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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6-12-22
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
时间:2006-12-6 15:51:49 来源:陈氏宗亲网 作者:刘凤芹 王询
 
[摘 要] 本文简要描述和分析了中国古代宗族聚居历史变迁过程,不同的发展阶段宗族形态主要的变化,宗族聚居“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的情况,进而用较多篇幅从人口迁移、迁移后的同族集聚和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形成宗族聚居地域间差别的原因。

  [关键词] 宗族聚居;宗族形态;历史变迁,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

  《尔雅?释亲》云:“父之党为宗族”[1]。也就是说,宗族是指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群体,不包括由婚姻关系联结而成的母族、妻族。这是有关学者们最为普遍接受的关于宗族的定义,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定义。宗族是一种传统组织,但是,宗族聚居的程度,宗族的形态却是流变的。现在一般所说的宗族或家族,其形态是宋代以后形成,至明清达到全盛的。因此,我们现在所指谓的所谓“传统宗族”或“宗族传统”并非上古的传统,而是宋代以来的传统。本文将阐述中国历史上宗族聚居情况的变化,对不同时期具有普遍性的宗族形态加以简单的比较,描述中国南北方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的强弱差异,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

  1、宗法制宗族

  如前所述,宗族是“父之党”,“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当然没有宗族。一般认为,宗族发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2]。考古资料发现,在中国的一些新石器时期遗址中,许多小屋与个别大屋并存,显示出当时已经出现了小家庭,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组织。例如,李玉洁、黄有汉《论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态》一文认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反映的都是个体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小家庭。并推断,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系群体开始形成,这种群体曾经是介于氏族和家庭之间的一种次生的血缘组织,也就是说,当时有家庭、宗族、氏族三层组织[3]。从传说中部落间战争的频繁情况看,当时在氏族、宗族、家庭三级组织中,是以氏族组织为主导的。至少可以认为,氏族强于宗族。不过,在文字史前的三皇五帝时期,以至有了甲骨文的商代,历史的细节已失。

  历史上的所谓“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才完善并达到全盛的。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王国维在1917年发表的《殷周制度论》中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4]。陶希圣也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的宗法[5]。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代王位继承中时有发生,其他贵族更是如此。到了商末,才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到了西周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但在西周,“礼”是“不下庶人”的,也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宗法制度下的宗族,当然,贵族的宗族之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宗族对这些小家庭具有支配地位,小家庭依附于宗族。至于平民,则只有小家庭,无宗族聚居,也不行宗法,而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贵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会是与分封制相联系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统治者为周天子,天子将其诸弟、诸子及一些功臣等分封为诸候,诸侯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士。各级当权者同时也是宗族的宗子,并实行嫡长继承制。各级宗族对上称小宗,对下称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这样,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金字塔型宗族结构。各级宗主同时领有封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等各种权力。天子的领土称天下,诸侯的领地称国,卿(大夫)和士的领地称为家(在这里,与国对称的士大夫之“家”同时是一个政治单位,拥有对领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各种权力,因此,有孟子有“千乘之国,百乘之家”之说)。各级领主形成层层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隶属关系。从而构成了家、国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一的庞大层级体系。

  进入春秋时期,分封制度难以为继,宗法制度随之松驰。西周末年,一些诸侯逐渐坐大,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征伐诸侯之力,而在各诸侯国内部,宗法制度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进入春秋晚期,封建制度崩解,宗法制度离析,乃至正当其时的孔子有“礼崩乐坏”之慨。诸侯之间征战不已,强者吞并弱者,“王道”渐为“霸道”所取代。实行“霸道”并在与其他诸侯征战中不断强大起来的少数诸侯,上对周天子不敬,甚至问鼎之轻重,下对士大夫实行严厉控制,有目的削弱士大夫宗族的力量,于是,各诸侯国纷纷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及分封制度,利用各种机会变贵族封地为郡县,乃至实行“编户齐民”,打破了士大夫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变成了普遍的社会基本单位。因为,只有打破内部一体化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直接面对国家政权,才能实现国家更高程度的一体化,维护国家的集权统治,并在对外征战中动员全国力量,战胜同样实行“霸道”的其他诸侯国。显然,实行这种“变法”改制最为彻底的是当时的秦国,而正是秦国,最终在争霸中取得了胜利,建立了大一统的秦朝。

  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官僚制替代宗法制,以及“编户齐民”,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秦统一六国后,直至汉初,除少数六国旧族外,中国很少有大规模聚居的宗族。以小家庭为基本社会组织,很少强宗大族的社会结构一直延续至西汉中期。秦末天下大乱,诸多揭竿而起武装集团中,基本没有主要依靠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化军队,更多的是利用地缘关系和其他故旧关系组织起来。例如,陈胜、吴广起义的基干是征发到渔阳屯戍的闾左;项羽集团的主力是“江东子弟”。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如萧何、曹参、卢绾、王陵、周鲽、樊哙、夏侯婴、任敖、周昌与周勃等人都是刘邦的同乡或故旧,绝少刘姓宗族子弟。司马迁在《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中说:“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所分封的诸侯王中,与刘邦同宗姓者只有刘贾和刘泽二人。不过,异姓功臣封诸侯王的做法,很快就变成了只封刘姓王,不封异姓王[6]。

  2、士族、世族宗族

  西汉二百余年(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和平环境,养育出了一些宗族。不但分封或派往各地为官的刘姓皇族不断发展,在全国各地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刘姓宗族,其他权贵的宗族也逐渐形成,构成了一种豪强势力。西汉中期以后,儒学的独尊也促进了古代宗族功能的复苏,而对儒学的吸收,使豪强宗族的成员文雅化,一些豪强大族的成员进入了国家官僚体系,把持各级政权,“士族”开始形成。在西汉末年的战乱中,宗族的力量已经显露出来。与秦末不同,这一时期,很多武装集团的核心是由宗族部队构成的。例如,由汉高祖刘邦九世孙刘秀领导的武装集团中,就有许多刘氏子弟,而率宗族、子弟、宾客先后归附刘秀的河北豪强,则是这一集团最终取得政权的有力支柱。

  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对农民实行了“让步政策”的同时,且对豪强大族也做出了很多让步,豪强大族也进一步“士族化”。又经东汉近二百年(公元25年—公元220年)的成长,到东汉末年,豪强大族,特别是一些成功地实现“士族化”,把持各级政权的豪强大族已成为社会的支配性力量。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宗族的力量更加显露无疑。在各大武装集团中,无不包容了诸多强宗大族。东汉末年的袁绍、袁术、孔融等集团是这样,魏、蜀、吴三国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团中,曹氏宗族、司马宗族,以及其他一些宗族,如有关文献中常被引述的许褚、李典宗族。陈寿著《三国志.魏书.许褚传》云,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李典传》说,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7]。孙吴政权的基础是江东大族。而刘备的蜀汉政权除利用现成的宗族力量外,还采用了刘关张三结义的拟亲形式。

  两晋南北朝时期,强宗大族聚居格局更是达到了全盛状态。和平时期,这些大族聚居一处,经营财产,兼并土地,吸纳部曲,出仕为官,不断壮大宗族势力。战乱时期,则或者构建坞堡,聚结自保;或者举族流亡,迁移他乡;或者投入更大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一朝一国的文臣武将。当时的中国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一逢战乱,则坞堡遍布,由北向南迁移的宗族大队部众不绝于途。如《晋书》所载:“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于时豪杰所在屯聚”(《苏峻传》),“关中堡壁三千余所”(《苻坚载记》下)。西晋八王之乱时,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晋末“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晋书·祖逖传》)[8]。《太平御览》上则有:“冀州郡县,堡壁百余”[9]。这类聚居、屯聚或举族迁徒者人数常达数千,乃至数万。

  对这一时期的一些强宗大族,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士族”或“世族”。这些豪强大族常常与政权组织有密切的关系。名门望族为官者众多,并且世代迭出。与春秋以前不同,这一时期的官职并非世袭,而是一种举荐制的选官制度。但是,名门望族相互联姻,结为世交,相互护持,举荐者与被举荐者通常都是世族大家之人,甚至根据门弟选官在某种程度上制度化了。以至牒谱之学大兴,“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有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说。除这些与政权组织有密切联系的士族、世族外,一般百姓也多有举族聚居者,称为庶族。也就是,宗族聚居是西汉至唐相当普遍的人口聚居格局。不过,“士族”、“世族”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

  名门望族互相标榜,把持高级官职的情况至唐遗风犹存,甚至有些名门望族特别是山东望族不愿娶公主入门,因为李氏虽为皇族,但门望不足与山东名门相抵。但是,士族、世族毕竟还是走向了衰落。南北朝十六国时期,尽管士族尚称兴盛,但毕竟战乱频仍,特别是北方,由于少数民族的入迁,汉胡杂居,难免在文化方面融入“胡风”,宗族意识开始弱化。战乱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稳定状态,一些宗族离散甚至消亡。自隋代始,开始实行科举选官制度,从而剥夺了旧世族的部分特权,弱化了强宗大族与官职的联系,加之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权势开始衰落。但在隋末的战乱中,宗族力量仍然存在于各路武装集团之中。入唐以后,科举制度逐渐完善,唐朝历代皇帝又有目的地抑制名门望族,因此,唐中期后,士族、世族进一步衰落,已经不能起支配性作用。唐末的战乱则又给了门阀士族致命一击。唐朝后期,藩镇割锯之势已成。唐王朝一旦崩解,便进入了混乱的五代十国时期(中原地区相继出现五个朝代,南方和河东地区先后存在十个地方性政权)。战乱时期,武力称尊,除战乱本身的影响外,文人、儒术的地位也自然降低,况且五代中有三代统治者(后唐、后晋、后汉)为北方少数民族沙陀人,对宗族起支持作用的意识形态大大削弱。尽管宗族聚居之风犹存,却失运河了以往士族与政权相联系的权势,内部的凝聚力也大大减弱。

  3、庶民宗族

  北宋重新建立统一政权后,为宗族的重新发育成长带来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志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宋儒及其明清两代的后继者则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为宗族复兴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动的空间,宗族自身利益的诉求则为其提供了微观动力。由此,宗族聚居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复兴,并在明清两代有所发展,宗族的形态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面对社会结构松散,秩序混乱,人情谈漠的现实,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提倡重建宗族,以便“敬宗收族”,为建立他们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提供微观基础。朱熹更是将这一思想完善化、具体化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与古代宗族制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组织模式,包括祠堂、族田、祭祀、家法、礼法、族长等宋代以来民间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义田”以养济族众,办“义学”以育宗族子弟。此后,直到清末,宗族一直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和各级士绅的支持。从宋代到明清,以至到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知识分子,包括大批著名文人、大臣,如宋代的朱熹、明初的理学名臣宋濂、清代的曾国藩,大都积极参与宗族活动,他们不但是自己所属宗族活动的参与者、支持者乃至领导者,而且参与亲朋好友宗族的诸如修谱、立碑之类的活动。

