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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姓文化】]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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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7-03-12
二、胡氏家族与诸子均分制


据“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各阄书中的片断谱系考证,若将胡岩真的父亲胡宗茂作为一世,可知胡氏家族的简略世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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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众所知,在一个始祖之下,经过近200年七、八代人的繁衍之后,一般都形成了有很多分支的大家族。胡氏家族亦不例外。上述谱系,仅是有关胡氏家族一个支的不完全的谱系,所以它只是胡氏家族的一小部分谱系。“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各阄书涉及胡氏家族的世代,即是从二世胡岩真到九世胡喜生等,共为八代人。若将“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阄书按世代分类,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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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些阄书可明显看出,胡氏家族的延续与发展并不是采取累世同居共财的方式,而是实行诸子均分制,在不断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的。何以如此呢?其实行诸子均分制的原因,在各阄书中多有谈及:

  田共恐混淆之无别,致使乖争之有由,思身年老,不能尽事,请凭亲族为盟,义(议)将各处产业肥硗兼答(搭)均分,编作仁、义阄书二本,对天焚香,拈阄为定。①

  仍有未分基址,虽有各暂便业,侄众心繁,人心弗古,日久未兑(免)竞端,仁义即难全矣。②

  所有先夫承祖并续置田地产业,未经分晰(析),今身七旬有三,自虑年老,不能照管,恐后有争端之事,是以请凭族众,眼同将田地房屋产业逐一肥瘦均搭四股,编作文、行、忠、信四号,焚香拈阎为定。③

吾今花甲有一,妻年亦满六旬,咸值暮景,老倦于勤,又且家务繁剧,难以统理,为此请凭亲族,将承父阄分并自续置屋宇、田地山塘等项产业,逐一肥瘦眼同品搭,均作两半,编立天、地二号,对天焚香,拈阄为定。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阉书汇录·黟南胡氏分关序》,文书第2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6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文书第40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55页。



各阄书中的这类行文还可举出不少。从中可以看出,其分析家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所谓“家务繁剧,难以统理”,即一个家庭在经过若干年之后,首先是人丁繁衍,往往人口越来越多;而有的家庭土地赀财等也不断增加,达到一定规模,若集中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会带来很大的困难。二是因“人心弗古”,在不分析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很多家庭纠纷,特别是财产方面的纠纷。这可以说是实行诸子均分制的一个根本原因。胡氏阄书中所说“田共恐混淆之无别,致使乖争之有由”,“恐后有争端之事”等,虽然一般在阄书中经常出现,但并非套话,而是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种普遍现象。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关于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颇为不少①。明清时代判牍谳语中涉及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皇明条法事类纂》载,成化时山东地方,“各处刁徒,捷行词讼,搅扰官府,欺诈良善,不得安生。原其所由,多因争分家财田地等项细数,遂成大狱”②。徽州地区也不例外。程敏政说:“夫徽州之讼虽曰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田者,世业之所守;坟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宗法之所系,虽其间不能不出于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势之所不可已者。”③即使在胡氏家族之中,亦不乏此类事件发生。

  在现存的徽州文书中,笔者还找到了与“胡氏阄书汇录”所言胡氏相关的其他两份文书,一份是《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④,另一份是《雍正四年黟县胡可佳状纸》⑤。两份均为诉讼文书原件。这两份诉讼文书中出现的胡有缘、胡有桂、胡可佳、胡宁起等人名,均可在“胡氏阄书汇录”中找到(其中胡可佳、胡宁起参见前列胡氏家族简略谱系);其在世时间一致,皆系康熙至雍正时人;所属地点相同,均为黟县七都人;甚至诉讼文书中出现的土名“高蚯”,亦可在阄书中见到。因此,诉讼文书中出现的胡可佳、胡宁起等,与“胡氏阄书汇录”所言胡可佳、胡宁起,均系同一人,这两份诉讼文书本系阄书汇录所叙胡氏家族的文书,乃属无疑。

  其中《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共有三件,第一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初六日胡瑞寿诉状”,第二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十三日胡可佳诉状”,第三件是“康熙五十五年闰四月初四日休宁县正堂审语”。这份文书的主要内容是,胡氏家族中的人为争夺一块田土的管业与继承权而发生纠纷,在家族之内已无法解决,而不得不对簿公堂。因篇幅所限,这里仅转录其县令批文如下:

正堂审语

审得胡瑞寿,乃狂暴不法之徒也。族人胡可佳有园地土名高坵,承父先年买自其继母金氏之业,交管多载。斯时金氏未立瑞寿为嗣也,迨后瑞寿借序得承,以此地契未奉书。突于本年三月遂将其地围占,并怒其论而殴之,此可佳有势占降杀之控也。讵瑞寿不自悔过,犹以契属造伪,呶呶置辩。拘审验契,则金氏之婿周楚珍代笔,房长胡有桂居中,质证明确。夫继嗣未立,即婿犹子,奉命代书,何伪之有?况可佳执出分阄书,此地系其父买分受阉书内,又有瑞寿之父胡有缘居间,尚可谓之造伪乎?胡瑞寿占杀情真,本应重惩,姑念同族,薄罚城砖,以儆狂暴。断令地归胡可佳照契管业。余审无干,相应逐释立案。

康熙五十五年四月初四日(钤满汉对照“黟县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九《户婚门》、卷一○《人伦门》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

②《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二《逃避差役·分定家产重告者立案不行例》,[日]古典研究会影印本1966年版。

③《篁墩文集》卷二七《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52册,第47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73—175页。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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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雍正四年黟县胡可佳状纸》仅为一张状纸,其文如下:

