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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杂谈】]古代田制赋役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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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7-03-05
赋役

钱粮:旧时征收田赋时,既征粮食,又征银钱,总称钱粮。唐德宗用杨炎“两税法”,改变只征实物(粟帛)的办法,规定钱粮并征,以后就把田赋叫作钱粮。宋、元、明、清各代,或折征银钱,或征收粮食,但一直沿用钱粮的名称。清顾炎武《日知录.以钱为赋》:“今之言赋,必曰钱粮。”清代地方官员聘用专管田赋收解的幕客,谷称钱粮师爷。

算赋:汉代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高祖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商贾和奴婢,每人算赋加倍。又《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为了增殖人口而采取的措施。

口赋:汉代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算”、“口钱”。《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正月)毋收四年、一年口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人二十三。二十钱以供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在这以前,武帝定为三岁起征。以后,对于口赋起征的年龄和征收钱数屡有变更。到汉末,有的地区规定一岁起征。

户调:按户征收的赋税。亦称“户税”。汉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是户调之始。晋太康元年(280年)规定:丁男作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人或次丁男,减半缴纳;边郡每户缴纳三分之二;远郡每户缴纳三分之一;边地非汉族人,每户缴宾(赋)布一匹或一丈。北魏、北齐、北周及隋都有“调”的征课。唐代制订了租庸调制度。

课口:《新唐书.食货杂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课口就是承担赋役的丁口。亦称“课丁”。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规定:男女初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凡成丁的就要担负赋役,就是课口。成丁的年龄屡有更动,如天宝三年(744年),定为二十三岁;广德元年(763年),定为二十五岁。

徭役:历代强迫人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礼记.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秦代规定,男子二十二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叫“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叫“正卒”,屯边一年,叫“戌卒”。汉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钱募代,叫“更赋”。历代的徭役名目很多,征调频繁,即使在非战争年代,为筑城挖河、营建宫室、整治园囿等等,征发动辄数十万人,使田地荒芜,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力役:徭役的一种。《孟子.尽心》:“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注:“力役,民负荷厮养之役也。”有人计算:秦代全国人口约二千万左右,被征发营建宫室陵墓的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的五十万人,防备匈奴的三十万人,筑长城的约五十万人,再加上其它杂役,总数不下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五。历代征派力役,有增无已。唐代实行租庸调法,以庸税代役。宋代一度改行雇役,后改为差役和雇役兼行。明清名义上实行雇役,但力役还是以不同形式在摊派。

义役:南宋服役者的互助方式。《宋史.食货志上六》:“干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其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作助役田,所收田租作为应役费用,但往往为豪强把持。元行助役法,泰定年间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用田租充助役费用,类似义役。

杂泛:明代的徭役之一,亦称“杂役”,是各种随时征调的杂差,例由民户充应。其中劳役有疏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等,杂派有供用库物料、甲丁库颜料、光禄寺厨料、太常寺牲口料等,都是临时指定,每年不同。明中叶后,杂役名目繁多,“中人之产辄为之倾”。

 

田制

公田:古代井田制中,由劳动者共同耕种而把收获物交给统治者的田地叫公田。《诗.小雅.甫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周代,天子是土所有者,据有大量公田,称为“大田”、“甫田”、“南亩”。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卿、大夫、士,诸侯又把土地分给所属的卿、大夫、士。天子以下的各级统治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春秋末期产生封建土地所有制,诸侯国君占有的称公田,地主占有的称私田。在这以后,封建王朝直接控制的土地称公田,也叫官田,而私田则指民田。又历代也称无主荒田为公田。官府批准农民办理一定的手续进行垦种,在规定年限内免征田赋,期满起征,成为私田。又,过去一族之中共有的族田,族中人也称之为公田。

王田:王莽的建立新朝以后所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始建国元年(9年),王莽下令将民间田改称为王田,属朝廷所有,私人不得买卖。如果一家男子不满八人,田超过九百亩,应将多余的田分给本族或邻居的无田人;原来没有田的人,按男口每口给男一百亩。这种硬性的强迫措施,不能够阴止豪强对土地、人身兼并的继续发展,反而加速爆发了社会大混乱。这项命令终于成为一纸空文,于始建国四年被迫取消。

私田:私人所有的田地。私田要向官府缴纳田赋,并可自由买卖。私田往往是被少数特权阶级所占有,即使采用买卖方式,多数是不等价的,甚至是强制的。象汉代绝大部分的私田为王公、贵族、官僚、豪绅以及商贾所占有,直接生产者农民所占有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地主占有大量土地,雇用或是租给农民耕种,对农民进行十分残酷的剥削。