  宋以后,历代政府也对宗族采取了宽容乃至鼓励的政策。很多文献提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为止”。这一概括似乎过于简单化。自中国实行郡县制后,秦汉时期,曾设有“三老”、“亭长”等“乡官”。此后,乡里制度不断变化,但在很多时期,仍有“乡官”。只是到宋代才“完成了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化”[10]。且不论秦汉至唐代的“乡官”是否属于官,至少可以认为,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以后的乡村与国家正式政权组织的联系更为间接,“乡官”的地位也逐渐下降,说“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是道理的。而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是由士绅治理的。这些士绅当然是与其所属宗族相联系的,在宗族聚居的地区,士绅通常也是宗族的代表,并且常常同时具有族长等宗族领导者的身份。因此,士绅的治理也即宗族的治理。而国家政权实际上认可了宗族的某些地域性治理权,包括赋役的组织、教化活动的实施、某些司法权力。当然,其中一些权力并非政府明确宣布,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宗族内部事务的治理权常常给以一定的尊重,“无形中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认可的某种自治权”[11]。在某些时期,国家甚至明令给予宗族某些权力。如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2]。翌年,雍正帝更在实际上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族人的生杀大权,谕曰:“嗣后凡遇凶悍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之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议具奏”,刑部随遵旨定例[13]。

  宋代以后历朝政府宗族政策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允许庶民立祠。在宋以前,只有皇家、贵族以及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才能建立家庙,祭祀祖先,而且对家庙的规格、祭祀祖先的世代也有一定之规。宋代对庶民建立祠堂的限制虽未明令取消,但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松驰。到明代嘉靖年间,经过朝廷的“大礼议”之辩,国家正式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得以置祠庙及追祭祖先。这一政策的改变对宋以来平民化的宗族形态重要支柱之一的宗族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对宗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还常常对族田、义田、祠堂等宗族共有财产提供保护,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族提供了各种支持,如对其成员有重大“忠孝节义”行为的宗族给予精神鼓励,如赐予匾额、赐建牌坊等。而科举制度的完善无疑也间接地促进了宗族的发展。当然,当宗族活动干扰了国家行政,构成对政权组织的威胁时,国家就会对宗族采取抑制政策。特别是“对于那些以联宗或联谱的方式跨地域建立的宗族祠堂”,其活动“超越了国家的行政建制”,越出了“国家划定的框架”的宗族,国家会采取抑措施加以抑制。“但大体上在承担赋役、思想教化、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地域化宗族是与国家保持一致的”[14]。

  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改变了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约束条件。首先,科举制度为普通民众提供了通过仕途向上流动的契机。但是要使机会变为现实,需要对应举者提供经济的和社会关系的支持。普通民众的小家庭显然无力支持子弟长期脱离劳动,没有收入,且需要有不菲的花销,一心准备应试。此外,要在科场上取得成功,需要得到充分的书籍,请更好的老师或进入更好的书院(塾),与更高层次的同学切磋,乃至在科场上舞弊。而这些不能仅靠财富换得,或者单纯用收买的手段成本太高。因此,应举者需要联宗为族,举族为之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拓展可利用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宗族中有人取得功名,步入仕途,可以给全族人带来荣耀,提高其声誉和社会地位,并为宗族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保护。而且,这些宗族的“收益”中,如荣耀、政治保护,并不严格地随宗族的规模而递减。因而,有条件者也愿意联宗支持族内子弟应举。其次,即使不考虑应举,联宗成族,通过修订族谱复述、宣传或伪造宗族历史也有利于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对于一些历史上曾被视为“贱民”、“蛮夷”的人们来说,就更是如此。对此,科大卫、刘志伟、萧凤霞、叶显恩等人曾经做过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地权流转增加,社会流动性加大。而在多子平均析产制度下,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一个富有的家族很容易在两三代间由于析分家产而变为贫民。联宗为族,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上的互助,而且设立其产权转移受到严格限制的族田、义田、祠产,可以避免财产流入其他宗族,为宗族成员提供一种保险。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财、物,为全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如修桥造路等。还可以联合同族举办各种需要超出小家庭组织规模的农田开垦和工商业事业,增加全族的经济收入。如明清时代广东沙田的围垦[16]。各地商帮的经营活动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组织力量、聚集力量。最后,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引发宗族间的械斗,其惨烈程度有时不亚于敌国异族间的战争。联结为族则可以与其他宗族相抗,保护甚至扩大本族族众的利益。因为在这种争斗中,族众多的宗族常常会占有上风。当然,强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4、宗族形态的变化

  如前所述,在上古氏族阶段,宗族附着于氏族,尚未彰显。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周代的宗法制阶段,东汉至唐中叶的士族、世族阶段,宋以来的庶民宗族阶段。其间,春秋至西汉,唐中期至五代,则可视为两个过渡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宗族形态是不同的(论及中国历史上宗族形态变化的文献颇多,例如冯尔康等的《中国宗族社会》[17]。在各种变化中,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宗族的平民化、庶民化。西周的宗法制宗族是贵族化的。自天子、诸侯、卿(大夫)至士,有宗族,并且构成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庶民完全依附于贵族宗族,没有自己独立的宗族。东汉至唐中叶时期,虽然出现了不少并不依附于士族、世族的庶民宗族,各宗族间也不存在宗法制下那种严格的等级关系,但士族、世族占据了支配性地位,各宗族之间存在着决定于势力、声望的品级关系。而士族、世族的权贵色彩仍然相当浓厚。并且,仍有很多普通民众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豪强大族的。而自宋以后,庶民宗族变成了宗族的主体,在宗族聚居地区,宗族成了普遍的平民社会组织。尽管有士绅的宗族常常更形强大,但与没有士绅的宗族之间通常不存在依附关系。各个宗族是否拥有士绅,不同宗族的相对社会经济地位,也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而且,经过宋明理学的改造,国家礼仪制度的变革,贵族与庶民宗族间在礼仪上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任何宗族只有愿意并有能力,都可以建立本族的祠堂,祭祀自己愿意祭祀的祖先,进行本族的各种宗族活动。谱牒也失去了区分不同宗族门弟品级高低的制度化功能,庶民修谱普遍化了。

  第二,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弱化、间接化。在宗法制下,宗族是与政权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家、国一体,家国不分。一级宗族的宗主(“宗子”)也即一级政权的拥有者、一个地域的统治者,并且职位和权力是世袭的。而在士族、世族阶段,除皇帝及割据的藩镇外,把持各级政权的官吏并不是世袭的。但各级官吏却常常直接从士族、世族子弟中选拔,高级官吏出自名门望族,较低级的官吏出自次级的强宗大族,谱牒是选官的重要依据。因此,宗族与政权组织之间仍然具有密切的联系,强宗大族对社会具有相当强的控制力。而在宋以后,随着科举制度及职官回避制度的完善,割断了宗族与官职之间制度化的、直接的联系。尽管士绅家族在产生士绅上仍占有优势,这种优势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却大大增强了。宗族的祭祀活动也失去了政治性。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间接化了。宗族的政治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对基层社会的具有某种自治性的治理,相对而言,宗族的社会功能有所强化。宗族与政权组织虽然存在某种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国家统治者视宗族为维持社会秩序,执行某些政权功能的工具,但宗族与政权组织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对政权组织的某些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宗族内部关系松散化,制度化程度和强制性减弱。关于宗族内部关系,少数学者过分强调古代宗族内部的一体化程度,认为在上古氏族时期,氏族是同居共财的,实行的是所谓“原始共产主义”。宗法制下的贵族也是整族同居共财的,甚至认为在宋以前士族、世族盛行的时期,累世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考之史籍,正如吕思勉先生在《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中早所指出的:“书契所记,三代之时,平民之家,不过五口八口。卿大夫之家,虽可联之以宗法,然则同财者,仍不过大功以下;且仍许其异居,则其家,亦与平民之家无异矣。……古所谓宗,每年仅合食一次,并无同居之事也。累世同居之事,盖起于汉”[18]。从逻辑上说,也是如此:分封本身就意味着同族分居异地,同时也意味着分财。吕思勉接着论述到,在汉至唐宋,累世同居共财亦非普遍现象。累世同居共财之被称作“义门”,正是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即使是居住于一个整体建筑(坞堡、土楼或大院)之内的同族小家庭之间,通常也并不共财。可见,一般地说,并非自宋以后,甚至明后期宗族才形成“小家庭,大宗族”的格局[19]。

  但是,在不同时期,在宗族聚居的情况下,小家庭与所属宗族的关系却有所不同。在宗法制度下,宗主(“宗子”)对整个宗族拥有统治权和支配力,小家庭依附于宗族。虽不共财,宗子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同族者的财产乃至生命。而在战国、秦以至西汉前期,宗族聚居程度低,普遍性差。而东汉至唐中叶的士族、世族,宗族的领导者虽然不是严格世袭的,而且不具有对整个宗族的制度化的政治权力,但仍然具有很大的权威,特别是在战乱时期,作为宗族领导者的坞主、堡主、行主们,无疑具备了军事首领的指挥权,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拥有调配全族财产的权力。唐中叶以后,宗族内部关系相当涣散。正是鉴于此,宋儒们才提倡“敬宗收族”,但在理学思想指导下复兴的宗族,其内部关系已不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族。一般来说,宗族内的小家庭之间,很少共财。小家庭的财产也不能由族长或宗族会议随意调配。尽管自宋以至民国,广东、福建一些地区的族田占当地全部田产的一半以上,但就全国而言,这种情况并不普遍,而且,族田的使用也通常是各房支或各家庭实行“轮值”。族长的人选通常也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不是宗法制下世袭制的宗子,不一定是长房长子或长孙,甚至也不一定是财产最多、官职最高或最有权势、最有能力者。而是辈份、年齿、德行、声望、才能、财富、官职等综合考虑,其产生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族长对族众的权威也大不如前,并不具有对族众的绝对支配力。涉及全族的大事需要经过宗族会议来做出决定,兴办各种共同事业而需要聚合人、财、物力时,通常也需要经过族众协商来分摊。

  二、宗族聚居“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

  中国人重视血缘关系,特别是父系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的传统与宗族组织原本发源于北方,这种习俗在周代即已形成于中原地区。周代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实行的是一种宗法式的宗族制度,并构成了家、国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一的庞大层级体系。但在当时,只有贵族有宗族,平民依附于贵族。春秋战国时期,随宗法制度的离析,在“编户齐民”后,大量贵族的宗族分解,小家庭变成了普遍的社会基本单位。经西汉二百年和平环境的养育,豪强大族逐渐兴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宗族聚居格局达到了全盛状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原地区,和平时,这些大族聚居一处,经营财产,兼并土地,吸纳部曲,出仕为官,不断壮大宗族势力。一遇战乱,则或者构建坞堡,聚结自保;或者举族流亡,迁移他乡;或者投入更大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一朝一国的文臣武将。当时的中国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如《晋书》所载:“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20]。战乱时,则坞堡遍布,由北向南迁移的宗族大队部众不绝于途。“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于时豪杰所在屯聚”[21],“关中堡壁三千余所”[22]。西晋八王之乱时,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晋末“及京师大乱,[祖]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23]。《太平御览》上则有:“冀州郡县,堡壁百余”[24]。这类聚居、屯聚或举族迁徒者人数常达数千,乃至数万。《通典》(卷三,《食货典·乡党》)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说,北齐时“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25]。