  告状人胡可佳,为电情赏案以杜贻患事。身住七都山僻,向在苏郡艺趂度活。家有妻室,蹇与服弟胡宁起同室居住。弟娶亲殴(欧)氏,悍泼异常,不守妇道,姑老莫制。另爨避凶,迩(弥)欺弟懦,日夕吵闹,弟稍诫谕,动则持刀做命,悬梁自缢,撒泼多端,一室不安,将来必有不测。身属外趣,妻与同居,若不急禀赏案,恐后贻累,噬脐无及。迫叩宪天,俯怜下情,恩准存案,以防不侧(测),以杜贻累,万感上禀。上告。

  雍正四年八月初三日具

  江南徽州府黟县正堂田   批

准存案



  这桩案情虽属一般家庭纠纷,但亦闹得不可开交,乃至诉诸官府。此外,在“胡氏阄书汇录”所载“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中,还有如下记载:

许大坞屋后田租并老厕地,凤逞其富,杀父杀弟,强占造屋,该作银卅两与鹏、鸾、鵾均分,(凤)违梗桡,无银交出。三人执父墨逞官,要凤拆屋,还三人田业。①



在雍正十年“可杰公批田契与爱生”中又载:

又因长子各怀二心,私己浪费,另立炊煮,以至店业化为乌有也。②



  以上两份诉讼文书及“胡氏阄书汇录”中的有关记载,足以说明在胡氏家族之中矛盾颇多,纠纷不断。如若累世同居共财,更难处理,而不得不实行析产分居。这种情况并非胡氏家族所独有,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清人魏礼说:“处晚近之世,慎毋浮慕累世同产之名,而实受其害,吾见之也数矣。”③李绂则说:“凡累世同居者,必立之家法。”“否则,财相竞,事相诿,俭者不复俭,而勤者不复勤,势不能以终日。反不如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④因此,尽管当时的官府大力旌表那些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历朝历代其终归是少数。大多数家庭则是“家务纷纷,难以理合,欲效张公之遗风也,不可得矣”⑤,“欲效田真之风,难笃张公之义”⑥。自秦以后,析产分户遂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家族制度中的一个主流。

那么,胡氏家族在实行诸子均分制不断分析的过程中,其各家庭与整个家族的经济发展与变化情况又如何呢?“胡氏阄书汇录”在这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研究资料。兹将“胡氏阄书汇录”中所载历次各家庭分析时的租谷总数和各股分得的数量列表如下(单位: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文书第29—30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可杰公批田契与爱生》,文书第52页。

③魏礼:《三子析产序》,载《清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503页。

④李绂:《别籍异财议》,载《清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504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期富、贵、荣、华分关序》,文书第37页。

⑥《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4页。









  “胡氏阄书汇录”所记载的租谷数量,多以“砠”为单位,少数场合又以“秤”或“斤”为单位,并不统一。为便于比较,前表中统计的租谷数量则一律以“斤”为单位,表中的数字系换算后的数字。那么,每“砠”、每“秤”又各合多少斤呢?各阄书中并没有明确标出。但根据其中某些场合的记载,则可以准确地推算出来。例如,在万历四年“添旺公阄书”中有下列一段记载:

  计开未分众租伍十六殂二斤十二两细数如后

  长坵塍并渠里十八砠 自种   银瓶坵八殂十斤 佃棘   银瓶坵八砠   佃仁礼   银瓶坵八殂   自种   栈柄山七砠半   佃仁礼   许大坞屋边六砠 自种   许大坞屋边塘下七斤十二两 佃汪乞①

若将这里记载的各细数租谷数量,分别按“砠”和“斤”加以统计,即是五十五砠半又十七斤十二两,而阄书的总计数量记载为“五十六砠二斤十二两”,所以可知半砠为十五斤,一砠即为三十斤。“胡氏阄书汇录”中还有类似记载,推算结果亦是一诅为三十斤②。又,在雍正十年“可佳公阄书”中有下列一段记载:

    计开长男振瑜阄得田租

  一、土名墙下正租十砠   一、土名管山段田租八砠

一、土名正坞正租五砠零五斤   一、土名大坦正租八殂一秤

一、土名长坵塍正租十砠   一、土名凌村段正租五砠

一、土名社屋背正租四砠   一、土名余大坞正租九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阉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9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阉书》,文书第4—5页。



以上八宗共计正租五十九砠廿五斤①



同样,对这里记载的各宗租谷数量,分别按“砠”、“秤”、“斤”加以统计,即是五十九砠又一秤五斤,而其总计数量记载为“五十九砠廿五斤”,所以可知一秤为二十斤。

  关于上述统计,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首先,如前所述,“胡氏阄书汇录”所录各阄书有所不同,其中对家庭的某次正式分析所立阄书作全部抄录者,或属分析部分家产的分书,多载有分析各项产业的细目与数字,上述统计即是根据这类阄书所载资料加以统计的。而有的所录阄书,仅是对某部分家财的分法所立文约,或仅有序文,均无相关统计资料,只好阙如。其次,除了当时家庭的主要财产土地之外,其他赀产如房屋等,亦在分析之列,但难于计量和比较,故上述统计从略。再次,各阄书所载土地财产主要是水田(只载各块田土的租谷数量,缺面积),此外还有某些基地、山场、池塘等,但计量单位并不统一,或不明确,如“一块”、“一处”等,亦难于统计和比较;又有少数“自种”田土,没有租谷数量,所以上表只统计了阄书上载明的水田租谷数量。总之,上表仅是阄书所载有关胡氏家族一个分支的,自明嘉靖四十三年至清乾隆九年(公元1564—1744年)历次分析的租谷数量统计表。