畲田:一、垦种三种的熟田。《诗.周颂.臣工》:“如何新畲。”毛传:“田,二岁曰新,三岁曰畲。”二、采用刀耕火种的原始方法耕作的田地。宋范成大《劳畲耕.诗序》:“畲田,峡中刀种火耕之地也。春初斫山,众木尽蹶。至当种时,伺有雨候,则前一夕火之,藉其灰以粪。明白雨作,乘热土下种,即苗盛倍收。无雨反是。”宋以后,一些偏僻地区仍旧采用这种耕作方法。

限田:封建社会中朝廷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数量。《汉书.食货志上》载,汉武帝时,富商大贾兼并土地,董仲舒建议“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这项建议并没有被全部采纳,土地兼并一直在发展之中,直到哀帝时,因社会经济危机日益严重,才采纳师丹和孙光的建议,规定了诸侯王、公主、列侯以至吏民的“名田”和“畜奴婢”的限额,占田不得超过三千亩,占有奴婢数限制在二百以内。这是封建王朝第一次发布的“限田令”。但在权贵的阻挠下,限田令不过是一纸具文。《宋史.食货志上一》:“(仁宗初年)因诏限田:公卿王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实际上历代的限田诏令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

宽乡:见狭乡。

狭乡:隋、唐实行均田制,以田多人少的地区为宽乡,田少人多的地区为狭乡。《唐律疏议.户婚》:“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按规定,狭乡授田是宽乡的一半,以鼓励狭乡的人迁往宽乡。在申请迁徙中,准许狭乡受田者出卖年分的田地,到宽乡另给;还规定减免宽乡的租调,以鼓励农民垦荒。为了限制在狭乡中占田过限,唐律还作了惩办的规定:占田过限,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二十亩又加一等。后世习惯上称为地广人稀的地区为宽乡,地狭人稠的地区为狭乡,与均田制无关。

义庄:属于封建家族所有的田庄。所收地租或用以设立学塾,或用以资助族中子弟读书应举,也或对族中贫寒者施给医药、衣粥、棺木等。宋范仲淹、吴奎、彭汝砺等都曾设置义庄。

谷租:明清时实物地租的通称。顾炎武《日知录》十:“(吴中)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谷租按产地不同,所缴实物也不同,大致上水田以稻谷、糙米为主,旱地以小麦、小米、高梁、玉米为主。

钱租:旧时对货币地租的通称。这种地租形式起源起早,但在清中叶前不常见。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福王在湖广的庄田四千八百多顷,每年由庄客认缴租银一万两。清代内务府庄田都是折收租银。民田一般按照市价折租。清陶煦《租核.减租琐议》:“折租之价,率视市价增一二分。如市价石钱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

族田:宗族共有的田地。有祭田、社地、义庄田、祠堂田等名目。有的由族长负责,有的由族里委托给所谓管公堂的人负责。所收地租用于祭祀、救济、助学等项目,但常被侵吞。

庙田:寺庙院观所占有的田地。其来源,或由皇室、贵族赐给,或由官府拨给,或由信徒捐助。所收地租充作寺观的各项费用。有的寺观以地租、高利贷所得,兼并农民土地。

逃户:因逃避残酷压榨以及战祸、天灾而流亡在外没有户籍的农民。或称流民。《史记.万石君列传》:“元封四年中,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又《宋史.食货志上二》记:元丰二年(1079年),李琮“根究逃绝税役,江浙所得逃户凡四十万一千三百有奇。”封建统治者担心逃户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常采用搜查、招抚、胁令自首等办法,但难以获得实际效果。

长工:受地主、富农长年雇用贫苦农民。亦称“长年”。明都邛《天余赘笔》:“吴中田家,凡久佣于人者谓之长工,暂佣者谓之短工。”长工在雇主家食宿,劳动时间很长,除从事农副业生产外,还兼做杂务,而工资极低。明、清在法律上反映了对长工等的不平等待遇,如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同一罪名,受雇的长工工加等治罪,而雇主则从轻发落。

短工:旧时在农忙季节雇于人(主要是地主、富农)的贫苦农民。亦称“散工”、“零工”。多数在本地受雇,也有利用各地收获季节不同,集体外出找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天数计算,也有包工、计件的,所受剥削都极重。

