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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谱----钱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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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08-09-21
钱杭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钱杭 文章来源:中 国家谱发布与检索中心 点击数:1959 更新时间:2005-11-15
本文未经原作者同意转载,如有异议请联系:QQ114412749   hxy1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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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谱是中 国谱牒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谱种。研究“通谱”,对于追溯同姓联结的实体化过程,特别是联宗谱的性质,以及在同姓联结实体化过程中的作用,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虽然关于中 国宗族谱牒的起源、分期、名称、目标、分类、内容等一般情况,学术界已有较完整的总结和研究,但就总体而言,对通谱的研究目前还属于谱牒学研究中的弱项,尚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完成。本文对通谱的分类、通谱出现的时代、通谱的姓系学特征、通谱形成的基础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深入的阐释。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所说的“同姓通谱”,是指在同姓者或同姓宗族间通过合作编撰谱牒进行的认同共祖、连通世系、重排昭穆等活动。这类活动在先秦时代就已出现,比如同姓联结以及同姓者之间对共同世系的追溯,即明显地具有这一性质。这些追溯活动也部分地表现在《帝系》、《世本》等文献中。司马迁撰写《史记》时就曾广泛参考并多次引用。根据《周礼》等书的记载,以及我们现在能够见到的经过后人辑补的残存文本,《帝系》、《世本》的内容主要是对黄帝以来直至春秋时代的帝王诸侯的世系、即位顺序和承袭位次的记载。虽然清人雷学淇校辑《世本》时肯定地说:

        《世本》书有传、有记、有别录、有图、有谱、有注。传见《史记·魏世家》索隐,记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正义,别录见《唐书·艺文志》,图见陈振孙《直斋书目》,谓张九龄撰《姓源韵谱》,尝捃摭《世本图》也。尽管如此,从今本来看,《世本》的性质绝不是族谱,更谈不上是同姓者有目的编撰的标准的通谱。因此,虽然与“同姓通族”类似的活动广泛存在于先秦,以明确的谱牒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谱”的历史,却无法追溯至周代。顾炎武关于“北人重同姓,多通谱系”的看法,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通谱以及与联宗的关系,无疑是一重要的启示。根据顾氏的提示,可知通谱的基本前提是“重同姓”。“谱系”之所以要“通”或可“通”,基本上与是否拥有五世以内的共同世系(至少是旁系)无关,主要在于拥有共同的姓号,此即所谓同姓不同宗。这是通谱这一行为之能够发生、并从上而下发展为广泛的社会运动的根据之所在。如笔者曾经指出的,“重同姓”这一人际交往原则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不是简单的血缘性质的联结,而是有着明确功利目标的、同时体现了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一种联结方式;

        通谱作为一种文本形式,是对同姓联结所获成果的正式确认。通谱的形成,标志着同姓联结关系开始了向实体性的同姓集团的转化过程。同姓集团是否形成,首先即表现在通谱的编撰上。

        另外,在“重同姓”与“通谱系”之间,前者自然居于第一位的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重同姓”就必然会“通谱系”;这当中还需要具备一些技术方面的条件,即拥有可以用文字和图表来有效表达“重同姓”这一普遍要求的必要知识和手段。换言之,在理论上,“通谱系”是“重同姓”的结果;而在实践上,文本形式的“通谱”则要待一般谱牒的编撰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够出现。

        总之,通谱是中 国宗族谱牒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谱种。研究“通谱”,对于追溯同姓联结的实体化过程,特别是联宗谱的性质,以及在这一实体化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通谱的分类

        关于中 国宗族谱牒的起源、分期、名称、目标、分类、内容等一般情况,现代中外学术界已有比较完整的总结和研究。但就总体而言,对通谱的研究目前还属于谱牒研究中的弱项,尚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完成。在已经发表的有关通谱的研究成果中,最系统因而最值得重视的,是日本学者多贺秋五郎的著作。

        在谱牒的诸多种类中,“通谱”相对于以一族一支为记载对象的“族谱”、“家谱”、“支谱”而言,反映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姓宗族之间、同一宗族的不同支派之间关于姓氏的渊源关系和从某一代开始出现的世系会通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联谱”。同时,通谱本身也是一个有众多分类的类别。多贺秋五郎在《宗谱的研究·资料篇》第一部“解说”之八中,撰“宗谱的分类·通谱”一节,其中提到了通谱类谱牒的多种名称,共计有以下十四种:
        通谱的别称有全谱、会谱、会通谱、统会宗谱、会宗统谱、统谱、统宗谱、统宗世谱、统宗谱略、统宗簿、开族统汇图谱、联宗统谱、大同谱、大同宗谱等等。
        据笔者从美国犹他谱牒协会所编《中 国族谱目录》(Chinese Genealogies at the Genealogical Society of Utah 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1988年)中所见,通谱类谱牒的别名至少还可举出通族谱(清顺治十三年《续刻尤氏通族谱》)、谱录合编(清康熙三十二年,浙江绍兴《史氏谱录合编》)、合修宗谱(清嘉庆十三年,江苏江阴《江城花塘合修宗谱》)、合谱(清咸丰六年,山西平定《潘族合谱》)、世谱汇编(清光绪二十一年,江苏武进《张氏世谱汇编》)、大成宗谱(清光绪二十六年,江苏镇江《金沙王氏大成宗谱》)、大成谱(民国十三年,江西南昌《江西陈氏重修大成谱》)、汇造宗谱(民国二十年,江苏丹阳《云阳陈氏汇造宗谱》)等八种。还有许多是连缀诸多地名而形成的通谱,如清乾隆四十八年《尤氏苏常镇合谱》,清同治十年《尤氏苏常镇宗谱》等等。不同的名称很可能与不同的编纂体例和编纂目的有关。另外,一般的谱牒之中,往往也会包含某些通谱性质的内容。如多贺氏所说:

        就是在单独的宗谱、族谱、家谱、家乘、世谱和谱中,为了包括大范围的族人,也常常有将各族先前所刊刻的大量谱牒统合起来的情况。因此,仅仅根据谱牒的名称来判断它究竟是狭义的宗谱,还是通谱,并没有充分的把握。

        多贺氏指出“狭义的宗谱”与通谱在内容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叉现象,显然是符合实际的;谱牒的名称有时确实不能真实地反映谱牒的性质。但如果认为只要具备了某些特定的内容,一般宗谱也就成了通谱,这一推论恐怕难以成立。谱牒之所以能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各种谱牒编纂时确定的功能目标,特别是谱牒记录的世系所涉及的不同范围。以某一具体宗族的直、旁世系为范围而编成的谱牒,是一般的宗谱(包括宗谱、族谱、家谱、支谱、房谱等);以若干个宗族形成之联合体、复合体的世系(主要为直系)为范围而编成的谱牒,就是所谓通谱。一般宗谱中可以包括通谱的某些内容(通常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谱中同样可以而且必然会涉及一般宗谱的某些内容。实际生活即为如此,谱牒的编撰只是以浓缩的形式反映现实而已。但内容上的互相兼容并不能改变谱牒基本体例和形式的差异。如果不严格区别谱牒的体例和形式,无异于放弃进行分类,这在学术上自然不可取。这当然只是一个小问题,并不影响多贺氏对通谱的总体考察。

        根据参与对象和谱牒编纂的目的,多贺氏将通谱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对三种通谱类型的编纂特点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作了详细说明。由于这部分内容相当重要,故按类型移译如下。

        (一)普通型。

        如果一个宗族很强大,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将另一宗族的族谱与本族的族谱合并;其二,各宗族采取对等的立场。在前者,族谱上不一定特地使用通谱的名称,即使在仅仅称为宗谱、族谱、家谱的情况下,也能够反映实现通谱的某一过程。但是,明确记作通谱的也不少,如江西省安福欧阳氏的《欧阳安福君六宗通谱》(民国二十六年),江苏省江阴程氏的《皖苏程氏通谱》(清光绪二十年)等。完成通谱以后,宗族就实现了合并,但结果并不意味着作为分支的宗族要接受本宗的支配。事实上,两个宗族把各自的族谱拼合在一起,大多只限于使共同的记事(主要是古代的故事)得以互相参照,世次也因此得以统一,而在宗族的结构上相互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这种情况在后世更为常见。此时,除了称为通谱以外,往往还有合谱、合编、全谱等名称。比如,将江苏省昆山朱氏与福建省罗阳朱氏的通谱,称为《建阳朱氏昆罗家谱》(清光绪三十二年);将江苏省溧阳史氏与浙江省会稽史氏的通谱,称为《谱录合编》(清康熙三十二年)、《史氏谱录续编》(民国七年);将江苏省昆山县东沙王氏与长洲县中沙王氏、无锡县西沙王氏的通谱,称为《王氏三沙全谱》(清光绪二年);将广东省南海眉山派苏氏与武功派苏氏的通谱,称为《武功书院世谱》(清光绪二十六年,又称《苏氏族谱》),等。

        (二)统宗谱型。

        在本宗与分支的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实现宗族的统合,就编成统宗谱。主要有江苏省无锡吴氏的《吴氏通谱》(清光绪十二年),江苏省锡山周氏的《锡山周氏光霁祠大统宗谱》(民国八年),安徽省黟县江村江氏的《济阳江氏统宗谱》(清嘉庆二十五年、清光绪八年和民国八年),安徽省旌阳礼村戴氏的《旌阳礼村戴氏统宗谱》(清光绪三十四年),安徽省歙县方氏与浙江省淳安方氏的《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通谱》(清乾隆十八年),河北省浭阳赵氏的《浭阳赵氏西门通谱》(清光绪九年),河南省程氏的《河南称氏统宗谱略》(清同治七年)。 等等。

        (三)大规模联合型。

        民国时期,通谱和统宗谱大规模展开,出现一省范围或数省联合进行的局面。前者的实例有以江西省新昌卢氏为中心统括全省卢氏的《江西卢氏通谱》(民国二十一年),以广东南海及番禺简氏为中心统括全省简氏的《粤东简氏大同谱》(民国十七年),以湖北省黄冈方氏为中心统括全省方氏的《方氏联宗统谱》(民国十三年)等。后者的实例有安徽省庐江县何氏与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广东、河南等省其他何氏共同编成的《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民国十年)。

        多贺氏的结论是:以上几种虽然大体上都可称为联宗谱,但细分起来,所谓通谱,应该分为狭义的通谱、统宗谱和联宗谱三类。多贺氏的通谱分类虽然仅是举其大者,却深得其要。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指出通谱包含了几个具有不同历史内含的层次,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总括性概念。据上述分类,第一类“普通型”(狭义通谱)中的第一种情况反映了两个宗族之间在组织上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合并,此应与“合族”的某一类型接近(日本学者上田信称之为“宗族合同”)。第二种情况中,有关宗族虽然在名义上进行了合并,但实际上却保持了各自原有结构的独立,这一过程与联宗相近,所形成的通谱,应具有联宗谱的性质。第二类“统宗谱型”(统宗谱)如果反映的是一个实体性宗族内部主干与分支的关系,即类似于“归宗”,不能也不必称为联宗;而民国以后在较大地域范围和规模上形成的所谓“大规模联合型”通谱和统宗谱,如明嘉靖十六年(1537)张宪、张阳辉主修之《张氏统宗世谱》,则应视为联宗谱。因此,因联宗而形成的第三类“联宗谱”,虽然可以看作是与狭义宗谱相对而言的广义的通谱,但如果象多贺氏那样加以精细界定的话,显然只能属于通谱中的一个分支,大约在明中期以后开始大规模出现。这一点在谱学研究上实具重要意义。