  尽管如此,由于当时各个家庭的主要财产是土地,租谷即是其基本收入,而成为分析家产的主要对象,所以,这一统计仍可反映出胡氏家族在不断析产分户过程中经济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

  明嘉靖四十三年(公元1564年),胡氏家族由二世岩真公主持进行了家产分析(姑且作为首次分析),按阄书所载其租谷总数为17716.5斤,二子均分,长子旺得8850.5斤,次子琦得8866斤。又,每人还阄得“自种”田土各10余处,但没标明租谷数量。此外,被分析的家产还有基地、房屋、池塘等。那么,17716.5斤租谷收入的田土应合多少面积呢?据《成化二十三年休宁李氏阄书》②所载有关资料,“律字阄书”共分得水田28.669亩,其租谷收入为219.5秤,每秤20斤,计4390斤,合每亩租谷153.27斤。以此推算,可知17716.5斤租谷收入的田土面积大致在100亩左右。所以,加上其他土地,从总体上说胡家地产已达一百几十余亩,当无疑问。其分析后各子所得也均在50余亩以上。这在江南徽州已属中小地主水平。12年后,至万历四年(公元l576年),胡岩真的长子添旺这一支分家时,租谷总数为18640.75斤,亦是二子均分,长子钦得8252.5斤,次子镇得8255.5斤,又有存众租谷2132.75斤。可以看出,胡氏家族仅这一支拥有的土地已超过了其父辈时的水平。再考虑到当时其次子添琦即另一支所拥有的土地赀财,应该说虽然经过分析,整个胡氏家族的经济是大大地向前发展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阉书》,文书第65—66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五卷。该书将其定名为《正统休宁李氏宗祠簿》,实误,参阅拙文《(成化二十三年休宁李氏阉书)研究》,载《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版。



然而,到第四代胡子钦和第五代胡期太分家时,胡氏家族的经济状况却急剧地衰落了。万历二十三年(公元1595年)子钦公汪氏主持分家,其租谷总数只有2350斤,三子均分,分别阄得740斤、840斤、770斤。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期太公分析,租谷总数亦仅有2360斤,并欠他人债务白银31.69两。此时拥有的少量田土在阄书上已均注明为“种作田数”,佃出的土地也“赎回”了①,即当时胡期太等已降到自耕农的水平了。关于胡氏家族这一支经济上衰落的原因,阄书上写到:“家道不幸,因夫前程(承)京债销费,产业浮薄”②,“经今运年不遇,支费如常,积成欠债”③。

  而到清初康熙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公元1682、1685年)胡世祯主持分家时,租谷总数为5033斤,表明其经济水平又有所恢复。至第七世有绣公和有辉公时,又达到乃至超过了以前的经济水平。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有绣公汪氏主持分家,租谷总数达12004.59斤,另有白银74两;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其弟有辉公主持分家,租谷总数达12303斤,另有当出白银128.14两,此外还有“江湾店业”等未计在内。胡有辉之子胡可佳,在前引《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中,被对方称为“万富势豪”,“伊系富豪,势压通族”,虽是诉讼夸大之词,但亦说明其当属富户之列。

  总之,从纵向上看,胡氏家族在不断分析的过程中,其经济变动是曲折的,呈现出曲线性的轨迹。而在横向上,则显出不平衡性。即在同一世代,越来越多分支的各个家庭,由于在析产分户以后各自独立经营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有的发达起来,有的衰落下去,各家庭之间必然在经济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别。“胡氏阄书汇录”中即载有向本宗兄弟借债之事。④虽然“胡氏阄书汇录”没有更多地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但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从总体上看,尽管胡氏家族在不断进行分析,尽管各个家庭在经济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就其整个家族的经济总和来说,其后世则要大大超过以前的水平。因为如上所述,“胡氏阄书汇录”所载资料,仅属整个胡氏家族的一个分支而已。按一般情况,在胡岩真之下这一胡氏家族中,经过180余年的人口繁衍,至康熙、乾隆时像“胡氏阄书汇录”所载这类分支,至少有好几支乃至10余支以上。所以,就总体的经济情况来看,无疑是大大向前发展了。

  当然,胡氏家族在不断分析过程中的这种经济变动情况,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还受到其他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胡氏家族在外从事的商业活动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胡氏阉书汇录”中关于其家族成员在外的经商活动并未正面叙述,但在一些阄书中时有披露:

  家道不幸,因夫前程(承)京债销费,产业浮薄。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阉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4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阉书》,文书第24页。

  ④《胡氏阉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5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身幼年向在苏郡江湾帮店趁口,家务重大,辛力甚微,不能支给。多蒙吾叔(有辉)及亲友扶持,合夥开店生理,竭力苦创,颇觅微利,略置产业。无如命运坎坷,事务滇沛,次兄荣起,生意淡薄,足又跌伤,毫无所有,累身送归供给,店又折本百金,累吾赔还。三兄华起,得沾重疾,医药无效,客丧在店,棺衾费用,搬柜归家,计费百金……身又帮弟(可佐)店二年,微积辛俸,还人利息……①

