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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胡寿历史文化研究会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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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3-06-03
处士胡大宁


子实公曾孙大宁公,讳转,行计三,生于元至治癸亥(1323)七月十四日,自幼超卓雄伟不凡,力本事亲不求闻达,胡之巨擎。卒于明洪武乙亥(1395)八月二十八日,享寿七十有三。处士公英名垂青史,义举昭后人,六百余年来,备受世人崇敬。


一、孝顺友悌
孝乎惟孝,友于兄弟。胡公孝顺父母,善事长辈,尊重爱护兄弟姐妹,谦让同伴,乡里恒以孝悌著称。公孝悌之德系宗族内部传家珍宝,成为世代相守的家风家教。我们积极挖掘和阐发大宁公孝悌美德的时代价值,引领和激励广大族人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保卫乡里
元朝末年,方国珍割据温州时期,社会动荡,兵乱频仍,民不聊生。方氏率军侵占永嘉,兵戈扰攘,堵塞交通要道,处士公独能奋勇抵抗,颠覆戡乱,挽救危局,维护乡里和平与安宁。宴安上塘、中塘和下塘幹罗(触犯)方氏遇难的乡人,皆公处置得宜,辅佐朱明王朝统一四海。胡公用热血捍卫家乡,赢得三塘人民交口赞誉。


三、救荒恤患
元明易代之际,赋税任重,民生凋敝,百姓困苦。公辛勤劳作,贮存充足谷物备赈,遇到灾荒时,自行捐献粮谷,以实际行动救助灾民,为心未尝以丰殖求利为计,善美之德久而不泯。广大族人秉承胡公恤人施仁、与人为善之美德,将救人危难,解人之急的良好家风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胡建荣拜撰
                 2021年1月1日


114412749@qq.com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23-06-03
温州胡寿历史文化研究会理事会名单


荣誉会长:胡光辉、胡文兴、胡增洪、胡方贤、胡培弟
胡明锋、胡建勇(仁堂)、胡景汉、胡田玉


总 会 长:胡培坚
会    长:胡国宗


执行会长:胡建东、胡明光、胡方剑、胡明胜、胡宝昆、
胡宝桢(七都)、胡方正、胡光贤、胡仙春、
胡理昌、胡天明、胡念春、胡云飞、胡明存、
胡忠献、胡将云、胡冬生、胡德龙(梅园)、
胡忠恩、胡国华


副 会 长:胡龙虎、胡松青、胡方锡、胡方银、胡志雄、
胡学兴(七都)、胡兴华(七都)、胡安福(江岙)、
胡忠财、胡理旺、胡和平、胡忠飞、胡忠云、
胡崇海、胡忠光、胡建沸、胡忠科、胡汉珍、
胡天寿(中西)、胡明烈、胡明德、胡建仁、
胡理燕、胡达锋


秘 书 长:胡建荣
副秘书长:胡志敏、胡志强、胡忠晓


理    事:胡锦棠、胡明朗、胡理松、胡永福、胡永康、
胡方胜、胡长法、胡琰柱、胡崇海、胡理泉、
胡方迁、胡明棋、胡方平、胡本亮、胡东海、
胡晓武、胡招烈、胡国强、胡世良
        
温州胡寿历史公文化研究会
114412749@qq.com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23-08-18
胡子实仕途之路探析


南宋理学家教育家子实公两贡乡试不第,邑尹郑滁孙创办乐清宗晦书院,请主其席;吏部尚书陈昉举荐他做官未果,朝臣诸老援元祐陈师道例请于朝授官。现就《温州府志》和族谱记载,对南宋理学家子实公仕途之路作探析。


一、陈昉举荐为官未果
温州平阳陈昉任吏部尚书、拜端明殿学士时,对满腹经纶、才识过人的胡公非常敬重,称说不离口,极力举荐他为官,而结果没有实现。


二、朝臣援例交荐授官                
咸淳末,同签书枢密院事陈宜中、吏部尚书刘黻等朝堂诸老,引用元祐陈师道被推荐为官(曾巩荐陈师道为官,因其布衣而未果;苏轼等人推荐他任徐州州学教授,后历任太学博士、颍州教授和秘书省正字)的先例,向朝廷奏请,皇帝赵禥偏爱理学名士,于是被朝廷邀请得旨,授史馆编校,不久擢升太学录之职。


三、端宗授予国子监主簿
度宗于咸淳十年(1274)去世,留下三个儿子,4岁的赵显被立为帝,赵昰6岁,赵昺才3岁。次年,朝廷大小官员纷纷降元或遁逃,而子实公尽忠职守匡扶宋室,是最适合调教辅佐皇子的人选,于是被选拔为赵昰的老师,印证了子实公曾教读太子的祖辈口传。