        对于通谱的基本特征,多贺氏的见识当然高于中 国古代学者的一般水准,但因为没有充分涉及通谱体现的原则和基本编撰方法的起源问题,所以他的研究还是不完整的。

        顾炎武说“同姓通族见于史者,自晋以前未有”。如果仅是针对因通族而形成通谱这一谱牒形式的具体编撰方法而言,顾氏的论断显然是有根据的。正史的著录基本上也能证实这一点。《汉书·艺文志》“历谱类”著录《帝王诸侯世谱》二十卷,和《古来帝王年谱》五卷。

        “春秋类”著录《世本》十五篇、《太古以来年纪》二篇,《隋书·经籍志》有“谱系篇”,作者在说明中提到“汉初得《世本》,叙黄帝已来祖世所出,而汉又有《帝王年谱》;后汉有《邓氏官谱》。”正式著录中有《世本王侯大人谱》二卷,《世本》二卷(刘向撰),《世本》四卷(宋衷撰),《汉氏帝王谱》三卷。如前所述,《帝系》、《世本》类著作并不具备通谱的性质;甚至严格地说,有些“谱”只类似于一种职业姓名录而已。如记载东汉名将邓禹家族任官情况的《邓氏官谱》即是。《后汉书·邓禹传》称:邓氏自中兴以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中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之比。估计以上内容就来源于《邓氏官谱》。

        同姓通谱虽然不见于晋之前,但其原则和方法却应该酝酿、准备于晋之前。对这一点,顾炎武似乎没有加以足够的注意。晋代大量出现的通族事例和通谱,是先秦的同姓联结传统在新时期的复兴,而复兴的客观基础,则是在两汉时代逐渐形成并蓄积成势的。

        所谓客观基础,是指自汉代文、景之治以后,各地出现了各种性质和规模的宗族集团,其中有贵戚皇族、军功官族以及因商业和实业致富的大族;这些宗族集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逐渐奠定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并成为日后形成地域集团的基础。在这些宗族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以不同的形式(如文献的、碑铭的形式等)编纂了记录本族世系、世传和主要人物事迹的谱牒。汉代谱牒的发展是离不开这一基础的。西北大学教授陈直曾经总结过这一时期谱牒的体例特征,称:谱牒的形式,汉代分为三种:一为横格制表,分代分格顺序写。《史记·三代世表》、《王子侯表》、《高惠以来功臣表》是其例;二为以姓为单位,先叙得姓的起源,再叙世系及官位,王符《潜夫论·氏族篇》,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其例;三为一贯连叙,除上述《史记·自序》、《汉书·叙传》外,汉《孙叔敖碑阴》等是其例。

        第一种横格制表形式,当时主要用于历代帝王、诸侯贵族的世系关系和传位记录。按南宋郑樵的分类,此类谱牒属于“帝系”、“皇族”,因而就总体而言,在汉代的使用不会很多。但“横格制表”这一记述手段,由于表述清晰,关系简明,便于随时修正和查阅,故成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一种记载方式,亦为后世欧阳修提出以记录“可见之世”为原则的“谱图之法”之渊源所在。第二种“以姓为单位”的王符《潜夫论·志氏姓》、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否为一种独立的谱牒形式,似有疑问。据今本的实际情况来看,较为稳妥的,是按《新唐书·柳冲传》的分类,将之视为谱学研究著作。事实上,大部分以姓氏为记载对象的两汉、魏晋、隋唐时代的谱牒,都属于这一类别。就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表达形式而言,它们与记录某一宗族集团的世系、世传为主体内容的真正意义上的家谱、族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存在许多颇值得关注的问题,详见下节,此不赘论。汉代家谱、族谱的体例,当以“一贯连叙”的第三种形式为主流。其中以碑刻形式保存下来的谱牒较为真实,而文献则难免会经后人陆续增饰,改变问世时的原状,如《扬雄家牒》就是一例。碑刻谱牒可简称为“石谱”、“碑谱”。汉代著名的碑谱很多,如陈直征引的东汉桓帝延熹三年(160年)的《孙叔敖碑》,东汉灵帝光和三年(180年)的《赵宽碑》,即《三老赵椽之碑》;除此之外,还有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52年)的《三老讳宗忌日记》。而且陈直还注意到当时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孙叔敖碑的谱牒,即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八所载之东汉《张迁碑》。张迁,陈留郡已吾人(今河南开封之夏邑县),曾任河内郡荡阴县令。该碑文将距张迁近320年前的西汉开国功臣留侯张良(韩国公子)、文帝时张释之(南阳郡堵阳人)、武帝时张骞(汉中郡成固人)三人并列为张迁的祖先,以壮张氏声势。对于这一点,前人已有严厉批评。明代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一三四《跋汉隶张荡阴碑》指出:(张君碑)文辞翩翩,有东京风,独叙事未甚详核耳,至谓其先有曰良、曰释之、曰骞者。按,良韩人,释之南阳堵阳人,骞汉中人,宗系绝不相及,文人无实乃尔。