  再批:所有吴地江湾镇在店本领,佳、佐两半均。

再批:次男可佐已支店中银十五两买仆进贵、婢双桂,其仆婢二人今批与可佐己用。今将店中另外拨银十五两津补与长男可佳,以抵佳另买仆婢无辞。②



这些记载告诉我们,长期以来,胡氏家族成员多有在外经商者。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对各家庭的经济发展无疑产生了重大影响。经商获利,多回乡置产,购买土地;开店赔本,销费产业,家业遂之衰微。各家庭经济的兴衰与在外经商的好坏紧密相联,实为一体。

诸子均分制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迄今为止,论者在谈及诸子均分制时,多强调其对产业的瓜分,不利于资本的积累与集中等。这的确是诸子均分制的负面作用和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它一分再分,只简单地看到它越分越细,使财产越来越分散这样一种走向。如果我们对一些家庭作较长时段的考察,就不难发现,诸子均分制虽然实行平均分配,但在一分再分之后,由于遗产数额和兄弟人数多少不同,结果并不平均。特别是,诸子均分虽然使家产分散,但由于在分析后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各惜其财,各勤其事”,大大提高了其积极性,因而它又为下一代提供了各自重新创业的机会。诸子均分制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营管理的一项制度。因经营管理上不同等原因,诸子均分制实行的结果必然出现两极分化,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走向。地主富户在一分再分之后,有的降至一般农户乃至破产者;另一方面,其中亦不乏善于经营、重新发迹者。而从整体上看,一般其经济则是向前发展了。上述对胡氏家族实行诸子均分制的考察即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地主富户实行诸子均分制的结果只是越分越细,财产越来越分散,若只有这样一种走向,那么,要不了几代,地主富户就都不存在了。这从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说不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可杰公阄书》,文书第45页。

②《胡氏阉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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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胡氏阄书汇录体现的诸子均分制原则



  如前所述,“胡氏阄书汇录”的时间跨度为180余年,所辑录的阄书达l8份之多,除两份阄书只抄录了其序文外,其余均对原文书作了全部抄录。这些文书无疑为研究诸子均分制提供了难得的素材和案例。

  (一)关于阄书名称

  明清时代最常见的阄书名称是“分书”、“阄书”,此外还有多种名称。“胡氏阄书汇录”中所录各阄书,名称亦有多种。

1.称“分单”、“分书”者

  嘉靖四十五年“胡添旺、胡添琦立分单”(“岩真公阄书”的补充分书)、万历二十三年“胡期光、胡期大、胡期忠立分单”(又称“汪氏宝弟孺人阄书”,胡期大即胡期太)、万历三十七年“胡期太、胡期忠立分单”、崇祯十五年“胡期太等立分单”(又称“期太公阄书”)、乾隆九年“胡阿张立分书”(又称“可佳公妻阿张产业分书”)。

  2.称“阄书”者

  嘉靖四十三年“岩真公阄书”、万历四年“添旺公阄书”、康熙四十八年“有辉公阄书”、雍正十年“可佳公妻阿张立分田阄书”(又称“可佳公阄书”)、“翔周分家阄书”。分书又称阄书,是因为分析家产之际,多“焚香拈阄为定”,即从这一做法而来。

  3.称“分墨”、“遗嘱分墨”者

  康熙二十一年“胡世祯立分墨”(又称“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康熙四十七年“胡阿汪立遗嘱分墨”(又称“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

  4.称“分关”、“关书”者

  万历三十一年“期富、贵、荣、华分关序”、雍正十一年“可杰公关书”。分书又称关书,或分关等,这里的“关”,即关约、契约之意。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将分书称为“分析关书”、“关书文约”或“关约”的提法。①

以上均为胡氏家族正式分析时所立阄书之名称。

5.称“批墨”、“批契”、“立墨”者

  康熙二十四年“胡世祯立批墨”、雍正十一年“胡可杰立批契”(又称“可杰公批田契与爱生”)、雍正十一年“胡可杰立批契”(又称“可杰公批房契与喜生”)、雍正十一年“胡武先立墨”(又称“立墨武先与爱生均承可仕祀”)。

  6.称“遗嘱”者

  康熙四十四年“胡阿汪立遗嘱”(又称“新起妻阿汪遗嘱”)。 7.称“议约”者

  康熙三年“胡世祯立议约”(又称“世祯公同侄长孙议约”)。

  从其所载内容来看,称“批墨”、“批契”、“遗嘱”等,多为二次分析,或为分析部分家产时所立阄书之名称。

  (二)关于分析时间和次数

从“胡氏阄书汇录”来看,其分析家产的时间,一般多是在父母向下一代遗传家产时,都要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进行分析。这样,即形成了每一代人至少要分一次家的基本模式。前文已将胡氏家族所立各阄书,按世代分类列出一表,该表中有的世代所列阄书在两份以上,其中除直系继承正式分析的一份阄书之外,有的或为补充分析部分家产之阄书,或为同宗其他房分的分析阄书,除去这些,可明显看出每一代人分一次家这样一种基本模式。其分析时间,一般多在父母年老、儿子业已成家之时进行。各阄书序言中多有叙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年逾六旬,难以理事。剧(据)夫妇同男商议,请凭亲族为盟,将承祖及续置田地山场房屋,肥瘦阔狭品搭均半,编作天地二号,焚香对天拈阄为定。①

  黟南七都许村胡世祯,娶妻本邑四都泉山岭汪氏女也,生育四子,颇以成人,长曰应凤,次曰应鹏,三曰应鸾,四曰应鵾,俱已完娶。今因年老,不能尽事,自将田地山塘基址房屋,编作仁、义、礼、智四号均分。②

  吾今花甲有一,妻年亦满六旬,成值暮景,老倦于勤,又且家务繁剧,难以统理。为此请凭亲族,将承父阉分并自续置屋宇田地山塘等项产业,逐一肥瘦眼同品搭,均作两半,编立天地二号,对天焚香,拈阄为定。③