  相比之下,当时南方的宗族聚居则远不如北方盛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意识形态、思想感情上,南北方人相比,也是北方人更重视血缘、宗族关系。如,《南史.王懿传》载:“北土重同姓,谓之骨肉,有远来相投者,莫不竭力营赡,若不至者,以为不义,不为乡里所容。仲德闻王愉在江南,是太原人,乃往依之,愉礼之甚薄,因至姑熟,投桓玄”[26]。王仲德属太原王氏宗族,他于苻秦败亡后南渡,而王愉原来也属太原王氏,但早在东晋初其曾祖王承之时已定居江南,至王愉已历四世,故已染江南之俗。“同一宗族之人,分居南北后,其宗族观念已迥然有别,恍如隔世”[27]。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北人南迁,南方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开始了所谓“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宗族聚居南北方强弱之势也随之发生变化。但直到唐代,甚至在北宋时期,北方的华北、中原地区仍然存在不少较大规模的宗族聚居,较强的宗族凝聚力和宗族势力。北宋末年,北方强族尚多,金人入侵时,宗族性军事组织的抵抗活动也相当多。而在南北宋之际,“经济重心南移”过程已经完成,宗族聚居也随之南北强弱之势倒转,由北盛于南变为南盛于北。此后,北方便很少有宗族的大规模聚居。元初、元末,北方人口进一步减少,有明一代,北方人口恢复,但宗族势力一直未再兴起。明清时期,中原已很难找到单姓村。与南方一些省份比较,北方村落尽管有不少村落以姓氏命名,却是以杂姓村居多,主姓村不多见,单姓村极少。清军入关时,北方已无较具规模的有组织民间抵抗活动。这也是以流民为主体的李自成及清军能够迅速席卷北方全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自两宋之际以来,宗族聚居南强北弱的格局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生活于明末清初的顾炎武曾写道:“杜氏《通典》言北齐之代,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将近万室。《北史·薛允传》:为河北太守,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迥绝”[28]。清人王宏撰、李绂、朱轼、李塨、陈宏谋等也曾谈及这一现象。因此,历史学家吕思勉得出结论说:“[宗族]聚居的情况南北方有所不同。南方人聚居的规模大,时间久,地区广,且具普遍性。南方望族庶族均聚居,北方则素族凝聚性小些。南北聚居的差异,并非自清代始。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29]。此后,很多学者也都注意到了中国南北方的这一差别。

  如果将中国的南北方进一步分区而论,则以东南地区宗族聚居程度最高。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古德(William J.Good)写道:“中国的宗族制度在东南各省最发达,例如福建、广东、广西和江西,但中国其他地区则属于一般类型”[30]。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中说:“在福建和广东两省,宗族和村落明显地重合在一起,以致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继嗣和地方社区的重叠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区也已经发现,特别在中部的省份,但在中国的东南地区,这种情况似乎最为明显。”[31]“萧公权和其他学者们所指出:华南许多地区中,单姓村比较普遍。举例说,江西高安县1291个村子中,有1121个村(87%)是单姓村。而广东花县有40%的村庄是单姓的”[32]。1928年,毛泽东调查井岗山根据地的湘东赣西几县后说,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宗族组织”,“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宗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宗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宗族会议”。[33]。许烺光认为,按宗族的地理变异,“可将中国分为三个地区:中国的南部和中部宗族力量最强,北部东北部却弱得多”[34]。黄宗智也写道“在冀-鲁西北平原上,却极少单姓村。……换言之,本区的村庄,极少是地缘界线与血缘界线一致的宗族共同体”[35]。至于东北,宗族聚居的程度更低于华北和西北。此外,李景汉、杜赞奇[36]、石川滋[37]等人也曾论及宗族聚居的地域差别。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尚缺乏中国宗族聚居地域差别的系统研究文献。就笔者所见文献而言,有关的文献中涉及这方面的论述大都只涉及部分地区,也就是说,这些论述是相当零散的。不过,通过这些文献,我们可以大体地做出如下判断。自宋代以后,中国汉族居住区的宗族聚居“南盛于北”,而且是俞南俞盛,俞北俞衰。以各省为单位而论,在南方,岭南地区的广东、福建最盛,江西、湖南、浙江南部与闽、粤相去不远,湖北、安徽、浙江、江苏弱于前述各省,四川的宗族聚居则更弱一些。在北方,山西、山东宗族聚居较强,但仍弱于长江流域各省,河南、河北、陕西又弱于晋、鲁,东北三省则是全国汉族聚居区中宗族聚居最弱的省份。再进一步说,在各省范围内,宗族聚居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属于北方省份河南省的南部,存在较多的宗族聚居,而南方省份安徽省的北部,其宗族聚居情况更接近于北方。再如,在属于南方的所谓“江南”地区,宗族不也甚发达。

  在中国历史上,宗族的形态曾发生过几次大的变化,现在一般所说的宗族,其形态是宋代以后形成,至明清达到全盛的。一般认为,宋代以后的宗族形态有几种重要标志:族产、祠堂、族谱、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下面,我们将从这几个方面分别论述宗族的南北方差异。

  1、族田

  宗族公有财产所占比例,尤其是族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可视为反映宗族聚居盛衰,宗族势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宋代以来的宗族形态下的族田始于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义田”。从总体上说,明清两代,族田比例有所扩大,民国时期则维持了清代的格局。但族田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间,分布是极不均衡的。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相对于全部耕地,族田明显地呈现出南多北少的格局,而且如果不考虑西部地区,在中国,几乎是越往南,族田越多,越往北,族田越少。

  中国最南端的广东、福建地区,族田最多,占全部耕地的比例最大。据陈翰笙等人民国23年的调查,珠江三角洲番禺等县的族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番禺50%,顺德60%,中山50%,新会60,南海40,东莞20,鹤山40,宝安30,惠阳50,博罗40,高要40,开平40,恩平40,台山50,四会30%。[38]。沙田区的族田高达80%[39]。郑振满也说,广东族田的数量特别多,其占总田产的比例相当大,有的地区平均为30—40%左右,多的占到50—89%[40]。秦晖则写道:“20世纪初,宗族公田占广州府属各县全部地产的比重达50-80%,非族田类的公田(学田、庙田、会田)又占1-5%。广州府以外的广东各县公田也占总耕地的30-40%”[41]。在福建,“1950年春,福建农民协会曾对解放前福建地区的农村共有田作了典型调查,调查报告略云:‘本省各地区共有田在田地总数中的比重是这样的:古田七保75.8%,古田过溪占61.4%(以上属于闽北闽西地区)。仙游4个村占43.5%,永春7个村占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6个村占13.5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建酲屿村占9.02%(以上属于沿海地区)。……一般来讲,闽北、闽西占50%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20%到30%”[42]

  长江流域各省的族田少于华南,多于北方。1930年毛泽东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1949年,徽州耕地面积是1183477.46亩,其中族田有169431.4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4.32%。秦晖写道:“浙江各县的宗族公产也很发达,如浦江县全县1/3地产为祠庙公产,义乌县一些地区宗族公产竟占耕地的80%。……长江流域的湖南长沙府、湖北汉阳府、黄州府各县,公田面积都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5%左右,而且在公田中族田(包括义庄田与祭田)只占45%(湖南)和43%(湖北),学田、寺田等非族田类公田比族田多”[43]。
至于北方各地区,宗族的共有财产一般仅限于公共墓地、坟山,没有可用于耕作的族田及其他宗族共有财产。“李景汉先生30年代在河北定县所调查的62村共有耕地238563亩,而有族田的宗祠不过13所,总共有田仅147亩,只占总耕地的万分之几。陕西关中三府41县,土改前土地统计中的「族庙公产」没有一县超过1%”[44]。“满铁”在华北6个自然村的调查未发现有族田。至于东北,则更少族田。

  2、祠堂

  宗族祠堂是宗族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族强弱的一个标志。宗族祠堂是祖先崇拜的产物。汉代以前,民间对先祖祭拜一般采用墓前祭祀的方式。只有皇族、王室才有祭祀祖先的建筑物,称为太庙或宗庙。魏、晋、南北朝、隋、唐到北宋,虽然也有民间修建的祖庙,但规定等级严格,有资格修祖庙的人寥寥无几。自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家礼》立祠堂之制后,庶民才开始有了被称为祠堂的建筑物。因而一般认为,中国民间建造宗族祠堂始于宋代,但在正式制度上,此时祠堂的建造仍受到等级限制,不过实际上的控制已大大松驰。一直到明嘉靖十五年(1536年)才正式地“许民间皆得联宗立庙”,准许庶民在冬至日祭祀始祖,民间祠堂的发展由此进入了繁荣期。尽管上述王朝的“政策”是面向全国的,但宗族祠堂的设立同样显示出南方普遍,北方较少的景象。只有聚居的宗族,才有建造宗祠的需要,因此,宗族堂祠的地域分布与宗族聚居的地域格局是一致的。清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皇朝经世文编》卷5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文》)。陈宏谋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一个“惟”字则用得不当。事实上,广东、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省宗族祠堂的也极为普遍。陈宏谋自己就曾说过:“江苏地方,聚族而居,族各有祠。”[45]。

  在近现代文献中,一些有关“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共文献提到了宗族、宗祠的情况。陈奇涵回忆道:赣南“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气浓厚,规模宏大的宗祠到处林立”[46]。肖华则说,兴国“每个姓都有一至数个祠堂,一个祠堂可以驻一个连”[47]。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尤其是山东、山西,为数不少,不过比南方要少得多。据李景汉的研究,在广东省汕头近郊,4973户的17个宗族中有52个祠堂,而在河北定县,有10445户的162个宗族中祠堂仅19座(1933:158)。[48]许烺光也说:“与其他地区相比,北部中国堂而皇之的词堂较少”[49]。曹锦清在河南的调查中写道:“在解放前,开封县也未听说哪个大族有祠堂、祠田”[50]。赵世瑜则写道:“当我们到华北一些地方考察时,发现一些大族如果修了祠堂、族谱,有家族的墓地,往往是在族中出了大官,成了绅士,一旦子孙不成气候,祠堂之类便不再有人管理,哪怕同族的人几百口还居住在一个村里。”[51]

  3、族谱

  谱谍起于上古,源于北方中原地区。但是,自唐代以后,谱学在北方就已逐渐衰落,而随着北人南迁,谱谍在南方却被顽强地保留了下来。在宋以后的宗族复兴中,正如宗族聚居的情况一样,族谱也是南盛于北。冯尔康在《清代宗族制度》一文中引述道:康雍年间的江西高安人朱轼说:“燕晋士大夫不能言五世以上祖,而吾乡田夫野老动曰:吾宋祖某,唐祖某,周秦汉祖某某”[52]。同时期的直隶蠡县人李塨讲:“平居尝叹南人好虚大,家谱追溯瓜瓞,牵曼昔贤,虽伪冒不计也;而北人又过弇陋,先世显绩卓行,不四五传,遂恍惚不复记忆”[53]。清代江西人李绂也说,其地“族必有祠,宗必有谱”,尊祖敬宗收族之谊,海内未可或先”[54]。清人钟琦说:“蜀、陇、滇、黔诸省于谱牒茫然不解,殊属疏漏鄙俗,两江、两浙、两湖诸省,崇仁厚,联涣散,各村族皆有谱牒”[55]。北方即使有族谱,一般也较南方人的族谱简陋得多。南方宗族的族谱,动辄装订多册,其中有对宗族源起变迁的叙述,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生平事迹的记载,乃至族产、族规、家训、诗文等诸多内容。而在北方各地区,一些定居较早且人口繁盛(通常人口数量也不很多)的宗族通常也只有简单的族谱,多为一张大纸或一幅大布上简要写出男姓后代的姓名、辈份、传承,注明生、死、迁而已,很少装订成册的族谱。很多定居时间短、人口少的一些宗族则根本没有族谱。曹锦清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河南调查时听开封县志办一位副主任说,他们曾派人收集本县的家谱或族谱。县志办收集族谱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招商引资服务,事关当地官员的政绩,当然会尽力而为。但结果却却一本也没收集到。开封最大的聚居宗族要数段氏。段氏在晚清还出过一个县令,但他们也没有族谱。八九十年代,也从未听说起有人重修家谱,因为只有保存旧族谱的才能续谱[56]。开封地处黄泛区,人口流动性大,村落重建时间短是其原因之一,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地区的传统、习俗如此。