        陈先生虽然也认为这类内容属于汉代谱牒中“夸张失实”的一类,但并没有因此全面否定张迁碑的历史价值,而认定这是与孙叔敖碑等“最可靠的谱牒文献”“性质不同”的另一种谱牒。这就显示了陈先生超越前贤的学识。可惜他虽然发现了问题,却未对“性质不同”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明确的判断。

        据笔者的看法,就碑文的形制、用语、风格、体例而言,张迁碑与其他典型的汉碑相比没有太大不同,但碑文中对与张迁“宗系绝不相及”的张良、张释之、张骞等人的追述,则与重姓系、轻宗(世)系、不论直旁系这一通谱的基本特征相合。在这个意义上,张迁碑虽不能说就是通谱,却已体现了通谱的某些重要原则,比如对同姓而不同宗、不同族者的“越认”(参见第四节)。这一点,应引起谱学史研究者足够的注意。

        同姓联结不仅需要具备客观基础,还需要有外在动力来加以推动;换言之,对同姓加以联结者,须因此而获利,方具足够的动机。“同姓”之所以值得“重”,对于社会地位不高的同姓成员来说,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争取获得超出某一宗族现有世系和居住范围的利益;对于国家统治者来说,则是可以通过“重同姓”来维持和扩大某些姓氏既得的政治、经济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培育起一个中层组织。在以小农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皇帝不可能直接统御全民,因而需要在政权内部的上下之间建立权利与义务互为牵制的约束关系。不仅在先秦时代,即使在后世,“重同姓”始终都有明确的功能目标。先秦时期,同姓联结属于上层政治活动的一种形式,可以为参与者带来直接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主动的道德地位;这一性质至汉代仍未改变,但实现的过程稍显曲折。汉代除了在爵位和采邑的分配上还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世袭制之外(基本上限于皇族和贵族范围),大多数官职的任命则需经察举、保荐等程序。根据规定,政府首长负察举保荐之主责,而乡间清议的评价亦为不可或缺的考量手续。此时,逐步掌握了地方各类资源的大族著姓,受到当政者的重视,已能部分地操纵舆论走向。后世人们批评汉代察举制度“日久弊生,夤缘势利,猥滥益甚”,就是指大族著姓利用制度空间上下其手,以谋其私,破坏公正公平选举的事实。在此情势下,大族著姓中人(同姓、同宗者),或其姻亲,必居有利地位。东汉以后,大族著姓利用割据战争的有利条件,壮大为地方豪强(华族);当此一现实与曹魏正式制定施行的“九品中正制”相配合后,就使得同姓联结有了可以迅速兑现的政治、经济价值。“人之得以其姓名与于中正之品藻者鲜也,非名誉弗闻也,非华族弗与延誉也。”宋孝王《关东风俗传》中关于六朝时期“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记载,一直为人们广泛征引,用来描绘魏晋六朝时大宗族集中聚居于某地的盛况。但“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宗族聚居现象本身,只有当其纳入政治权力的分配结构中之后,才会成为普遍强烈的“重同姓”要求的基础。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包括国家和地方政治两种形态),没有政治利益的引诱,由自发性聚居产生的“重同姓”,只能是个别和舒缓的。而在利益的鞭策激励下,利用各种手段依附或加入大姓,就成了社会各层次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普遍原则。此时,建立在姓系学基础上的同姓通谱的出现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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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9-21
三、通谱的姓系(谱)学特征

        中 国历史由秦汉入三国,在官僚铨选制度上出现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魏文帝根据陈群的建议,吸取前朝在察举、推荐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制定并推行了“九品官人之法”(即所谓九品中正制),用地望(家世的地位和声望,即门第)来取代战争时期单一的“唯才是举”政策。

        陈群是曹魏三代重臣(曹操时任御史中臣、领丞相东西曹掾;文帝时为尚书、顾命大臣;明帝时开府,为司空),一向雅杖名义,以正色立朝,鄙视那些既无家族背景、又未受过良好教育的军政暴发户,称他们是所谓“秽德秽行”之徒,深知无法靠这批战前和战时的无赖来治理国家。于是就有了这一以力纠时弊为目标的制度改革。其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将各地方的精英,实际上也就是所谓“右姓”成员选入各级官僚机构。这样,冠于人名之前的“姓”,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志,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在中 国古代历史上,“姓”不仅是血缘关系的符号,在其基本规定中还同时包含着地缘关系;同姓、异姓不仅是同或不同的血缘关系的标志,而且就其起源来说,还是同或不同的地缘关系的标志。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地缘关系决定了同姓和异姓之间的区别。以上这些特点虽然主要表现在姓氏的早期发展过程中,但在姓、氏已经合一,姓、氏的数量较先秦剧增的秦汉以后,同样构成了姓氏学的基本原理。当人们宣称自己属于某一显赫姓氏,并以此来表示自己的身价时,必须具体指明本人或本人所属群体曾经所处及现在正处的地域范围,以及这一地域范围与他所希望联结的某姓之地域范围之间的源流-派分关系:包括共同的姓源和始祖,自然出现的世系分支,因某种历史原因而发生的分支迁移过程,等等。总之,只有具备了血缘和地缘两方面足够证据的“同姓”,才可被认为具有历史合理性;否则这种“同姓”的真实性将受到广泛的质疑。宋人吕大钧读史,就读出了如下重重疑问:王之氏一也,吾不知出于元城之王耶,宜春之王耶,邛城之王耶?刘之氏一也,吾不知出于陶唐之刘耶,奉春之刘耶,元海之刘耶?其能明辨而不惑者鲜矣。氏之马者,未必能辨其为马服之马及马矢之马也。氏之石者,未必能辨其周卫之石及后赵之石也。古之氏族繁而知之者反多,今之氏族简而知之者反少。

