书指出,60年来,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增加,占全国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势。根据已经进行的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6%;1964年为4002万人,占5.76%;1982年为6730万人,占6.68%;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4%;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1%。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相差较大,如壮族有1700万人,而赫哲族只有4000多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7-07
动乱分裂之源,并不是什么利国利民的政策,值得执政者反思!!
民族性应淡化,不应强化,全是中华民族,文化也一样,国家一统,民族合力,才能建设一个人民幸福、国家强盛的家园!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7-10
  现行《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据这两条,可看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待政策完全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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