  4、宗族组织与宗族活动

  在宗族聚居盛行的南方,很多宗族在传统上通常有严密的宗族组织和繁杂的宗族活动。南方的宗族,普遍立有族长,且族长具有较重的权威,较大的宗族还分有房支,各房支立有房长,俨然一个严密的科层制组织。有祠堂做为宗族活动的场所,还定有正式的书面形式的族规,并在族长率领下严格遵守这些族规。各种察祀活动、宗族聚会经常而有规律,并遵守严格的程序,在族长及各房支长率领下,井然有序地进行。宗族还常常有组织地进行经营族产、经营工商业、开辟并管理宗族所有的墟市、组织垦殖等活动。北方各地区的宗族即使聚居一处,也常常没有正式的族长、房支组织;即使有族长,其权威也通常轻于南方的族长。宗族的共同活动则一般仅限于节日庆典,清明扫墓,而且即使是这些活动也较南方规模小而仪式粗陋。清初陕西华阴人王宏撰在浙江婺州寄居两年,受此地宗亲活动启发,返乡后修祠堂“以奉其始祖,聚其子姓而告之以尊祖敬宗之道”。感动得乡老们说:“不见此礼久矣”[57]。至于近代,北方的宗族活动则更为少见。一种极端形式的宗族活动是利用宗族组织的暴力活动,通常是进行宗族间的械斗,但这种形式的宗族活动也以华南为盛,华中次之,北方则很少有宗族间的大规模械斗。有关华南地区明清以至民国时期宗族械斗的文献随处可见,江西、湖南等长江流域一些地区也常常发生宗族械斗,甚至在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南方宗族械斗事件仍时有发生。但长江以北,这种事件则很少发生。

  三、人口迁移与宗族聚居

  很多学者曾经论及造成中国不同地区宗族聚居与宗族势力强弱不同的原因。但笔者识浅,迄今尚未见到专门而系统地论述这一问题的文献。在已往的文献中,不同学者论及或所强调的原因是不同,就此,我们应该承认,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不可能穷及所有的原因。下面,本文将综合所见文献,从人口迁移、人口定居后的同族集聚和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人口迁移过程。

  从人口迁移史和中国不同地域宗族聚居的情况来看,各地区人口迁入和人口聚居格局形成时间的早晚与家族聚居程度高低和家族势力强弱密切相关。在一个地域内,现有人口的始迁祖迁入该地的时间越早,则该地宗族聚居之势越强。反之,现有人口的始迁祖迁入该地时间越为晚近,则宗族聚居之势越弱。这虽然不是一个具有绝对意义的规律,但却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可以说,人口迁移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近现代宗族聚居南盛于北的格局。就中国南北方的大部分地区而言,南方人口聚居格局的形成早于北方。从中国人口迁移史的大势上说,中国北方人口大规模南迁的过程自南北宋之际最后一次浪潮后而止,此后的人口迁移基本上转为南北方各自内部的人口迁移、向周边地区,乃至向海外迁移。

  在中国南方的现有汉族人口中,少部分人的祖先是在上古时期就居住在南方,大部分人口的祖先是在晋以后由北方迁移到南方各省的。就华东的安徽、江西、上海、江苏、浙江五省市的大部分地区来说,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吴、越立国,后又并入楚国,但到汉代,人口还相当稀少。据史料记载,“长江下游地区的人口在西汉时不过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晋代时由于“八王”之乱等内乱及北方少数民族的南侵,汉人不断南迁。“从公元313年到公元450年,全国由北方南移的人口有户籍可查的有九十万人左右,占南朝官方统计人口的六分之一,占北朝人口的七分之一,其它无户籍的客寓流民可能还有一百万人以上”。其中,尤以永嘉时期最为著名,因而史书中有大量关于“永嘉南迁”的记载。永嘉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淮北流人相率过江淮”,“及胡寇南侵,淮南百姓皆渡江”。东晋著名将领祖狄原居范阳遒县,为北州旧姓,及京师大乱,“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后又入淮泗徙居丹徙京口。《晋书.王导传》说:西晋“洛京倾覆,中州避乱江左者六七”。后经隋末、唐代的“安史之乱及唐末的战乱,又有大量北方汉人南迁,到唐开元时期,长江下游人口已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四十,而到北宋神宗元丰年间已经占到全国人口的半数[58]。北宋末年,金、元相继南侵,又一次驱动了汉人南迁的浪潮,其中最著名者,史称“靖康南渡”。到南宋时,地处长江下游的华东地区已成为中国人口最密集的地区。此后,除曾有部分客家人由岭南回迁江西外,这一地区再无大规模的人口迁入。太平天国时期,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大量减少,又有大量移民迁入,不过,这些移民多来自周边受战乱影响较小的地区,较少长途迁移者[59]。

  史书记载,汉人迁入广东省较早,始于秦代,秦始皇平定南越后,屠睢、任嚣、赵佗带50万兵卒驻守,并将数十万名“罪人”发配到岭南。但广东汉人的迁入以宋代居多,特别是北宋末年的南迁与南宋末年由长江下游地区向岭南的迁移。广东有土客两大民系,其中所谓“土”即广府人。珠江三角洲一带的广府人,皆言其始祖因宋代苏妃(或称胡妃)之祸,由南雄珠玑巷南迁避居。广东的客家人则均说其祖先由中原入赣,再由赣入闽,后辗转徙入汀州宁化石壁,其后再入粤东梅江一带。汉人迁入福建则晚于广东,自孙吴时期汉人入闽,历经两晋、南北朝、隋代的迁移,至唐元和(公元806-820年),福建省也仅有74467户,到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3年),增至467815户,南宋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增至1390566户(P193-194),显然,福建汉人主要是在唐、五代及宋代迁入的,而尤以宋代迁入者居多。元以后,粤、闽的人口格局基本稳定下来,及至明清,这两个省份由迁入地转变成了迁出地,其中,有部分人口向江西等地回迁,更有一部分人口迁往台湾和东南亚。

  华中地区的湖南、湖北两省在战国时期属于楚国。但到秦汉时,除少数地区为汉人聚居区外,大部分地区仍为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而且,人口也相当稀少。而自东汉末年以来,则中原每有大的战乱,便有大量汉族人口流入。尤其永嘉南迁及随后的南北朝时期是汉人向华中地区迁移的一个高峰期。唐宋时,尤其是“安史之乱”和“靖康南渡”时期,又有大量汉人迁入。其中,迁入湖北省的汉人中,大部分是由中原地区直接迁入。迁入湖南者则多经由江西迁入。按照曹树基的研究,到1947年,湖南历代移民后裔竟占湖南全省人口的90%,全省人口中56%是元代以前移民后裔;全部移民后裔中70%左右来自江西,而其中58%是元以前移民的后裔。[60]。元兵南下及元末战乱,两湖地区人口损失剧多。明初,则又有大批人口由江西人迁入两湖,其中包括一部分由政府组织的移民,此既所谓“江西填湖广”。明中叶至清前期,则是两湖汉人向周边山区及四川迁移的时期。至此,两湖地区人口聚居格局形成并稳定至今。

  四川古为巴蜀,秦汉时汉人大量迁入,成都平原成为汉人聚居区。此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巴蜀汉人历经劫难,未有大的发展。隋唐经五代十国至两宋时期,四川地区社会相对稳定,成为“天府之国”,随着人口自然增长,关中等地人口迁入,加上少数民族的融入,汉族人口有很大增加。南宋末年,四川地区的战争极为酷烈,且历时长达半个世纪,人口剧减。元代人口有所增加,但元末战乱又使人口大减。明初,由山陕,特别是湖北迁入大量汉族人口。以至在方志、碑刻、家谱及口头传说中,四川人多称祖先系由湖北麻城孝感乡入川。及至明清之交,四川汉人又遭到了一场大劫难,民间盛传“八大王(张献忠)屠川”,后世学者则认为,事实上在张献忠、明、清军队间的战争中,各方均有大量杀戮,加上匪患、民间暴力冲突以及瘟疫和水旱等天灾多重因素造成了四川人口的锐减。清前期,又有持续百余年之久的大规模汉民入川移民潮。在明初与清初二次向四川的移民浪潮中,以湖北人居多,因而,这两次移民潮被称为“湖广填四川”。而在现今四川人口中,尤以清前期迁入者的后裔为多。清后期以来,四川人口已相当稠密,开始了以向周边地区迁移为主的时期。

  从南方各省区来看,广东、福建的汉族人口定居史虽然相对较晚,但其迁入人口往往一经定居,就较少再次迁移,因而其聚居格局形成时间反而较早。华东的苏、浙、皖、赣人口聚居格局则更早于闽、粤。湖北、四川则在宋以后仍经历过大规模的人口重建过程,四川人口聚居格局是由明清时两次“湖广填四川”之后形成。而在此之前有一个“江西填湖广”的过程。此外,受太平天国战争的影响,苏、浙、皖交界地区,不少村落经历了人口重建过程[61]。。

  中国的北方是汉民族的发源地。但是,自古以来,华北的京、津、冀、鲁、豫五省市,就经常受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并且在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元、清时期处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每一次民族间的战争,都造成人口的大量减少。根据各种史料和近现代学者的研究,在元代末年,华北地区的人口相当稀少。后来华北地区的人口聚居基本构架是明代初期洪武、永乐年间形成的。明太祖洪武帝朱元璋(1368- 1398)建都南京后,便大力鼓励向华北移民,开垦荒地。明成祖永乐帝朱棣(1403-1424)迁都北京后,为充实畿辅,又进一步向华北大批移民。这一地区有相当一部分村庄起源于洪武、永乐时期。如,山县干树通过对冀、鲁两省31县及14个村庄的调查,发现大部分村庄始建于明洪武和永乐时期。满铁《惯调》的材料亦证明了这一点[62]。近年曹锦清对河南的调查也反映了这一情况[63]。从大量的碑刻、家谱以及对当地居民口头传说的调查等资料也可以看出,华北地区有相当大比例的现有居民,其祖先是明初洪武、永乐年间由山西洪洞大槐树迁来。当然,这种说法不完全可靠。明代人丘濬在《区处畿甸降夷》一文中写道,明初时,“国初平定,凡蒙古、色目人散处诸州者,多已更姓易名,杂处民间。久之固已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也。”[64]自承由洪洞大槐树迁来者中可能有一部分就是“蒙古、色目人散处诸州者”。明末之际,华北人口又有大量人口损失,而清初则又有部分移民移入这一地区,但其规模远不如明初。而到了清末,这一地区则成了移民的移出地,除向东北移出外,亦有部分迁往内蒙、新疆等地区的移民。