        因此,得到当时社会正式认可、并能成为身分依据的,并不是单纯的血缘意义上的同姓,而必须是拥有同一姓源、同属一个地域范围的同姓。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的同姓,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姓。在魏晋以后文献中随处可见的所谓“郡望”,就是这样一个以地缘范围来明确血缘团体性质的术语。郡望,即世居某郡,为当地人所仰望尊敬的显贵望族,如清河张氏、颍川陈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赵郡李氏等。还有著名的琅邪王氏、陈郡谢氏。秦观《淮海集》卷二二《王俭论》:“自晋以阀阅用人,王、谢二氏,最为望族。江左以来,公卿将相出其门者十七八,子为主婿,女为王妃。布台省而列州郡者不可胜数,亦犹齐之诸田,楚之昭、屈、景氏,与国同其休戚者也。”同郡,俗称小同乡,故郡望又称为“乡望”。《资治通鉴》卷一四六《梁纪二》,梁武帝敕曹景宗:“韦叡,卿之乡望,宜善敬之!”胡注:“曹景宗,新野人。韦叡以京兆著姓居襄阳,既同州乡,而韦为望族。”郡望又称为郡姓。《资治通鉴》卷一四○《齐纪六》,记齐明帝亲自批准,河东薛氏“乃入郡姓”。胡注:“郡姓者,郡之大姓、著姓也。”除郡姓之外,根据该姓所居地的远近、方位和行政区划的性质,还有州姓、县姓等多种名称。如《隋书·经籍志》谱系篇叙:
        中 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及周太祖入关,诸姓子孙有功者并令为其宗长,仍撰谱录纪其所承,又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

        《新唐书·柳冲传》引柳芳所论,提到另一些名称: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

        用来称呼各地大姓、著姓的名称虽然不同,但对于希望与它们建立同姓关系者来说,都必须在姓号之前冠以明确的州、郡范围(所谓“本望”)之后,方具实际意义,外界才可加以****和品评。如果要认同某姓,首先就是要认同某姓之“本望”。《新唐书》卷七一《宰相世系表》的体例,是先对各大姓加以尽可能清晰的地域划分,以此分出派系或房份,再以派系、房份为单位列出世系表。如裴姓,“定著五房,一曰西眷裴,二曰洗马裴,三曰南来吴裴,四曰中眷裴,五曰东眷裴。”如刘姓,“定著七房,一曰彭城,二曰尉氏,三曰临淮,四曰南阳,五曰广平,六曰丹阳,七曰南华。”如陇西李姓,“定著四房,其一曰武阳,二曰姑臧,三曰敦煌,四曰丹阳。”如赵郡李姓,“定著六房,其一曰南祖,二曰东祖,三曰西祖,四曰辽东,五曰江夏,六曰汉中。”等等。到后来,凡提到某一封郡,就会令人联想到某一著姓;有时地名竟可暗示某姓。没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同姓”,等于无根之人,来历引人怀疑;即使提拔,也非制度设计之初衷,故难以成为品评的标准。

        北宋以后,郡望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凡较大宗族必有古老郡名,其中沿袭者有之,冒认者有之,含糊其事者有之,胡乱编造者有之;真假相间,不一而足。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二有“郡望”一条,对在郡望上的假冒现象有深刻的揭露:五季之乱,谱牒散失。至宋而私谱盛行,朝廷不复过而问焉。士既贵显,多寄居它乡,不知有郡望者盖五六百年矣。唯民间嫁娶名帖偶一用之。言王必琅邪,言李必陇西,言张必清河,言刘必彭城,言周必汝南,言顾必武陵,言朱必沛国。其所祖何人,迁徙何自,概置弗问。此习俗之甚可笑者也。

        对此我们当然要持有足够的警惕,以免轻信上当。不过,有些宗族的郡名虽然在真实性上相当可疑,但若追究其得名的过程,却也能发现一些有趣的历史事实。如宣城邝姓就是一例。邝是古姓,罗泌《路史》卷三○《国名纪·杂国上》:“旷,邝是字书邝,古国,有邝氏。”《姓苑》:“邝氏,广东南海、高要多此族。”自邝氏有文字记录以来一直到南宋,邝氏历代子孙没有离开过广东,始终散居在南海、广州、番禺、新会、从化、花县、东莞一带。“宣城”,安徽宁国府宣城县。据《开平泮村溯源家塾序文》:“祖,谆公,字愈平。(南)宋进士,官京城尹。女选皇妃,封宣城侯,食采其地,故郡焉。”邝谆因国舅身份而获赐侯爵,爵名“宣城”。但事实上“宣城侯”之“宣城”与皖南之“宣城”,只是名义上的巧合,并无实际居住关系。不仅邝谆生前没有去过宣城,在他死后,他的三个儿子一元、一声、一俊兄弟也没有去宣城,同在广东河源为父守制,故而直到民国初年,宣城尚无邝氏族人居住。“宣城侯”之“宣城”演变为采邑之“宣城”,进而成为邝氏宗族之郡名,完全是一种人为的安排。《订修宣城世谱序》记载,谆公因得罪权贵致仕南归后,将家藏白金黄铜及彝鼎等宝物分给三个儿子,但恐后代久而健忘,乃立宣城郡名,使后代子孙、儒士生员龙虎天下者,知宣城郡皆邝氏之一脉。但立郡事宜需报经朝廷方能生效,邝谆未及批准,就得病去世。《谱序》云:“一元、一声、一俊兄弟于谆公逝世后,同在河源,乃谋立邑郡而分居。”又,《重修宣城郡族谱序》称:“谆公与何氏夫人逝世后,三子庐墓服阕,议欲分居。后念同是谆公所出,乃思立郡,以笃其情。奏于朝,制曰可,因赐宣城郡之名。”文献的记载很清楚,邝氏之“宣城”郡名,是出于邝谆父子的自动提议和朝廷的追封;“宣城”之郡名,实循“宣城侯”之名而定,并非因皖南宣城县而产生。在这里,郡名与实际的和历史的生活地域出现了分离现象。而且这一分离确实具有可以理解的原因。