德祐二年,恭帝投降元军之前,益王赵昰逃出临安,三月辗转至温州。众人在高宗南逃温州江心寺使用过的御座下,拥戴益王赵昰为天下兵马大元帅,任命宋室亲贤官职的同时,任命胡公为国子监主簿,特差浙东沿海制置司,前往明州(宁波)履职。1276年冬,卒于官任上,有庙祀载郡志。


胡建荣拜撰
2023年8月9日


114412749@qq.com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3-12-04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温州寿公后裔代表和热心文化研究的胡氏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开展寿公源流、谱牒、祠堂、家规和家训等文化的保护、研究、传承与弘扬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族人联谊、寻根问祖和扶危济危等活动,积极培育继承先祖文化功德,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场所:永嘉县中塘瑫公宗祠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教育引导寿公裔孙爱国爱族爱家,奋发有为,蓬勃向上,为共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搜集和保存寿公历史资料,研究其思想文化,交流推广研究成果,让寿公嘉言懿行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
    (三)广泛联系寿公后裔,收集新旧谱牒,开展祖源世系研究,对寿公的祖源、发展和播迁等进行研究分析考证。
    (四)负责与各支派的信息交流和传播,宣传报道并推广族人在经济、文化、科技、致富方面的新思想、新成果,共谋家族的兴旺和发展。
  (五)开展奖励优秀高考学子、资助特困大学生、救助极度贫困家庭、慰问百岁老人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寿公后裔和研究胡氏文化的胡氏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热心本会事务,品行端正;
  第八条 会员享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对本会财务收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缴纳活动经费,并积极捐赠款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举手表决等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网络平台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总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本会总会长(会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活动经费;
  (二)捐赠;
  (三)寿公后裔企业家、理事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属本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务、活动、捐资助学、扶危济危、祖庙修建及其它基本费用等支出。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上须有2/3会员参会,且需有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才可修改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114412749@qq.com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23-12-04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财务行为,保护会员和理事单位合法权益,发挥财务在研究会中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研究会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财务部接受研究会会长和分管财务的执行会长领导,对研究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 本研究会设财务部,为研究会职能部门,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财务部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 财务部职责:
(1)负责收缴会员和理事单位会费;
(2)负责寿公后裔、理事单位和其他赞助单位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3)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4)负责审核研究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5)对研究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6)定期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8)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财务会计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记账、报账并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妥善保管财务章,负责三联单现金收据盖章、登记、发放和核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出纳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必须以统一的三联单现金收据开票、收款,并填写《捐赠荣誉证书》,及时结算现金入账;
   (3)办理现金收付,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单位和个人捐赠;
(3)会费产生的银行利息;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办公经费:
(1)办公硬件及必要的基础设施;
(2)日常办公物品及消耗品的购买;
    第十条 专项经费:
(1)考察胡氏文化活动、各类会议等经费;
(2)扶贫济困、公益助学、慰问老人等费用;
(3)其他特殊性经费,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 出差费用管理:
(1)本会公派办事人员出差差旅费开支标准:原则上实报路费、住宿费、会务费,不能报伙食费、补贴等;
第十二条 业务活动应酬管理:  
(1)本会公益活动、书志编纂、捐款工作过程中招待宗亲和有关单位的餐费、礼品费、慰问金、纪念品可予报销;
(2)所有应酬费报销必须注明招待客人的身份、人数和应酬人,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监事长和分管财务执行会长复核,会长审批报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会财务应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研究会开设专门账户一个,授权会计管理账户。
第十五条 研究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未经研究会审批不得相互对抵。
   第十六条 研究会经费开支报销,明确每一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由分管财务执行会长审核,会长审批,方可报销;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集体研究决定,报监事长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会分管财务执行会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研究会汇报,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研究会会员办理业务需借支备用金,借款单应由会长审批,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九条 研究会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条 研究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报废和处置,需事先提报计划,由研究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生固定资产变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经营收益除必要开支外,根据研究会章程规定,属全体会员所有,必须用于研究会活动开支,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经费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财务部每年年度终了后90日内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经监事会审计后,向研究会及各理事单位通报情况,接受全体会员咨询及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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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3-12-04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监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监事会管理,促进本会发展,依据国家民间法人社团对监事会工作要求和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设立监事会,由数人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和理事一般不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会员、理事资格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研究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到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温州寿公胡氏文化研究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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