  山西、陕西两省则自汉代起至明代,一直为历代的边关地区。明以前,其人口迁移较为频繁,来源较杂,其中,大量混杂了西北少数民族人口,并且与内地其他省份相比,受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的时间更长,经长期的民族融合,形成了现代的汉族人口。例如,两晋时期,有大量北方游牧民族内迁西北地区,史书记载,“当时‘西北诸郡,皆为戎居’,关中地区则‘戎狄居半’。……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改革不仅改鲜卑服为汉服,鲜卑语为汉语,还改了鲜卑人的籍贯和姓氏。……所以,元初胡三省在注《资治通鉴》时感慨说:‘呜呼!自隋以后,名称扬于时者,代北之子孙十居六七矣!’”[65]。北齐时,颜之推说中国南北方音是:“南染吴越,北杂夷虏”。唐、宋、元又有大量北方少数民族融入汉族人口。可以说,在汉族人口中,西北地区汉人中杂入北方少数民族血统和风俗者最多。自明以后,在人口迁移中,山陕两省主要是作为迁出地,包括明初向华北地区的移民与清末向西北边郵的迁移,而由外省迁入的人口较少。

  与华北和西北地区相比,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的开发要晚得多。在清代以前漫长的古代史中,除辽宁部分地区外,其他地区一直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而且,即使是辽宁这些地区也只是在历史上的盛世,如汉、唐、明的强盛时期才真正纳入中央政府的势力版图。其时,东北的人口相当稀少,大部分少数民族尚过着游牧生活。清初,只余少量留守者,几乎举族入关的满族人,全部人口不过数百万。一直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一直控制汉民向东北“龙兴之地”的移民。道光三十年(1850年)时,东北人口只有289.8万人。自此之后,清政府对移民的控制开始松驰,迁入东北的汉族移民开始增加,特别是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更进一步实行了“实边”政策,开始鼓励移民。至宣统二年(1910年)增长为2158.22万人,也就是说,自1850年至1910年60年间,东北人口净增加1868.4万人[66]。显然,这一时期的新增人口中,除少量属于人口自然增长外,大部分是由关内迁移而来的移民,其中大部分来自山东,其次是河北,来自其他省份者微不足道。此后,历经民国的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乃至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新中国时期,均有大量移民迁往东北,甚至七十年人仍有少量关内农民移居东北,直到现代,东北人口密度基本与关内一般省份持平。

  从各个大区现有人口聚居格局形成的时间看,大体上说,南方早于北方。在南方,华东、华南地区现有人口聚居格局的形成最早,大体是在宋,两湖地区形成于明前期,四川则形成于清前期,其中的一个例外是太平天国时期华东的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及其聚居格局有较大变动。在北方,现有人口聚居格局的形成以西北地区最早,大体形成于宋元时期,华北形成于明清时期,东北则形成于晚清以后。此外,从现存村落的历史考察也可看出,在南方,唐、五代至宋代形成的古村落相当多,而在华北地区,除山西省外,村落基本上均形成于明代之后。

  根据史料记载,在古代的中国,导致人口迁移最主要的原因是战乱。而从总体上看,在中国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北方的大规模战乱较南方更为频繁,加之很多战乱系由北方少数民族入侵而引起的民族战争,这种战争通常更为严酷,所造成的人口损失和所引起的人口迁移规模自然也更大。而自经清初的调整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太平天国的战乱引起的迁移外,在南北方的内地地区内部,几乎再没有发生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有清一代,内地地区较为稳定,而自清末进入热兵器时代之后,武器的杀伤力虽然大增,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战争相对说反不像古代那样残酷,大规模屠杀平民者较少,一场战争致使一国或一个大地区的人口减半甚至只有少量残余人口的情况不再发生。战乱也就不再是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因此,费孝通说,“即使象抗战这样大事件所引起的基层人口的流动,我相信还是微忽其微的”[67]。当然,大规模的天灾也会引起人口减少和迁移。特别是华北和西北地区,气候干燥,地下水位较低,河流较少,流量也不稳定,不同年份降雨量变化很大,而且一年内的降雨量多集中在夏季的几个月,因此常出现水旱灾害,引起饥荒。但这种自然灾害所引起的人口流动通常伴随着灾害过后的人口回流,对长期的人口聚居格局影响不大。如抗日战争时期的花园口事件,造成了大量流民,但水过之后,村落便得以在黄泛区重建。

  现有人口始迁祖迁入时间的早晚之所以对宗族聚居强弱之势有重要影响,首先在于人口繁衍和家族形成需要时间。人口迁移年代早则意味着一个家族定居在一地的持续时间长。定居持续时间长,便有可能通过人口自然增长,形成较大的同族群体。

  人口迁入的年代对各地宗族聚居产生重大影响的另一原因是当时迁出地的宗族聚居状况及人口迁移方式的差别。如前文所述,汉族的宗族聚居,发源于北方,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达到鼎盛,并且一直到北宋时期,中原地区宗族聚居仍相当普遍,宗族组织也相当严密。当这一地区的人口被近迁移时,他们通常也是全族整体迁移。这一点,晋代的北人南迁过程中尤为突出。东晋的王、谢、庾、桓等大族无一不是举族南迁,名将祖逖也是先“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而后进一步南迁,福建省则有永嘉年间"八姓入闽"之说。直至北宋时期的人口南迁,仍有相当部分是举族迁移。举族迁移者,在迁入新的定居地后,一般仍保持了聚居而居的传统。

  自宋以后,在人口迁移的过程中,则极少再有整族迁移,而多为以小家庭为单位迁移,而且相当一部分迁移人口是只有部分家庭成员迁移或以个体为单位的迁移。在迁移过程中,以自发性迁移为主,但也有部分人口是由官府组织乃至强迫迁移的。但在由官府组织的迁移中,同样是在宋以前多为整族迁移,而在明以后则是以小家庭或个体为单位的迁移。宋以前的历代,史料中常有官府为防范叛乱及充实京畿或边疆而举族迁移豪门巨族。而在明初官府组织的由山西向华北其他各省的人口迁移,虽有官府动员乃至逼迫,但也是以个体或小家庭为单位,先向指定地点集中,领取官府发放的少量迁移费,再分别迁移到指定地区定居。而且官府在组织迁移时,甚至常常将成年的兄弟分别安排在不同的移入地。在清末以来向东北迁移的“闯关东”者则通常是部分家庭成员先行迁移,先行者定居后,其余家庭成员才迁移过去。

  宋代前后迁移方式的变化与迁出地的宗族聚居程度有关。宋以前,作为迁出地的北方聚族而居极为普遍,而宋以后,北方宗族聚居已经衰落。迁出地不存在宗族聚居,迁移过程当然不会是举族迁移。但在南宋以后的南方,举族迁移也逐渐被个体迁移方式所取代。南宋灭亡时的人口迁移,史载多称“扈从南迁”,“虽然也有举族而迁,但不复为主流形态,移民多以个体与小家庭为单位”[68]。明清时期的“江西填湖广”和“湖广填四川”的过程中,也是以个体或小家庭迁移的迁移方式为主。

  宋代前后迁移方式的变化不仅与迁出地的家族聚居程度有关,也与迁移原因及战争的性质和持续时间有关。一般说,战乱引起的迁移可能是乡族的整体性迁移,非战乱引起的移民则多以分散方式进行。由于迁出地人口增长,受人口压力而引起的人口迁移一般不会是举族迁移。总体上说,宋代以后各自南方内部的人口迁移更多地是由人口压力引起的,这也是人口迁移方式迥异于宋以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受战争引起的迁移中,少数民族由北向南推进的占领式战争与区域势力间的争战也有所不同,前者可能会引起方向明确的大规模迁移,后者引起的移民则没有明显的方向性。另外,战争持续时间或入侵者的占领速度也与移民规模和移民方式有关。在宋以前,北方少数民族入侵后,向南推进的速度较慢。宋室南迁后,南宋政权尚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这便使人们有时间以大家族为单位举族迁移。而满清入关时,占领速度较快,南明政权持续时间也很短。清军入及向南推进的速度快于移民迁移速度,汉族人口常常来不及南迁,其家园已被占领,更没有时间组织乡族的整体性迁移。

  总之,相比之下,与南方相比,北方人口不仅现在人口始迁祖迁入时间相对较晚,而且在人口最初迁入时,迁入地本身就不具备聚族而居的习俗,迁入方式更是以小家庭和个体为主。从而人口迁入之始,就很少形成宗族聚居的格局。而南方则仍保留了较多聚居的宗族。证之于南方一些人口迁入较较晚的地区,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华中的湖北省,其宗族聚居程度就弱于华南和华东大部分地区,而四川的宗族势力则更弱。

  此外,下面将要论述的同族集聚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也是现有人口聚居格局形成时间长短与宗族聚居强弱相关的一个原因。

待续

 
胡宏言:“行贵精进,言贵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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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上

四、定居后的同族集聚

  人们在一个地域定居后,是与其他家庭聚居一处,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居住,决定于人们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他人的合作。尽管如马克思及其他很多学者指出的,与现代社会相比,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交往与合作的频率和程度很低,但合作的需要必竟是存在的,而且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有相互之间及与外部发生冲突时的合作。因而,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中国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是聚村而居的,散居的形态则并不普遍。而这些村居的农民家庭,是与同族聚居一处,还是与非同族家庭聚居一处,同样与合作需要的多少和程度有关。合作的需要本身并不能保证合作的实施。与现代社会相比,在传统农业传统,农民家庭间的合作更需要有血缘、地缘等传统关系作为纽带,将不同农民家庭联结在一起,才能形成有效的合作[69](。而在宗族制度有着久远历史,并得到意识形态强力支持和维系的中国,血缘关系,特别是父系血缘关系无疑是更为坚韧强劲的纽带,以这种关系为纽带组织合作更为有效,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因此,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与宗族聚居程度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而在不同的地域,农民家庭间合作的需要是不同,这也是产生不同地域间宗族聚居程度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1、农耕活动中的合作与宗族聚居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在生产中的合作,也既是耕作中的合作。很多学者在有关的研究中区分了稻作和旱作。与旱作相比,稻作中需要更多农户间的合作。例如,在论述稻作中的合作时,摩尔写道:“在使土壤达到一定的浆状的稠度以适于种植秧苗时,就需要大量用水。因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给少量的田供水,这就需要大伙一起一块田接着一块田地耕种,这样才能节省花在每一块田里移栽的时间。为在合适的时间里完成移栽工作,就需要聚集起比个别家庭成员集合在一起更多的成员”[70]。池田大作则说:“由于种植稻米的农业不能以一家,而是以一个村落为作业单位,因而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譬如,种植稻米的水田需要大规模的水利体系。从贮水池或河川引来的水,流经许多家庭所有的水田。或者让一条小河的水均等地分流各家的水田。……另外,插秧或收割水稻的作业,也以共同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其作法是:今天全村出动,给A家插秧;明天又总出动,到B家的田里插秧”[71]。林周二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在稻作社会,水田需要灌水或排水的时候,人们必须同时进行;处于高处的水田要是施肥,则肥水必然流入位于低处的他人的田里,反之,要是涝水的话,低处的水田必定首先遭殃。有一利必有一弊。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村落共同体必然地要承担共同的命运。它们既是村落共同体,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就决定稻作文化不仅和狩猎民族不同,而且也与麦作社会的民族不同”[72]。

  而在旱田的耕作中,则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尽管在一些地区的旱作耕作中,犁地时需要较多的畜力和人力共同劳作,但这种合作的规模仍然较小,而且一年之中也只需要几天。黄宗智曾谈到,“冀-鲁西北的种植法,在犁地时使用较多的畜力。表面看来,这些耕作法似乎要求紧密的宗族关系:叔伯弟兄为此而合伙搭套。然而这样的协作,在整个农业周期中只占去几天而已。虽然一些小农也与族人搭伙,但许多人并不限于同族而是和朋友或邻居合伙。单凭犁田时需要的协作,不足以使已婚但不能融洽相处的兄弟聚居而不分家,也不足以成为强固宗族组织的经济基础”[73]。