正租:佃户按租约向地主缴的地租。有谷租、钱租、力租等。佃农除缴正租外,还要受地主各种额外的剥削,如要缴押租、小租等,并担负无偿劳役。

押租:地主出租土地时间向佃户收取的保证金。亦称“顶首”。因地区不同又有“押板”、“羁庄”、“批头”等别称。地主为多得押租,往往只许佃种二、三年,甚至一年,就要夺佃换人。这种现象,明、清二代在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湖南、四川等省大量存在,特别是江西、福建更为普遍。

佃契:佃农租地主土地订立的契约。亦称“租约”、“佃约”、“租契”、“租帖”、“揽书”。佃契的内容一般包括:租地面积、坐落地点、租佃期限、地租种类、数额,以及缴租期限等。签订时要有中保人签字画押。地主倚仗权势,可以随时毁约、增租或抽佃。

力租:劳役地租的通称。即佃户自备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耕作,并从事其它劳役。这种地租形式出现最早,后渐为谷租所代替。有些地区的脚色制,还保留力租的某种形式。

折租:将谷租折合银钱缴纳,叫折租。明清地主常用提高谷价、规定限期等方式加强向佃户榨取。

折价:旧地地主在折租时所定的米价。清陶煦《租核.重租论》:“最可异者,纳租收钱而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价,必以市价一石二三斗或一石四五斗之钱,作一石算,名曰折价。”
脚色制 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清代江苏宝山、嘉定等县有一种“脚色田”,规定佃户每租田一亩,须为地主无偿耕作一亩;或每租田一亩,须自带工具为地主服劳役五十日至八十日不等。佃户常因此而误 了己所承田的农时。

定租:地租的一种。亦称“定额租”。地主规定佃户每年按租额缴租,通常占总收获的一半左右,高的达百分之七、八十。定额租一般有两种:一是定租呆交,即不问年成丰歉,都要按规定缴租,亦称“包租”、“铁板租”、“死租”;另一是定租活交,如遇荒年可酌量减缴或缓缴,亦称“花租”、“软租”。定租活交的租额要比定租呆交为高,但减少的成数和折价,要由地主决定。

活租:地租的一种。亦称“看租”、“勘租”。即无不定租额,而到庄稼将熟时,由地主察勘秋收成色,用议租方式决定双方应分的比例。实际上决定权完全操纵在地主的手中。

分租:租佃双方按收获物分成的一种地租。亦称“分种”、“伙种”。魏、晋有分租,宋后比较普遍。有定租、活租之分。分租一般只分谷物,也有兼分农副产品的。

牛租:农民租用耕牛的租费。农民向地主、富农、牛贩子租用耕牛,有的按年、按季租用,也有的短期用,或按田亩包牛工。牛租一般缴付实物或银钱,也有人工交换的。

预租:地主在出租土地时,规定在收获或播种前预缴数额不等的地租。这样,地主既不会受荒年歉收的影响而减少收入,又可以取得发放高利贷的资金。佃农由于缴纳预租,往往被迫向地主借债,遭受双重剥削。

大租:在永佃制下享有田底田的地主,向佃户收取的地租,叫大租。参见“田底田”。

小租:一、指一主对佃户正租以外的需索。小租各地不同,种类繁多。明代有“批赁”、“批佃”、“移耕”、“写礼”、“冬牲”、“豆棵”、“年肉”、“芒扫”等;清代有“脚米”、“附租”等等。

   二、“大租”的对称。是佃户向持有田面权业主缴纳的地租。参见“田面权”。

包租:一、定租中的定租呆交亦称包租。参见“定租”。

   二、豪富串通官绅以较低租额租得土地(如官田、学田等),再提高租额转佃给农民,叫包租。包租人有大佃、大包、包佃、二佃东、二地主等名称。

押租:地主出租土地时向佃户收取的保证金。亦称“顶首”。因地区不同又有“押板”、“羁庄”、“批头”等别称。地主为多得押租,往往只许佃种二、三年,甚至一年,就要夺佃换人。这种现象,明、清二代在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湖南、四种等省大量存在,特别是江西、福建更为普遍。

典地:旧时农户因借贷关系而典质的田地。亦称“典田”。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典得的一方因此获得使用权,并可转典。在典期届满,如典者无力回赎,即成绝卖。地主、富户以此兼并土地。田底、田面可以分别典质。