想身一生助夫,克勤克俭,恪守先人遗业,不敢懈惰。因身年登大衍以外,又属女流,家务繁剧,难以统理。是以请凭亲族,将夫所遗田租,逐一肥瘦眼同品搭均分。④



  明代的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⑤清代法律中亦有类似条文。在一般情况下一代人分一次家,这或许与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关,以及受到当时社会风尚的制约。但最根本的恐怕还是如阄书序文中所言,一是因为家务繁剧,父母年老,难以理事;二是诸子多已完娶,长大成人,各自能够独立门户。

  就一次析产分户而言,一般请凭亲族,订立一份正式的分书,即一次分析便可完成。但亦有在第一次正式分析之后,仍有未完事宜,又做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补充分析的。如“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岩真公阄书”,在嘉靖四十三年(公元1564年)第一次正式分析之后,有的产业因分析时规定不清而带来不便,在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又做了二次补充分析,其分书的序言中写道:

所有已(以)前分定房屋,兄弟出入,动止不便。吾兄弟以义气尚家庭,商议各取其便,自情愿复托亲族,将前阄分房屋丈量,照前均搭,各业得便。自分之后,兄弟再无悔异。如有先悔者,甘罚白银叁拾两,与不悔人用,仍依此文为准。其余田地山塘,悉照前文……⑥



  在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又因对一些分过田土“轮流种作不便”而做了第三次补充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4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文书第29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55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文书第65页。

⑤《皇明制书》卷一《大明令·户令》,《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⑥《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阄书》,文书第9页。



此外,在“胡氏阄书汇录”中,万历三十七年“期太公阄书”、康熙二十一年“世祯公分墨”、雍正十年“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雍正十一年“可杰公关书”等,在第一次正式分析之后,又都进行了第二次或第三次补充分析,有的则是在第一次分析十几年后做的补充分析。其中万历三十七年“期太公阄书”和雍正十年“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的第二次分析,主要是对前次“未分基址”和“未经分析”的“住房厨屋园地山塘”等加以分析。其余二者,则是对在前次分析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宜进行处理,由父母出面,采取“批契”形式。

  (三)关于分析原则

  第一,以房分为分析单位。

  顾名思义,诸子均分制,即是当父(母)亲在向下一代遗传家产时,按其儿子的人数平均分析。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按男子人头为单位进行均分,但其背后却有更深的涵义。对“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各阄书加以考察,即可发现,当实行诸子均分制之际,父亲之下的各个儿子,并非作为瓜分家产的一个个人头,而是被视为继承遗产的各个房分的代表。因为在家长制的封建社会里,男子(父亲)是家庭的代表,为一家之主,所以按子数均分家产,实质上即是按房分均分家产。而女儿,因为在娘家中没有什么地位,并且终究属于外姓人,所以一般分析家产是没有份的(按,宋代女儿尚可分得一定家产,至明清时已与分析家产无涉)。“胡氏阄书汇录”所载阄书,对以房分为分析单位这一点,提供了很典型的案例。

  崇祯十五年“胡期太分单”,是继万历三十七年“期太公阄书”之后,对一些“未分基址”进行二次分析的阄书。胡期太有兄弟三人,至崇祯十五年,其兄期光、弟期思都已去世,遗有子侄多人,该阄书的最后署名是:“立分单人胡期太同侄世庆、世初、世礼、世祀、世福、世裕、世祁”,共为八人,但阄书之中并不是按八个男子人头均分,而是编定天、地、人三号,仍按期光、期太、期忠三房分析。最后的八人乃是分别作为三房的代表而署名的,即胡期太代表二房,世庆、世礼代表大房期光(按,其后康熙三年“世祯公同侄长孙议约”中载:“今原有承祖阄分基地,肥瘦不均,世庆股不服,因未画字”,而该分单抄件最后世庆、世礼署名之下与他人不同,没有表示画押的“号”字,可与之印证),其余则代表三房期忠。①

  又如,康熙四十七年“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载,胡阿汪其夫先逝,有四子一女,俱各成家室,女儿也已出嫁。但后来长子“未育而亡”,其妇守节,遂将四子的第二个儿子喜生立嗣承继长子。当康熙四十七年(公元1708年)分析家产时,尽管长子已亡,但仍算一房,仍按“四股均分”②。

  万历《大明会典》中关于分析家产的法律条款是这样行文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6—28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文书第40—44页。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①



其后,还有其他一些关于诸子均分制的条文,亦均在“分户继嗣”这一款项之下。即诸子均分制的各项条款,均属“分户继嗣”范畴之内。对此应予以注意。它说明,分析家产与分户继嗣二者关系密切,或者说,分析家产本是分户继嗣的一种手段,分析家产是为了分户继嗣。这样,诸子均分制就不是一种单纯地从经济上瓜分家产制度,而不能不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制约。从而,对于诸子均分制实行以房分为分析单位的基本原则,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平均分析。

  “胡氏阄书汇录”所载阄书还表明,平均分析,是实行诸子均分制在各方面都尽力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和房屋是分析家产的主要对象,但多难于计量,特别是即使为等量单位,其价值也往往并不相等。例如,面积相同的两块田土,因肥瘦不同,其收益则大不一样。因此,各阄书中均强调“肥瘦均搭”、“肥硗兼搭”、“逐一品搭”等等,或贴屋,或贴地,尽量做到均平分析。如崇祯十五年“期太公阄书”载:“高蚯南头与道屋边毗连地一块,南北与道界止。此地原系阄是期太名下,因分高蚯屋阔狭不均,众论将地俱贴补期忠讫。”②即便如此,分析的结果往往会出现并不完全均等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实际上难以做到绝对平均的缘故。