  总之,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旱作农耕活动中,所需农户间合作的需要既不经常,规模又小,不足以促进宗族聚居和强化宗族组织,也不足以养成合作的习惯。相比之下,在水稻的耕作中,农忙更需要若干农户的合作。而在中国的南方,稻作极为普遍。中国北方,包括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则均以旱作为主。(当代北方的水稻种植有相当一部分是是近现代才开始的。例如东北,尽管在少数地水稻种植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但就整个东北地区来说,现有的水田大部分是抗日战争时期乃至上个世纪70年代由旱田改为水田的)因而,一些学者认为,稻作与旱作的差异是中国南北方宗族聚居程度不同的一个原因。

  强调耕作中合作的需要者,通常涉及“水的问题”,强调水利工程对合作的需要。中国的北方,降雨量和江河水流量在一年之内及年度间的分布极不均匀,经常发生旱涝灾害。总体上说,北方缺水,旱灾多于涝灾。在旱灾严重时,很多江河水量极少甚至断流,从而使灌溉渠道失去作用,因而,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北方中等规模的渠道灌溉工程较少,农业生产基本上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在少量的水利工程中,按照黄宗智对水利工程的分类,中国北方趋于两个极端:一方面是需要国家组织建造和维护的治理大江大河的大规模工程,另一方面是只需少量劳动力投入的打井工程。正如黄宗智所说,“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工程,与由个别农户挖掘和拥有的小型灌溉井之间的对比,足以显示政治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强烈对照,即庞大的国家机器与分散的小农经济之间的悬殊差别。在这方面,如果把华北与长江下游或珠江三角洲作对比的话,彼此间的不同是很鲜明的”。水旱灾害有一点不同:旱灾会造成饥荒,水灾则不仅造成饥荒而且直接夺取人的生命和财产。因而,国家组织的水利工程集中于防范水灾。显然,这种大规模的工程并非自发的农户间合作。北方人畜饮用水及少量的灌溉农业主要是靠井水。打井通常只需要一家一户的劳力加上几个帮工,使用和维护通常也只限于一家一户。“冀中南的石家庄地区,解放前井水灌溉比较发达。水井深度一般为7-10米,水位约在地面以下5米。打一口这样的砖砌井,约需5、6个工人一周的劳动。这种井可灌溉5-20亩耕地。另有一种简陋的不须砌砖的土井,实际上只是地上一个洞,5个人一天便可挖好”[74]。笔者亲身参与打饮用水井的过程也足以证明黄宗智之言有理。在极度干旱缺水,地下水位深的地区,需要打深井,而在传统农业社会的技术条件下,打这样的井确实常常需要全村人的合作,而且井水在使用上也是由全村人共享。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在打井过程中才需要较多人的共同劳动,而在维护过程中通常也只需大家不有意破坏即可,只在少数地区并且是处于极端干旱的时期,才需要在分配用水上进行合作。

  而在中国的南方,以一个村为单位的水利工程系统相当普遍。当然,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中国的北方并非没有渠道灌溉工程,但与南方相比,需要若干农民家庭经常性合作的中等水利工程要少得多。而且,即使是同等规模的水利工程,其在北方所产生的农户间合作也弱于江南地区。王建革以河北省滏阳河上游和天津地区农田灌溉水利为例,对华北和江南的渠道灌溉水利工程做了比较。他指出,由于水源稀缺,华北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众水利体制中的水权至少表现出一定的可分性;江南水稻区水面广,涝灾多,故不但水权基本上不可分,往往还是一种团体责任。而明代和清初的天津围田及清末民国时期的小站管田,在开始时期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渠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都由政府负责[75]。因而,黄宗智的结论是:“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华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区,即使有灌溉设备,也多限于一家一户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渠道灌溉和围田工程则需要较多的人工和协作。这个差别,可以视为两种地区宗族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态基础”[76]。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在原本不适于农耕的地域进行垦殖活动,也需要更多的农户间合作,因而有利于宗族聚居的形成和宗族势力的发展。例如,弗里德曼指出,东南地区宗族发达的原因之一是边陲地区处女地的开发,需要人们更多地合作。叶显恩、刘志伟等人指出,沙田开发对为江三角洲地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相当有利的独特条件[77]

  2、外部冲突中的合作与宗族聚居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间另一类重要的合作是其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的合作,特别是在群体性冲突中,人们更需要以某种形式建立起合作关系。当然,人们不是只能与同族者合作,但是,在需要农户间合作或联合起来排他时,合作的农户如果存在其他亲密关系特别是同属一个宗族,无疑更便于组织起来,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更有效、更持久地合作。显然,当一个地区已经形成一些宗族时,其他农民家庭就更有必要形成自己的宗族聚居,建立自己的宗族组织。

  在这方面,始迁祖迁入时一个地区的宗族聚居格局,为宗族的演化提供了一个起点。如前所述,当北方人由于战乱而南迁时,作为迁入地的南方很多地区,已经有一些宗族生活、繁衍于斯。而在宋代以前的人口迁移过程中,举族者迁移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较为普遍的聚族而居格局一旦形成,宗族间冲突常常会进一步强化宗族组织。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宗族聚居更为普遍,宗族势力进一步强化。可以说,这是一种自我强化机制。也与萨姆纳有关“内群团结与对外群的敌对有联系”[78]的著名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族间的冲突会强化宗族内部的关系,而宗族内部的团结则造成了宗族间的离散。
在宗族聚居普遍的地区,生活在林立的强宗大族之间,零散的迁入者甚至弱小宗族经常会受到强族和其他已形成紧密人际关系的原住民的欺凌。正如孔飞力所说,“这里存在的简直是一种氏族间的帝国主义,由此,强大和等级分明的氏族内的阶级差别由于对邻近贫穷氏族的集体剥削所获的利益而被冲淡和减弱了;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的阶级冲突被民族主义、扩张主义以及对弱小社会的经济奴役所掩盖的情况一模一样”[79]。弗里德曼也说,“强宗大族地位低下的成员拥有法律和政治的利益。……大池中的小鱼其处境肯定比小池中的小鱼的处境要好得多”。面对这种情况,零散的家庭及弱小的宗族常常或避开强族而单独立村,或改姓归宗,托庇于大族强宗,或利用同籍等关系组织起来,甚至改为同姓,认同于同一虚托的祖先,形成新的宗族,以便与强邻相抗。弗里德曼还引述胡先缙的研究写道:“胡先缙女士的研究表明……。在广东,作为弱小宗族的胡姓和袁姓与陈氏大族的联合是基于他们都属于舜帝的后代。……胡先缙女士以广东的张、关、刘、赵姓宗族为例指出,以他们都是三国时代四位英雄的后代为由,建立共同的祖先祠堂,以此对抗更强大的邻居” [80]。

  在这类地区,即使在人口最初迁入时原本形成的是多姓聚居格局的村落,也常常会由于后来的排异和离散而转化为单姓村。曾祥委通过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丰顺的单姓村,原来多数是多姓村,经过强姓以兼并、驱逐以致肉体消灭的方式实现了村落的宗族占有,转变成了单姓村。他认为,这种排斥异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粤东南方山区的小水源水稻耕作的地理环境,使宗族对水源的独占成为可能和必要。与黄宗智有所不同,曾祥委强调的是为实现外部排他而形成的对合作的需要,他认为:“对比北方旱作地区,南方宗族有普遍的单姓村特征,而北方则呈普遍的多姓村形式。这与北方旱作地区的农作对水源的依赖性较小,并且可以通过打井形式解决,因而并不普遍需要大人口群实现对水源的独占,进而不需要强烈的宗族排他性可能有关”[81]。二是粤东兴梅地区,在时间的尺度上,则大有盈余,来进行宗族的发展与排他过程;三是在冷兵器时代,宗族械斗的胜败决定于有效的人口数量,而且这种暴力冲突极为残酷,甚至有屠村事件[82]。曾祥委认为,丰顺县的例子在华南具有普遍意义[83]。进一步说,在宗族林立的地区,即使宗族间冲突不那么残酷,不至于导致弱小者被远逐他乡或被消灭,也常常会造成不同宗族分村而居,从而形成各自独立的村落。甚至,同族各房支也是各自集中聚居,不同房支的居住地之间留有一定空间,形成不同的自然村。这也可以说是南方宗族发达地区村落规模常常小于北方村落的一个原因。

  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外部冲突都会增进宗族聚居及宗族势力。前述所谓外部冲击强化内部团结的说法更适合于经常性的、规模和激烈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经常性的小灾小难有助于加强宗族的内部团结,强化宗族聚居。而偶发性的大灾大难则会打碎原有的人际关系网络。正如俗语所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夫妻尚且如此,父子、兄弟亦然,遑论其他同族。宗族间的冲突恰恰通常是经常性的、规模和激烈程度适中的冲突,因而能够促进宗族聚居。此外,与集一村一力能够予以抵御的小股土匪或其他外来势力间的冲突常常也能够增进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大规模的、极端惨烈的外部冲突则可能消灭宗族或迫使其迁移他方。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南北方之间差异同样有利于形成宗族聚居南盛于北的格局。在历史上,北方地区曾多次遭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和长期占领,及其他大规模战乱,战乱中,一部分原有的强宗大族被驱走,另一部分则被打破甚至消灭,从而造成了多姓混居的局面。而在明清时期人口重建过程中的人口迁移中,基本上没有举族迁移者。与南方相比,北方人口不仅人口迁入相对较晚,而且在人口最初迁入时,迁入地本身就不具备聚族而居的习俗,迁入方式更是以小家庭和个体为主。从而在一开始就没有形成一个宗族聚居一处并在与其他零散家庭和弱小宗族冲突中占据优势的强宗大族,在宋以后新式宗族形成发育的起点上,北方在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方面便输于南方。证之于南方一些人口迁入较较晚的地区,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如华中的湖北省,其宗族聚居程度就弱于华南和华东大部分地区,而四川的宗族势力则更弱。这两个省份与北方大部分地区类似,在人口重建时的起点上,不如南方其他地区那样更有利于宗族的发育成长。

  3、经济实力、组织力量与意识形态

  组织与财富的取得是互为因果的。一方面,获取更多的财富是人们组织起来的一个重要动机;另一方面,有了财富的支持,人们就有可能更好地组织起来,没有财富的支持,就很难形成和维持一个强大的组织,宗族组织也是如此。弗里德曼认为水稻种植区更易形成较强宗族的原因便在于,“首先,高生产率的稻作经济的剩余积累有助于共同财产体系的运行,反过来,共同财产又推动了大的继嗣社区的发展”。日本学者石川滋也曾引述这一观点:“关于中国南方宗族制度以及族田发达……;另一种见解是,南方农业发达,较富裕,因此容易产生形成族产的剩余”[84]。除了农耕外,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财富的另一重要来源是商业。唐力行、叶显恩在对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族的研究中指出,商业的发展对这两个地区宗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在这两个地区,一方面,宗族力量对商业发展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商业的发展也加固了宗族社会的经济基础。购买族田、修谱建祠、兴办族学、救助族中贫困者以及其他各种宗族活动,均得益于商业利润的支持[85]。显然,自宋代以来,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完成之后,在支持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发展的经济基础方面,同样是南方强于北方,无论农业、还是商业,南方均较北方更为发达。