        尽管如此,上述分离现象在北宋以前基本上不存在。魏晋至隋唐的郡名大致可以反映某姓的地缘范围。表现在魏晋至隋唐以来谱牒的编撰上,就是出现了大量以姓氏为记录对象的总谱、韵谱和郡谱。其实,这三大类谱严格说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谱牒,而应该是在两汉、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众多类型的独立谱牒基础上,经过总结和研究之后编辑而成的谱学文献,目的是为了制定一份经过官方正式认可的地域-姓氏对照清单,防止出现重大的混乱。研究表明,谱牒尽管可以有多种体例,但其共性,应较多地表现为对某一宗族世系和人物的集中记录,而谱学则是在对各类谱牒进行整理、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的概括性成果。以贾(弼)、王(俭、僧孺)谱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姓氏源流为主要整理对象的姓系学,就反映了这一重要特征。他们根据社会各阶层已有各种类型家谱、家传和家族文献的记载,

        清理当时各主要区域内的姓氏来源、分布情况、代表人物、世系简述;通过综合的叙述,表现出各姓在政坛上所处的层次和等级。柳芳对那一时代的谱学发展状况和谱学大家作过如下概括:晋太元中,散骑常侍河东贾弼撰《姓氏簿状》,十八州百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篇,甄析士庶无所遗。宋王弘、刘湛好其书。弘每日对千客,可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撰《百家谱》以助铨序,文伤寡省;王俭又广之,王僧孺演益为十八篇,东南诸族自为一篇,不入百家数。弼传子匪之,匪之传子希镜,希镜撰《姓氏要状》十五篇,有所谙究。希镜传子执,执更作《姓氏英贤》一百篇,又著《百家谱》,广两王所记。执传其孙冠,冠撰《梁国亲皇太子序亲簿》四篇。王氏之学,本于贾氏。……

        据柳芳的总结,六朝以来的谱学,就是一种力图按区域来综合当时所有姓氏的“姓系学”(柳芳所著即名为《姓系论》)。可惜除了概括性的评论,这些著作具体的体例和内容,现在已难以得知。

        郑樵在《通志略》“谱系·总谱”类中,系统地著录了这一时期的书目。如挚虞《族姓昭穆记》十卷,王俭《百家集谱》十卷,王逡之《续百家谱》四卷,《百家谱拾遗》一卷,王僧孺《百家谱》三十卷,《百家谱集钞》十五卷,贾执《百家谱》二十卷,傅昭《百家谱》十五卷,《百家谱世统》十卷,贾执《百家谱钞》五卷,徐勉《百家谱》二十卷,贾执《姓氏英贤谱》一百卷,何承天《姓苑》十卷,《复姓苑》一卷,贾希镜《氏族要状》十五卷,《官族传》十五卷,王俭《诸姓谱》一百十六卷,等,其中有一些与柳芳提到的相同。另见于他书的记载亦有不少,如《南史·王僧孺传》有《十八州谱》七百一十卷(卷数与《旧唐书》著录之七百十二卷不同),《东南谱集抄》十卷;《南齐书·贾渊传》有《见客谱》、《人名书》(贾渊字希镜);《北齐书·宋显传》有《姓系谱录》五十篇(宋显从祖弟宋绘撰)等。

        《隋志》谱系篇共著录隋以前谱牒四十一种三百六十卷。如将当时已亡佚者计算在内,则为五十二种一千二百八十卷。其中具有姓氏总谱和郡望谱性质的共二十三种一千一百四十卷。它们是:

        《百家谱》二卷(刘湛撰,亡),《百家集谱》十卷(王俭撰),《续俭百家谱》四卷(王逡之撰),《南族谱》二卷,《百家谱拾遗》一卷,《百家谱》三十卷(王僧孺撰),《百家谱集钞》十五卷(傅昭撰),《百家谱世统》(王僧孺撰),《百家谱钞》五卷,《姓氏英贤谱》一百卷(贾执撰),《新集诸州谱》十一卷(王司空撰),《诸姓谱》一百一十六卷,《益州谱》四十卷,《关东关北谱》三十三卷,《梁武帝总责境内十八州谱》六百九十卷(亡),《益州谱》三十卷,《冀州姓族谱》二卷,《洪州诸姓谱》九卷,《吉州诸姓谱》八卷,《江州诸姓谱》十一卷,《诸州杂谱》八卷,《袁州诸姓谱》八卷,《扬州谱钞》五卷。