  又有兄弟二人分析,兄已成家,而弟幼尚未娶亲的情况,为均平起见,即对未成家者另加补贴。雍正十年“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载:“惟次男尚幼,公议另扒田租三十砠正(整),以作津贴娶亲之资。”③

  关于未分前家庭债务,俱按各股均讨均还。“本年月日前所欠他人钱债、门役等务,俱作三分认还。”④“所欠账目,逐一两半均还,已(以)前有结等会领过者,俱是均应,未领者亦是均领,毋得异说。”⑤“所有祖遗外人欠账,四股均讨;但身所欠外人账目会银,俱系四股认还。”⑥

  关于土地税粮和门庭差役,一般则保持原赋役户头不变,而由各股平均输纳当差。“各处田产官民科则税粮,不论轻重,俱作两半输纳当差。”⑦“其税粮俱各两半输纳。其山园熟坦分过外,其未分住基房屋山场,俱各两半管业,税粮亦各两半解纳。”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31页。

  ②《胡氏阉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7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文书第65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妻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4页。

⑥《胡氏阄书汇录·翔周分家阄书序》,文书第72页。

⑦《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阄书》,文书第7页。

⑧《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4页。



关于父母养老,或各股轮流供给管办,或拨出一定租谷即另分出养老田,作为父母膳食,其去世后仍按股均分。“母亲膳食,期光、大二人管办,同日另立文书与母,五年以后亦作三分认供,毋得违文争论。”①“二亲膳食,四子均当供膳。”②“予也勤俭治家,积有盈余。今当老矣,欲求安逸,将承祖及续置田土阄分与二男管业。量收各人分内租共收四十八砠零贰斤半,又收未分众租伍十六砠贰斤,共收租一百零四租四斤,与吾妻程氏共为日食之需。”③

  在拥有较多人口和土地的富裕之家,特别是在宗族势力发达的徽州地区,分析家产之际,往往还保留一些存众未分的产业,即所谓众业。胡氏家族亦是如此。这些众业虽不在正式分析范围之内,但多数众业每股该得多少,分析的阄书上也都登载分明,其原则也是平均分析。 “再批:众存田地山塘及未分基地,俱各三分均业。其税粮及里役三分均纳。”④“计开存众业:一、土名许大坞田成地一块,一、土名许大坞茶山一块,一、土名庄里坦一块,此三宗两半均业。”⑤

  而在分析时有遗漏产业,日后亦按股均分。“如有遗漏产土,日后查出,亦作两半均分。”⑥“或遗有人头字约,未及细查,日后检出,四股均分。”⑦

总之,有关分析家产的各种事宜,都尽量贯彻平均分析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

  从“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可以看出,对各自承分阄得的产业,均强调各管各业,独自经营,不得侵越,即承认其私有权。“自今阄分之后,照阄各管各业,毋得争长竞短,遵守先规,亦不得恃强欺弱,生情悔异。”⑧“自今阄分之后,照阄管业,毋得生情异说,亦不得倚强欺弱,以长凌幼。”⑨作为对所承分的产业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受分人对分得的产业有权买卖。前已叙及,“胡氏阄书汇录”最后附载有“康熙五十五年胡阿郑卖房文契”,其中说: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子钦公妻汪氏阄书》,文书第21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世祯公康熙二十一年分墨》,文书第29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阄书》,文书第18—19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期太公阄书》,文书第23页。

⑤《胡氏阄书汇录·可杰公关书》,文书第48页。

⑥《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4页。

⑦《胡氏阄书汇录·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文书第43页。

  ⑧《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55页。

⑨《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妻阿张产业分书》,文书第67页。



立卖契妇胡阿郑同男叁壹,今因年老病久,日食衣衾无措,自情愿将承夫阄分己名下东边挨墙楼屋房壹间,并阁厢在内,座落土名许村屋角头,系师字九百六十六号,计地拾贰步四分九厘贰毫正(整),计地税伍厘贰毫零伍忽正(整),其房东至墙外尚元房……上至青天,下连地骨,尽行立契凭中出卖与房叔祖有辉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纹银贰拾贰两整。其银当日收足,其房即听买主住歇管业。未卖之先,并无重叠交易。倘有内外人声说一切不明等情,尽是本身承当,不干买人之事。其税即听本户收挖输纳,不必另立推单。自成之后,各无悔异。如有悔者,罚银壹两,与不悔人用。今欲有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①



这是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交易,但却是在本户内亲族之间进行的。其交易的房屋就是“阄分己名下”的产业。此类交易表明,在家产分析之后,各人承分的产业,即归私人所有,个人是拥有所有权的。当这种所有权转移时,即使在本户内的亲族之间进行,也是一种普通的买卖关系。从遗存至今的大量的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来看,其来源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属于“承祖摽分”的产业。这无疑是对所承分的产业拥有所有权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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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阄书的法律效用



  分析阄书乃属民间订立的契约合同文书。在分析家产、订立阄书之际,一般须由父母等家长主盟,参与分析者一一列名,并请亲戚和同族人作中见人,又有代书人等,以上人等均须在阄书最后署名画押。阄书都按分析的股数,一式抄录同样份数,编定字号,相互署名画押,阄定之后,各执一份保存。有的阄书上还钤有某种印记,或写有骑缝字样,以防篡改。“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崇祯十五年立“期太公阄书”,最后即写有“有骑缝字的一样三本”等文字。