  宗族的发展和兴盛之势的保持,除“豪家巨室之资”外,还需要有“达官大人之势”[86]以及有组织才能的人才为其提供组织力量。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科举制下,科举兴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为宗族发展提供的“达官大人之势”和组织人才的情况。或者说,取得功名者及取得较高官职者的多寡也构成了南北方宗族兴盛程度差别的一个原因。丁文江用二十四史上有传的历史人物作了一个各省人才分布的统计,求证宋代以前中国文化的重心在北方,而“江苏、浙江两省在南宋以后,变成为中国文化的中心”。做同类人才之地域分布的研究者还有朱君毅、张耀翔、潘光旦等,结论大致与丁文江相同[87]。由于在官本位的传统中国,史上有传者多为有官职者,而且官职越高,越可能载入“青史”,因而,这种统计的结果自然也反映了南北方取得高官职,从而具有较高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者多寡的差别。有功名、任官职者的宗族更容易聚居并组织起来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有功名者有扩大亲族关系的倾向,这反映了地位上升,交往的需要增加”[88]。“对于一个有较高社会地位的男人来说,有必要与婚姻家庭之外的网络保持广泛联系”[89]。因此,“在多少个世纪内,许多刚刚出了名的人,首先要干的最重要事情之一,就是出钱雇专家成立家谱事务所,调查和追溯与自己宗族有关的所有分支之间的联系”[90]。其次,这些人为宗族提供了组织力量,他们既懂得如何组织宗族活动,有组织才能,也在宗族成员中有足够的威信。即使他们不亲身参与宗族活动的组织工作,也可提供建议和支持。再次,这些人的收入较高,从而有能力为宗族活动提供财力上的支持。从各地方的方志、碑刻、谱谍等资料可以看出,很多南方宗族的族田、祠堂等族产是由当官的宗族成员提供资助的。这些人本身的地位以及与整个官僚体系的联系,也可以为整个宗族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其免受当地官府或其他强族的侵扰。此外,宋以后,程朱理学占据了主导地位,追求功名过程中所受的教育也鼓励其为宗族的兴盛和宗族活动做贡献。

  宗族聚居的强弱还受有关宗族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层面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在这一方面,同样为南方宗族的发展提供了远较北方更为优越的条件。显然,在构成整个中华民族的诸多民族中,汉族远较绝大多数其他民族更为重视宗族。而在现代的汉族人口中,实际上渗入了许多少数民族的血液和文化。颜之推所谓“南染吴越,北杂夷虏”,说明南北方的汉族人口中均溶入了大量少数民族的因素。但是,在汉族与其他民族的融合过程中,不同地区后来形成的文化成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与南方相比,在北方人的血液及其文化传统中,溶入了更多北方少数民族的因素。自古以来,华北和西北地区,就经常受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并且在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元、清时期均处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北方少数民族迁入的结果,不仅引起“化胡”的过程,也使北方原有汉人“胡化”。从而也淡化了聚族而居的习俗,减弱了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宗族形成的意识形态基础和文化动力。相比之下,南方汉族聚居区的人口中,溶入少数民族因素则少于北方。首先,虽然在上古时期,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原本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但在汉族人口南迁过程中,很多少数民族并未与迁入的汉族融合,而是受汉族人的挤压,向西南地区迁移,形成了现代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次,与北方不同,在南方的各民族融合过程中,汉族人不仅在文化上,而且在政治、军事上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在融合而成的文化中,保留了更多原来中原地区汉族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而在宋以后南北方各自内部的人口迁移中,由南方早期迁入地进一步迁往其他各地的人口中,有着更为浓厚的宗族意识。而由北方人口密集地区迁往北方其他各地的人口中,宗族意识则已经淡薄,在迁入地人口重建的始点上,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也就相对薄弱。

  汉族人的宗族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不仅体现在民间,而且体现在受国家政权支持的正统意识之中。作为中国传统正统意识形态的儒学源于北方。但自宋以来,随着经济、文化中心的南移,儒家文化同样也呈现出了南强北弱的格局。作为宋以后新式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的宋明理学也发源于北方。正是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倡导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但对宋明理学的形成贡献更大,对后世影响也更大的朱熹则是南方人,并且基本活动于南方。自此之后,南方宋明理学式的儒学及其教育一直是南方强于北方。宋代儒学的复兴最初起于北,终则盛于南。如前所述,在科举兴盛程度的南北方差异上也体现了这一点。

  五、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聚居

  不同地区宗族聚居程度不同,宗族势力强弱各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从丛向的历史过程说,就整个中国而言,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关系是变化的。这种关系显然会对宗族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宋至清代,总体上说,宗族与政权组织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国家统治者视宗族为维持社会秩序,执行某些政权功能的工具,历代政府对宗族采取了宽容乃至鼓励的政策。但宗族与政权组织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对政权组织的某些行为起到一定的替代和抑制作用。当宗族活动干扰了国家行政,构成对政权组织的威胁时,国家就会对宗族采取抑制政策。这种“国家的宗族政策”正是宋以后与以往具有不同形式的宗族在中国一些地区兴起的原因之一。

  不过在一些人看来,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国家的政权制度、政权组织性质、结构,国家推行的政策、政令,乃至国家支持的正式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因而,在有关宗族聚居地域差异形成原因的一些文献中,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在场”。值得欣喜的是,在近年的文献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国家-社会”的关系,并将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引入宗族问题的地域性研究之中。例如,科大卫、刘大伟、萧凤霞、郑振满、王铭铭、叶显恩等人在其有关华南宗族的研究中均注意到了“国家的在场”,在他们看来,华南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宗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民众与国家及正统意识形态认同的过程。同时,他们中间的一些学者也认识到,在不同地区,国家的作用,国家政权组织对宗族的发展具有不同影响,特别是科大卫,甚至宣言“告别华南研究”,到华北等其他地区去,看看不同于华南的例子[91]。赵世瑜在对华北的研究中则明确指出:“做华北的研究又特别要注意国家的在场。自从“国家与社会”的问题被纳入社会史学者的分析范围之后,即使研究边陲的历史学者或人类学者也都特别注意国家的或者官府的力量投射,政治事件和国家制度以完全不同的身分重新进入“新史学”的眼帘。这对于华北来说,又有不同的意义。”[92]

  统一的国家政权组织对一国内不同地域的社会生活,对宗族的发展具有不同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统一的国家政权组织有可能对不同地区,实行“因地制宜”的差别性政策乃至具体的制度安排。第二,一致的正式制度安排及相同的政策在运行和执行中的差异化、地方化。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统一的制度、政策,到了各个地方,就不再是严整一致的朝纲,经下面“对策”的修订,就会表现出千姿百态的地方特色,从而对的宗族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应该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因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相互性。在制度演化和政策制定的动态过程中,“因地制宜”的制度和政策的常常是在相同的制度和政策产生了差异化的结果之后,经过调整而生成的。第三,不同的地方官员在价值取向、性格、能力上存在差别,因而引起不同地方的制度、政策及其执行上的差别。但是,这种个性的差别及其影响具有更多的偶然性,而不具有系统性,因而难以加以科学的分析,从而难以用来解释地区间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的差异。因而,本文集中分析上述前两点。

  从国家政权组织特别是集权政权的取向上说,总是希望并力图更直接、更完全地控制社会,并且希望并力图由中央政府进行直接控制。当国家对社会能够有效地进行直接控制时,就不会有目的地利用宗族一类的组织进行间接控制。但是,由于控制是有成本的,国家政权在对社会进行直接控制时,需要国家直接地支付成本,因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总是有限的。因此,国家也常常会利用社会中间组织进行间接控制,而在传统农业社会的中国,很缺乏其他中间组织,宗族就成了被国家利用来控制社会的一种中间组织。

  在中国这样国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央政府还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控制的。由于对于南北方两大区域来说,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关系具很大的类似性,我们可以将分析简单化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二是地方政府对各地社会的控制。在中国二千余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控制是逐渐强化的。在将中央政府的意志贯彻到远离京城的地方上,宋以后的中央政府显然比宋以前的中央政府更为有效。与以前的历代相比,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能够更好地体现皇帝及中央政府的意志,代理皇帝及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控制和治理。特别是,自宋以来,军事制度的演进削弱了地方政府与军队的联系,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军队的控制;科举制的建立和随后的不断完善,打破了地方豪强氏族对官职的垄断;异地任官的制度割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亲缘、地缘关系。与此同时,选官制度的“标准化”,以及县以上官员皆由皇帝亲自任命并实行回避制度的任官制度,消除了由于地方官员的地域来源和个人素质差异可能造成的南北方政府行为的“系统性偏差”。

  但是,在中国的南北方,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从总体上说,在二千余年的历史中,一直是北强与南,北重于南。
从地缘政治学上看,距政治中心越近,则国家政权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力越强,控制成本越低,越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中国这样国土广大的国家,距政治中心的距离差异很大,由此产生的政权组织对民间社会控制力的差别也很大。尤其是在交通不很发达,信息传递慢传统农业社会时期。尽管自秦以来,中央政府便一直大力建设和维护全国交通驿道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人、畜力和设施,但“天高皇帝远”的南方与“天子脚下”的北方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自秦统一中国后的二千多年来,中国南北方在地缘政治学上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除明初时短期建都南京外,从来没有真正统一了中国的政权将京城设在南方。尽管在中国经济史上,在宋代就完成了经济重心由北南移的过程,但政治中心却一直是在北方。不过是发生了政治中心由西向东的转移,而自元代以来,统一的中国首都一直设在北京。[93]

  当然,地方政府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强弱与距中央政府地理距离的远近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地方政府处于中央政府与其所治理的地方社会之间,要有效地实施对地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一方面需要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获得地方社会的认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作为集权制度下的中央政府,当然愿意支持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但是,中央政府提供这种支持的意愿强度、能力大小、成本高低也与各地距离京城的远近有关。显然,发生动乱或出了麻烦的地方离京城越近,对中央政权的威胁就越直接,越迫切,中央政权也越容易迅速地发现所发生的事件,并感受到其所造成的威胁。相反,发生同等动乱或麻烦的地点距离京城越远,越难以对中央政府构成直接的威胁,越难于迅速发现事情的真像。事实上,在那一时代,信息传播速度远远慢于现代社会,某些发生在边远地区的事件,可能在传到身处京城的最高当权者耳中时,事件业已平息。耗费巨大的信息传递成本将向这种信息传到皇帝耳中,其效果很可能被皇帝认为是“徒乱人耳”,对事件发生地的官员常常是费力不讨好的。因此,距离京城越远,一旦发生动乱,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隐瞒事实真像的动机和成功隐瞒的可能性也越大。所有这些,都会使中央政府在对距离京城距离远近不同的地方政府提供的支持上产生差别,并进而影响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与北方地方政府相比,在与民间地方势力发生冲突时得到中央政府支持较少的南方地方政府无论在与地方势力对抗的意愿和能力上都会弱于北方的地方政府。而政府对社会所实施的控制力越小,民间势力争取独立自主的意愿和相对势力越强。正如科尔曼所引述的亚利克西斯.德波维尔所说:“革命并非总是在形势恶化之时爆发。与此相反,通常革命发生的时机是,长期忍受暴虐统治的人们突然发现政府正在减缓压力,因此,人们拿起武器,加入反抗政府的行列”[94]。按照科尔曼的观点,当人们预期与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会取得政府的某种让步或容忍,进而获得一定收益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不合作或对抗行为。