        这二十三种可说是隋以前经官方认定的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姓系学著作,其重点是确定当时所有重要姓氏的地域范围。对于当时人来说,这些著作相当于一部地域-姓氏索引和势力分布图;对于后世研究者来说,则是说明姓氏与地域之间存在不可分割联系的典型例证。据精心编撰这些姓系学文献的人的主观愿望,上述文献的编撰成功,将使一个人冒充出身于某郡某姓的企图,面临绝大的困难。柳芳《姓系论》所谓“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官有世胄,谱有世官”,即为此意。就姓系学的设计初衷而言,这一目标完全应该、也可以达到。但问题是这些姓系学文献的编撰原则本身存在着严重的****,也就是说,它们对郡望各族内部真实的世系关系的了解程度和认真程度,远远不及对真实姓号、真实门第的关心与热衷。因此,姓系学的谱学虽然绝不鼓励人们作伪(这一点必须充分肯定),但却不能预防、也难以杜绝人们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作伪。引起当时有识之士及后世总结者激烈批评的魏晋选举弊端,与此大有关系。附带指出,《隋志》著录中没有隋代的谱学。这一方面是因为隋祚三世而终,历时过短,北朝与唐代之间相隔不过30余年,几乎不及一个世代,故难以在谱学的编撰上有所体现;另一方面也与当时社会价值取向所发生的变动有关,且影响更为深远。南北朝以来,以“尚姓”为标志的官吏铨选制度的弊端逐渐在政治上导致了一系列灾难性后果,“尚姓”演变而为“尚诈”,王朝政治黑幕重重,吏治陷入混乱,并导致民风、士风出现相应的腐败。隋代以此为鉴,开始推行科举制,有所改革,“学者皆怀牒自列于州县”; 总的原则是“反古道,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新唐书·柳冲传》)官僚制度固然出现了平民化,但却使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结构更加空洞化,中央与地方之间失去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由此造成皇权凝聚于上,义务却遍及于匹夫匹妇,当中缺乏各种有权力能裁判、折衷、调整或甚至带服务性质的中间机构(最主要的就是各地的望族),于是制度能否遂行,全靠皇帝亲自出面,向下施压。隋文帝晚年的精力,就尽瘁于此事。结果到了唐代,人们痛定思痛,发现在政治上有许多属于权力再分配的制度是不能忽略,更不能随意取消的,否则将危及王朝的生存。因此,与地域集团直接参与和平衡王朝权力分配这一政治结构紧密相连的“尚姓”传统,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了统治者高度的重视。当然,这一切的出发点及归宿,都必须是要能够肯定和满足唐代统治者对其自身历史地位的需求。由此可见,没有隋代的“反古道”,唐代的姓系学就失去了纠隋之弊、“反其道而行之”的直接动力。         唐代谱学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谱学主流的特征,重姓系、轻世系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所花的大力气,是通过包容性更大且极富唐代特色的姓系学研究,来反映和确定符合唐代政治现实及统治者新的需要的姓氏等级。唐太宗发布《刊正氏族诏》,希望在姓氏的排列顺序和尊卑等级上,顺应改朝换代的变化,形成一个新的局面。其文称: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缡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宦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乎婚媾,多纳财货,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屈于婚娅;或矜夸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惟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务合礼典,称朕意焉。

        唐太宗的本意,是希望以新朝所授予的官爵来压倒“其子孙采行衰薄,官爵陵替,而犹昂然以门第自负”的六朝旧姓旧族。但是他自己手下的大官如魏征、房玄龄等人仍与这些世家大族保持联姻关系,因此他们“旧望不减”。

        《旧唐书·李守素传》:守素尤工谱学,自晋、宋已降,四海士流及诸勋贵,华戎阀阅,莫不详究,当时号为“行谱”。尝与虞世南共谈人物,言江左、山东,世南犹相酬对;及言北地诸侯,次第如流,显其世业,皆有援证,世南但抚掌而笑,不复能答,叹曰:“行谱定可畏。”许敬宗因谓世南曰:“李仓曹以善谈人物,乃得此名,虽为美事,然非雅目。公既言成准的,宜当有以改之。”世南曰:“昔任彦升美谈经籍,梁代称为‘五经笥’;今目仓曹为‘人物志’可矣。”

        李守素所精通的“谱学”,在《新唐书》本传中被直接称为“氏姓学”,特别突出地反映了各重要姓氏的地域分布和互相之间的关系,这说明了唐代谱学与魏晋南北朝谱学所具有的继承性,但气魄要宏伟得多。唐代的谱学又称“姓谱学”。《新唐书·路敬淳传》称路敬淳:

        尤明姓系,自魏、晋以降,推本其来,皆有条序,著《姓略》、《衣冠系录》等百余篇。……唐初,姓谱学唯敬淳名家。其后柳冲、韦述、萧颖士、孔至各有撰次,然皆本之路氏。

        “姓谱学”的概念比“氏姓学”更准确地反映了唐代谱学的特征。

        唐太宗贞观十二年(638),高士廉、韦挺等人奉命编纂而成的《贞观氏族志》一百三十卷,是对唐初八十五郡三百九十八姓的分类整理和等级排列,可以视为唐朝初年的一份权力分布图。

        据北京图书馆所藏敦煌残简,一百卷本《氏族志》体例如下(以前十郡为例):
        □阳郡 三姓 并州 仪、景、鱼
        雁门郡 三姓 岱州 续、薄、解
        中山郡 一姓 恒州 甄
        康平郡 四姓 冀州 宋、焦、啖、游
        高阳郡 四姓 冀州 纪、公孙、耿、夏
        范阳郡 三姓 幽州 卢、邹、祖
        河涧郡 一姓 禹州 邢
        内黄郡 一姓 和州 扈
        赵 郡 二姓 赵州 李、眭
        黎阳郡 二姓 卫州 璩、桑