  阄书虽属民间订立的合同文书,但它是具有法律效用的。在“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各阄书中,最后多写有这样的文字:

  自今阄业之后,二男毋许倚强欺弱,生情挖界,以起争端,致伤和气。各宜遵守,永保身家,不得故违。如有此者,执此理论,准作不孝罪论;甘罚白银拾两,与不违者用,仍依阄书。②

  自今阄定之后,各以父命为遵,永远依阄管业。如违,一听将此赴官陈理,准不孝论,仍依此阄书为准。③

自今阉分之后,照阄管业,毋得生情异说,亦不得倚强欺弱……如有此情,听自执墨鸣公理治,以不孝罪论,仍依此文为准。④



阄书的法律效用,亦得到封建官府法律的承认。《大明律》中有如下条例:

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⑤



《大清律》中亦附相同条例。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胡阿郑卖房文契》,文书第73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阄书》,文书第2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4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可佳公妻阿张产业分书》,文书第67—68页。

  ⑤《大明律附例注解》卷五《户律·典买田宅条例》,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本l993年版,第345页。

⑥《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五《户律·典买田宅条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6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而在胡氏家族中,即有用阄书打官司的案例。前文对《康熙五十五年黟县胡瑞寿、胡可佳诉状并县令批文》这一胡氏家族的诉讼文书,已作了介绍。其中“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初六日胡瑞寿诉状”的主要内容是,胡瑞寿控告同族人胡可佳“伪造谋占”属于他的一块田土。而“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十三日胡可佳诉状”,即是胡可佳的反控状,其中说:

况身父买此地,分析于身名下,阄书逆父作中,现有花押炳据,何得诬为造伪?例填年月,若果伪造倒填,逆父岂肯居中……设果伪造,身父分析之时,理应控告,价仅壹两,何业可谋?①



官府即以土地买卖文契和阄书为据,判胡可佳胜诉。前文已征引了县令的“正堂审语”,其中批道:“况可佳执出分阉书,此地系其父买分受阄书内,又有瑞寿之父胡有缘居间,尚可谓之造伪乎?”阄书的法律效用,在胡氏家族的这一案例中得到证明。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不少分析阄书在诉讼中发挥法律效用的案例。明清时代此类案例更是很多。胡氏家族的这一案例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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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胡氏阄书汇录反映的土地经营方式



  “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另一值得注意的方面是,有关土地经营方式的问题。据嘉靖四十三年“岩真公阄书”载,其两个儿子胡添旺、胡添琦阄分得土地的经营方式及其数量如下表: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264






在“岩真公阄书”的开头部分,首先分别列出了“旺执业”和“琦执业”的内容,各“执业”之下又分为“自种”和出租两部分,自种部分仅列各土丘段田土土名,出租部分则载各蚯段土名、租谷数及佃人姓名。那么,这里所说的“执业”又应如何理解呢?从该阄书上看,“执业”即是执管的产业,当是已由旺、琦分别执管的产业。该阄书在“执业”之后,又载有“外人佃种租田”(两半均收租)和旺、琦各“阄得共租”两部分,显然,“执业”是与“外人佃种租田”和这次阄分租田相对而言的。又,此时的胡添旺、添琦都年龄很大,早已成家立业。这从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添旺公阄书”所载即可看出。胡添旺在其序言中有“年逾六旬”的说法②,因而可知在十二年前(嘉靖四十三年,公元1564年)其父岩真公主持分家时,他已年近五十了。所以,作为已四五十岁的胡添旺、胡添琦都有自己执管的一部分产业,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阄书中用“执业”二字,而没有用“管业”,显然二者有所不同。“执业”的权限自然要比“管业”小些。而将“执业”田土载入分析阄书,恐怕亦有通过所立阄书加以正式确认之意。又说明,在这次正式分家之前,其家业已有某种程度的分析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74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4页。



  前已叙及,岩真公分家时其租谷总量达17716.5斤,合田土面积大致为100亩左右,当时在徽州出租土地达百亩的人户并不为多,属于地主富户当无疑问。而如上表所示,其“执业”土地之中又有“自种”田土,达31处,虽未具体标出面积和租谷数,可看出亦有相当数量。又,在其后“添旺公阄书”分给两个儿子的田产中,标明“自种”田土的共有20余处,租谷总数达7767斤,若以亩产300斤计算,土地面积约合20余亩。此外,在康熙二十一年“世祯公分墨”中,亦有不少标有“自种业”的田土。康熙四十八年“有辉公阄书”中,有的田土佃户栏中则标有“佃(上无佃)自”字样①,显然亦属自种业。

  在地主富户拥有的土地之中,有相当数量的“自种业”,或称“种作业”,这种现象并不奇怪。从理论上说,地主靠出租土地为生,佃农则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过活。因此很容易理解为地主的土地都是出租的,而佃农均租种别人的土地。但历史实际并非如此简单。从一些具体的历史记载中,特别是文书契约所提供的资料,可知当时不少中小地主多有一定数量的“自种”田土,乃至有的大地主所占有的土地之中亦有相当数量的自营田土;而佃农也常拥有少量的土地,自耕农或兼佃农,或兼小土地出租者,甚至有既出租土地同时又佃种别人土地并有自耕地者,等等。明清时代,这种现象不仅在徽州,在江南其他地区如苏州等地,均不乏其例。②