  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地社会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当代人经常说的省情、市情、县情等。地方官员新到一地任职,必先了解当地的自然状况、经济情况、风俗人情、社会网络等,古今同此一理。其中,当地民间势力的组织力量无疑会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影响力以及控制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如前所述,中国的南北方在社会结构上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家族聚居和家族势力强弱的不同。家族势力常常会与政权组织合作,甚至成为政权组织的基础。例如,在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权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门阀氏族基础上,门阀氏族也是政府官员的主要来源。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的明清两代,家族与国家政权组织也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弗里德曼就曾经指出:“无疑,中国东南宗族能够独立存在的关键之一在于宗族精英与国家官僚之间的连接。……国家无须花费任何官员的薪俸而允许宗族领导者呈现强烈的官僚色彩,国家减轻了它对宗族的控制。”[95]
但是另一方面,家族势力同时也是政权组织特别是地方官府和官员的一种异己的力量,对其起到某种制约或制衡作用。在作为中国政治中心的北方地区家族势力普遍而强大的传统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早期,这种作用尤为显著。例如,汉代的士族知识分子对皇权就保持着一种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氏族门弟来支持的。徐复观就曾指出:“知识分子的门弟,保证了知识分子对政治的独立性。……他们并不随朝局为浮沉……。他们凭籍自己的门弟,睥睨朝廷,并不变为某一朝廷的寄生物。所以六朝士大夫,多带名贵气。”[96]。孙国栋也说:“自西汉至隋唐,知识分子于社会上别有根基,进可以列身朝廷,退可以立身社会。……。西汉至隋唐知识分子的社会最大的根基就是当时的士族。”[97]。而到了传统农业社会的晚期,大量的中国知识失去了氏族力量的支持,“他们丧失了东汉士人的不畏强御的忠贞气节……。在消极方面,他们还不敢再发陶渊明之类的脾气”[98]。失去了家族力量和独立经济来源支持的知识分子,成了必须附于“皮”的“毛”。正如在前现代化时期欧洲的那些具有自己的领地,并且世代传承的封建贵族,以及掌握了教权并独立于政权的教会抑制了国王的权力一样。这些氏族门阀也抑制了当时中国的皇权。而失去了独立于政权的制衡力量,政权就必然会不断地自我膨胀,将凡是可以直接控制的选择空间,尽可能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传统农业社会晚期的中国北方就正是这样。在家族势力薄弱的北方,官府和官员们面对的是更为“原子化”,缺乏组织力的小农,与此同时,社会中也缺乏其他独立于政权的组织,因而也就更为为所欲为。

  但在中国的南方,即使是在农业社会晚期,家族仍然保持了一定的实力和势力。毛泽东曾就湖南的状况提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权说。族权是有异于其他三种权力的“四权”之一,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自然会对政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制衡作用。韦伯也曾指出:“在中国,氏族的影响力持续增长,直可以政府的统治权力相匹敌。......事实上,氏族拥有为其成员立法的权力,此一权力不仅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在宗教礼仪问题上,还具有抗拒法律的效力”[99]。在和平时期,这种异于政权的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政府的无限度征罚和越界干预,从而,在家族力量较强的地区,地方官府和官员在行使政权时的随意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权固然有压制家族内小家庭和个体成员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因其抵御了政权的越界干预而增进了人们的自由选择空间。

  在地方民间社会与官府的关系中,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当地出身的官员对家乡民间社会的“庇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官员并非源于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来自民间,与民间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在亲缘和地缘关系极受重视的中国,这些官员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常常会对自己亲戚和同乡加以庇护。一个村落如果出了一个大官,这个村则很可能在与官府发生关系时受到某种程度的“照顾”。即使在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一个在外地任职的官员,也可以通过官场上的关系影响在其家乡任职的外来为官者。显然,一个富产官员的地区当然地受到这种照顾会更多一些。尽管我们没有直接可以利用的数据资料来全面地比较生长于南北方的官员数量之多少。但在一些有关科举制的研究中,有一些利用人物传记进行的数量研究,这些研究表明,自宋以来,研究所涉及的人物出身于南方者多于出身于北方者。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高级官员自然更有可能通过传记而“青史留名”。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后期,进入官场的“仕途”主要有两条:“正途”和“异途”,正途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而任官,异途则主要是通过捐纳而任官。显然正途出身者在仕途上具有更好的“前程”,更有可能升任高级官职。而在科举方面,自宋以来南盛于北是学界所公认的。显然,职位越高,越有能力实施这种庇护。另一方面,官员们实施这种庇护的意愿与其成长时期家乡父老对其给予的支持之多少成正比的。在更为重视科举,家族聚居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视亲缘、地缘关系的南方,家乡父老更有可能提供这种支持。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南方,家族对本家族子弟以及同乡对本乡参加科举者的支持远较北方更为普遍,支持的力度也更大。而且,在家族聚居规模较大的乡里,官员们提供这种庇护也能够更多地获得家乡父老的认可,官员们本身也更具有这种价值取向,这种庇护的范围更为广泛,受到庇护的人数也更多,因而也更愿意提供这种庇护。

  与此同时,家族聚居和家族势力的存在,常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那些置根于本土的地方权势人物的劣行。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家族聚居的环境下,人们相互间存在着很为浓厚的情感性关系,因此对损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内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对周围的人造成重大损害者必然会为其他人所排斥,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损害他人的能力。在家族聚居的地方,“劣绅”是难以持久立足的。正由于此,很多学者所说的,自清代中期以后,中国农村的“劣绅化”倾向,在北方的表现远远比南方更为严重。[100]

  总之,国家政权组织对南方社会的直接控制力弱于北方,因而,相比之下,南方的民间社会有着大于北方民间社会的自由发展空间,同时也有着更为强烈的自由发展意愿。在由于历史上的战争、人口迁移等因素的作用,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南盛于北的局面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从国家政权组织的角度说,在南方,存在着更多的因势力导,通过宗族进行间接控制的可能。而在北方,即使国家政权组织愿意利用宗族进行社会控制,也没有强大的宗族可资利用。从民间社会来看,南方由于宗族组织的存在,可以为之提供了所需要的共用品,也不需要更多政府的介入。而对于北方更为原子化的社会结构,为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及提供必需的公共品,也需要政府更多地介入。在国家政权组织与民间组织的权力博弈过程中,强宗大族的存在同时也抵御了政府过多的侵入,使得国家政权组织只能对之加以利用,而不能随意地加以摆布。而且,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利用是相互的,宗族可以利用甚至控制地方政府,进一步增加宗族的势力。或者说,在有现成的宗族组织的情况下,由于宗族组织的抵制,国家进行直接控制的成本较高,而利用宗族实行间接控制的成本相对较低。相反,在没有现成的宗族组织的情况下,要利用宗族组织进行间接控制需要先培育宗族组织,因而成本很高,而由于没有宗族组织的抵制,国家可以直接面对原子化的小农个体,直接控制的成本却较低。在中国的南北方之间,由于距国家政治中心的距离和原有宗族聚居程度和宗族势力强弱不同,国家在实际上采取的了不同控制方式,不同的控制方式又对宗族的发展产生了反馈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南北方宗族聚居格局和宗族势力的差异。

  进一步地分析,如果我们将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分为四个层次:个人、家庭、中间组织和国家,则可以发现一个很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在构成社会的若干层次相对强弱上,通常是相邻层次具有替代关系,也即在相邻的层次上,各个层次常常是一强一弱,如家庭较强,则个人和中间组织一般较弱;而在隔一层次之间则存在强弱互补的关系,即一个层次较强,则隔一层次的组织也较强。如个人较强,则中间组织通常也较强。在相邻层次的组织之间,低层次上的组织力量是高一层次上组织的分裂力量,高层次的组织是低层次组织的抑制力量。在中国的南方,存在着较强的,作为中间组织的宗族,而小家庭和国家政权组织相对较弱。在北方,则是缺乏中间组织,而小家庭与国家政权组织较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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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卞悟(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44]卞悟(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45]转引自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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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赵世瑜.作为方法论的区域社会史——兼及12世纪以来的华北社会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52]朱轼.《朱文端公集》卷1《高氏族谱序》。朱轼指出南方一些宗族如此记载宗族史,有虚托之嫌)。
[53]李塨.《恕谷后集》卷1《刘氏家谱序》。
[54]《皇朝经世文编》卷59《别籍异财论》。
[55]钟琦:《皇朝琐屑录》卷38《风俗》。
[5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553页。
[57]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58]张京华.燕赵文化,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第69、112页。
[59]葛庆华.近代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迁移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60]徐杰舜主编.雪球——汉民族的人类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21页。
[61]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费孝通在《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一书所描述,江村为多姓村,宗族势力弱,村内的宗族除祖坟外,“没有任何共同的财产”,宗族活动也少。这一描述常给人们尤其是给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江南地区宗族并不发达。事实上,江村恰好处于苏、浙、皖交界地区,这一地区的人口聚居格局,在太平天国时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现有人口聚居格局形成中含有重建的因素,但其宗族聚居程度和宗族势力确实弱于华南和华东的大部分地区,而与华中地区大体相当,但仍强于四川。
[6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页。
[63]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64]丘濬.《区处畿甸降夷》,《皇明经世文编》卷七三。
[65]张京华.燕赵文化,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第114页。
[66]人口数字出自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转引自李治亭主编:东北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63页。
[6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第3页。
[68]龙登高.南宋移民与江南城镇市场,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2004-10-24。
[69]参见王询,文化传统与经济组织,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70]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210-211页。
[71]池田大作、狄尔鲍拉夫.走向21世纪的人与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62页。
[72]林周二.社会经营与文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第78页。
[73]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244页。
[74]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55-56页,第54页。
[75]王建革.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中国农史》,南京,2000年第2期。
[76]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56页,第244页。
[77]叶显恩.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30周年纪念专号)1997年,第6期;刘志伟.宗族与沙田开发,《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
[78]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338页。
[79]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80页。
[80]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66、139页。
[81]曾祥委.从多姓村到单姓村:东南宗族社会生存策略研究——以粤东丰顺县为例;转引自文化研究网(http://www.culstudies.com)。
[82]刘平在《被遗忘的战争》(商务印书馆,北京,2003)一书中,描述了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那场大械斗起于咸丰四年(1854年),止于同治六年(1867年),绵续十余年,纵横十余县,死者近百万,并引起了广东客家及部分土著的一次移民潮。在这场大械斗中,有很多将一村人口,不分男女老少一律杀死的屠村事件。
[83]曾祥委.从多姓村到单姓村:东南宗族社会生存策略研究——以粤东丰顺县为例;转引自文化研究网(http://www.culstudies.com)。
[84]石川滋.发展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第226页。
[85]唐力行.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叶显恩.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叶显恩.明清珠江三角洲土地制度、宗族与商业化,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30周年纪念专号)1997年,第6期。
[86]郑玉.《方氏族谱序》,引自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87]参见孙隆基.历史学家的经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9页。
[88]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58页。
[89]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7页。
[90]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67页。
[91]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会论文集》,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年3月。
[92]赵世瑜.作为方法论的区域社会史——兼及12世纪以来的华北社会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93]民国时期建都南京的国民党政府事实上并未真正地统一中国。
[94]转引自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46页。
[95]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5页。
[96]徐复观.中国知识分子的历史性格及其历史的命运,周阳山主编:《知识分子与中国》,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民国六十九年,第210页。
[97]孙国栋.中国历代自强运动的省察,同上,第260页。
[98]李树青.论知识分子,同上,第19页。
[99]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7页。
[100]例如,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
[101]参见王询.文化传统与经济组织,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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