典租:旧时农户在典出土地后继续在所典的土地上耕种,但要向承典人缴租,这种地租叫典租。俗称“座典座租”,或“卖马不离槽”。

活卖:在土地、房屋出卖时,卖主要保留回赎的权利,将卖价降低,叫活卖。其契约叫活契。活卖有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一般 的典地都属活卖。

撤佃:指地主向佃憎爱分明收回租地。亦称“抽田”、“退佃”、“铲田”。地主常以此逼迫佃户加租加押。

换佃:指地主借口条件改变,改换租约。如佃户父亡子承,或佃户父子、兄弟分居封闭 主往往提出换佃,乘机加租加押。

地契:旧时典押、买卖土地而订立的契约。在地契上要写明土地面积、所在地、四至、价格以及典、买的条件等,还要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办好以上手续的叫“白契”。新业主向主管机关报验、登记,并缴纳契税后,成为“红契”,才取得法律上的效力。

佃契:佃农租种地主土地订立的契约。亦称“租约”、“佃约”、“佃契”、“租帖”、“揽书”。佃契的内容一般包括:租地面积、坐落地点、租佃期限、地租种类、数额,以及缴租期限待。签订时要有中保人签字画押。地主倚仗权势,可以随时毁约、增租或抽佃。

推收:官府为控制民间田地、房屋买卖,产权转移而规定的措施。亦称“过割”。元代规定,民间典卖田宅,先要向官府登记立契,缴税后办理推收手续。明代规定,不办理推收的,按田亩多少,分别处以笞、杖等刑,田地没收。清代在征收契税之后,要新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田面权:佃户付出一定代价,取得永久租佃地主土地的权利,叫“田面权”,亦称“永佃权”。地主出卖、转让土地时,不影响佃户继续佃种。享有田面权的佃户,可以将土地转给别人租种,收取小租。这种租佃形式,在明、清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

田底权:为佃户取得田面权的土地,有关地主仍享有所有权,叫“田底权”。田面权和田底权一般都可以分别买卖与转让。参见“田面权”。

占田制:西晋初年规定的王公、职官占有土地数量的制度。太康年间(280—289年)规定诸王、公侯在京郊占田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公侯依次递减;职官第一品占田十顷,每低一品,减田五顷。这种限田规定,大约对官品低的有约束力,对官品高的没有什么用了,例如强弩将军庞宗就有田二百顷以上。

均田制:北魏至唐中叶,朝廷分配土给农民的制度。北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在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规定分配土地的数量:男十五岁以上授露田(主要来种植谷物)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的每头加给三十亩,但每户不得超过四头。为了休耕,所授土地一般加倍,轮作土地加两倍,教不许买卖。年老或死亡时须把土地交还。在初次分给土地时,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不必交还,也不许买卖,但不足可买,如超过二十亩可卖。在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也是这样,年老或死亡时也要交还。新附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桑田和宅地都不必交还。接受进行分配的土地后不许迁徙,一夫一妇每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均田制是在北方经过长期战争,土地荒芜,户口散乱,严惩地影响了朝廷赋役征收的情况下实行的。它所分配的只是无主的荒地,未曾触动地主的原有土地,在纳税上,八个奴婢或二十头耕牛才相当于一夫一妻的生调,这也是有利于地主的。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各代办法略有不同,如北齐授田为男十八岁开始,名目、数量也不同;唐代女子有授田,男子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所授田不许买卖,但徙乡和身死无力营葬者许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宽乡的还可卖口分田,官户授田要比百姓的田分田减半,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官吏又给职分田和公廨田,都按级别分授。唐代中期以后,因为人口滋长,朝廷无田可授,均田制趋于破坏。

口分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的一种份地。相当于北魏的露田。武德七年(624年)规定:男十八岁以上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种植谷物,身死要交还。其它的有关规定为:兼工商的减半,狭乡不给;奴婢、耕牛不给;休耕田不论一年或二年,都加给一倍,狭乡不加,老年及残废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到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不迁的,不再给田;凡给口分田,皆从近便,如本县无田,可在近县给田;授田的还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办理完毕。

上下忙:清代征收地丁钱粮的两个期限。雍正十三年(1735年)规定地丁钱粮的征收分上、下两期:上期从农历二月开征,到五月截止,叫做上忙;下期从八月开征,到十一月截止,叫作不忙。征收的地丁钱粮通称“忙银”。

虚田实租:亦称“安庄稼”。即出租土地有虚额,以多收地租。如出租地主实际只有八亩,收租时却要照十亩计算。有的地方还用短尺丈量出租的土地,以加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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