  在“岩真公阄书”中,又有“外人佃种租田”一项,共计田土11处,租谷5556.5斤。标题原文是:“又将外人佃种租田土名开具于后,两半均收租”。这实际上是一种共业未分田土。当时分析家产之际,常有一些田土标为“共业”,其与已经分析给个人的田土在形式上有所不同。然而,共业田土只是形式上没有正式分析而已,实际上按应分的房分如何分法,各人合得几分之几,在阄书上一般都明确标出。如前项田土即标明“两半均收租”。又如“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载:

    计开地

一、许大坞茶山园   四股均业   一、许大坞弯地   四股均业

一、许大坞东边山地 四股均业   一、许大坞塘边地   四股均业

一、余大坞地   四股均业   一、吊插坵地   四股均业

  所有山场照册四股均业③



一些存众产业亦采取此种方式处理。如“有辉公阄书”中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55页。

  ②参阅[日]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2章《明清时代的鱼鳞册》;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12章《明清农村经济结构》。

③《胡氏阄书汇录·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文书第42—43页。



计开存众承祖正租并田皮于后

一、土名杨家坦子钦公租五斤半   身该分数   佃胡元质   佳、佐均业

一、土名杨家坦田租壹殂零三斤   该得三股之一佃元质   佳、佐均业

一、土名许大坞塘下田租十二斤 该得三股之一 佃胡有缨   佳、佐均业

(以下略)①



这里的“该得三股之一”,是说有辉公承祖该得三股之一,对这三股之一再由佳、佐均业。从经营方式来说,以上这些都是采取一种在形式上共业经营,实际上已经按股分析,可以说是一种共业分股方式。

  前表所列还有一种“轮流种作”方式。在“岩真公阄书”的嘉靖四十五年的补充分单中有如下批文:

再批:原分过田仍存土名野猪舍田二处,门口上下田共二处,长坵塍田一坵,塘田源田一坵,六五家坞田一坵,山尾坞田一坵,因轮流种作不便,今兄弟商议丈量均搭,各业为业定,立此存照,再不许生情异说。如违,甘罚白银三两公用,仍依再批为准。②



由此可知,嘉靖四十三年岩真公主持分家时,曾有8坵田土采取所谓“轮流种作”的方式经营的。其后,“添旺公阄书”中又载有“两半种作”田土:

    计开众存田数开后

土名长坵塍并渠里田上下二坵计租十八砠并庄里塘   两半种作

许大坞屋边租六砠, 两半种作   银瓶坵租八砠   两半种作

(以下略)③



“两半种作”即“轮流种作”。该阄书后文中作为父母的养老田,又提到这三处田土,其下则均标“自种”二字。④说明轮流种作属自种性质。但这种轮流种作在经营管理上势必带来很大不便,所以,如阄书所示,岩真公主持分析时的轮流种作田土在两年后就又重新分析了。

  关于租佃关系方面,“胡氏阄书汇录”所载亦有值得注意之处。

首先,其所录明代各阄书中,各收租田土之下均只注有“租××砠”,或“租××秤”,而在清代的康熙四十七年“有绣公妻汪氏遗嘱分墨”、康熙四十八年“有辉公阄书”、雍正十年“可佳公妻阿张分田单”、雍正十一年“可杰公关书”及乾隆九年“可佳公妻阿张产业分书”中,除了上述记法外,还普遍出现“正租”、“田皮租”、“小租”、“田皮小租”、“硬交田皮小租”等提法,其租谷数量亦相当可观。正租即土地所有者收取的地租,又称“大租”等,“田皮租”、“小租”、“田皮小租”系土地使用者拥有的佃权而收取的地租,这种佃权可转让或出卖。它是明清江南一带永佃制发达、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明代虽已出现,但尚不为多。至清代在江南一些地区盛行起来。“胡氏阄书汇录”所载亦可看出这一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60页。

②《胡氏阄书汇录·岩真公阄书》,文书第12页。

③《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7页。

④《胡氏阄书汇录·添旺公阄书》,文书第19页。



  其次,在货币地租方面亦是如此。“胡氏阄书汇录”所载明代各阄书收取的地租均为实物地租。而在清代的阄书中,除了实物地租外,已收取相当多的货币地租。如康熙四十八年“有辉公阄书”载:

    计开各当田租、田皮本银于后

  一、胡有桂   羊尾坞田租七砠   当本纹四两整

一、同   野猪舍田租二砠半   当本纹壹两二钱五分整

一、同   岭背田租三砠   当本纹壹两五钱整

  一、胡有缘   松树琢林田租六砠   当本纹三两整

一、胡元大   门口田、查枝源二处田租五砠   当本纹二两五钱整

一、胡有道   横坵田皮   当本壹两五钱

一、胡有纹   庄里田皮   当本五钱

(以下略)

以上共计当本银十九两零五分整   佳、佐均收

  计开小租谷并银利本银于后

一、胡元吉借本壹两五钱   交利谷三砠

一、胡有纹二约借本五两   交利谷十砠

一、胡元清约借本纹四两   交利谷八砠

一、胡士登借本壹两五钱五分   交利谷三砠零三斤

(以下略)①



这里所载,前部分是以银当租,后部分则是用租谷顶借银的利息。既用白银交租,又可用租谷顶银利,可见货币地租发展之一斑。

总之,“胡氏阄书汇录”所载反映了当时土地经营的多样性和租佃关系的复杂性,为经济史研究的许多方面也提供了一般文献记载难以见到的珍贵资料。



[作者栾成显,1941年生,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收稿日期: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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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氏阄书汇录·有辉公阄书》,文书第6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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