        《新唐书·柳冲传》:初,太宗命诸儒撰《氏族志》,甄差群姓。其后门胄兴替不常,冲请改修其书。为此,柳冲提出《请修谱牒表》,内称:自魏太和以降,作者弥繁。或以八族品人伦,或以九等量地胄。爰洎今日,年祀以淹,冠冕之家,兴衰不一。胥、原、栾、却,有降夷品;许、史、袁、杨,一时各盛,岂可以向时之褒贬,为当今之轨模?原始要终,有所未允。唐玄宗先天年间(712),经皇帝批准,由柳冲主持,对《氏族志》进行了大规模的补充和修改,并将其更名为《姓系录》(全名为《大唐姓族系录》),规模达二百卷。这是根据名望、功劳、德行和实际的社会地位,来排列中唐以前各地士族、官族、豪族所居姓氏等级的一部总谱。柳冲所说的“姓族”,是以姓统族,重视的是各姓所属的地域集团,而不是各姓内部势力不均的家族,突出地表明了当时以“姓”与实际社会地位发生直接对应关系的特点。如柳芳在《姓系论》中所作的概述,自魏确立九品中正制至唐中期柳冲时的谱学,其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右姓、著姓、侨姓、吴姓、郡姓、虏姓、甲姓、乙姓、丙姓、丁姓、上姓、茂姓、庶姓等门类的特定含义、形成过程、地域特征,以及各个时代关于这些门类的独特理解。

        根据南宋郑樵《通志略》所著录的唐代以前谱系作品,其中大多为与柳冲《大唐姓族系录》相类似的“姓谱学”。其中有吕才等撰《姓氏谱》二百卷、张九龄撰《姓源韵谱》三卷、路敬淳撰《衣冠谱》六十卷、《考姓略记》二十卷、王玄感撰《姓氏实论》十卷、崔日用撰《姓苑略》一卷、韦述撰《开元谱》二十卷、《百家类例》三卷、李利涉撰《唐官姓氏记》五卷、柳芳撰《永泰新谱》二十卷、林宝撰《元和姓纂》十卷,等等,规模相当庞大。

        因此严格说来,在姓系学或姓谱学高度发达的唐代所盛行的攀认同姓的行为,应该称之为“联姓”,而不宜如张尔岐等人所说那样,称其为“联宗”或“认族”。联姓、联宗都是在利益驱动下发生的行为,这是两者的共性;但在进行联姓时,人们考虑的主要是经过官方认定的姓氏等级和地域分布,由联姓而导致的只是名义上的归属,不会形成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同姓集团。就其形成过程而论,联姓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属于权力再分配范畴的政治行为。而对于“联宗”来说,“同姓”固然是基本前提,其主要过程和目标,却是通过对源自某一共同始祖的世系的****,形成一个实体性的同姓地缘集团。虽然发展到后来,这种“****”的含义变得相当复杂。与联姓相比,联宗显然具有自下而上的、平民化的色彩。在发生学上,联姓与联宗并不呈绝然对立、矛盾的态势,它们可以同步、兼容和交叉,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则会出现先后、主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种倾向往往掩盖住另一种倾向,比如在魏晋南北朝至唐代,联姓出现的频率和实际影响显然大大超过了联宗,这是由占主导地位的官僚选举制度所产生的政治利益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不应忘记被联姓所遮掩的另一个真相,即从汉代以来就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宗族势力,正是它们构成了日后联姓运动的社会基础;记载这些宗族世系状况和实际生存状况的各类文献,构成了以姓系学、姓谱学为特征的通谱的基础。

四、通谱形成的基础

        如果说“重同姓”是通谱的一项基本特征的话,那么这一特征的出现,就其原则表述而言,可以追溯至先秦对同姓关系的回顾,以及东汉末年“碑谱”中对谱主先世的概述;就其成系统的文本而言,则是魏晋南北朝至唐末的姓系学和姓谱学。正如第一节所说,联宗谱属于通谱的一个子类,因而在其基本规定中理应包括通谱的基本规定,亦即“重同姓”,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但已如多贺秋五郎所指出的,联宗谱毕竟不能与通谱完全划等号,两者的区别即在于另一个明显的事实:联宗不是联姓;联姓的基础是以地缘划分的有等级的姓氏,它要实现的是政治功能;而联宗则以独立的同姓宗族为基础,它是在这一基础上组成的同姓地缘联盟,所要实现的是社会功能。

        上一节曾经指出,魏晋至唐代的谱学虽然是以姓氏源流与分布为主要整理对象的姓系(谱)学,但这一谱学发展的基础,则是社会各阶层(主要是各地的望族)已有的各种名目的家族文献,如家谱、家传、家牒等等。亦如林宝《元和姓纂序》所说,为编《姓纂》,他“案据经籍,穷究旧史,诸家图牒,无不参详。”对于谱学的断代研究可以证明这一点,历代正史的目录学著录更可以提供一批详细的家族文献书目。

        《隋志》谱系篇著录家族谱八种十九卷:《京兆韦氏谱》二卷,《谢氏谱》十卷,《杨氏血脉谱》二卷,《杨氏家谱状并墓记》一卷,《杨氏支分谱》一卷,《杨氏谱》一卷,《北地傅氏谱》一卷,《苏氏谱》一卷。

        《隋志》杂传篇著录家传类文献二十八种一百十一卷:《李氏家传》一卷,《桓任家传》一卷,《王朗王肃家传》一卷,《太原王氏家传》二十三卷,《褚氏家传》一卷(褚觊等撰),《薛常侍家传》一卷,《江氏家传》七卷(江祚等撰),《庾氏家传》一卷(庾斐撰),《裴氏家传》四卷(裴松之撰),《虞氏家记》五卷(虞览撰),《曹氏家传》一卷(曹毗撰),《范氏家传》一卷(范汪撰),《纪氏家纪》一卷(纪友撰),《韦氏家传》一卷,《何禺使君家传》一卷,《明氏家训》一卷(伪燕卫尉明岌撰),《明氏世录》六卷(梁信武记室明粲撰),《陆史》十五卷,《王氏江左世家传》二十卷(王褒撰),《孔氏家传》五卷,《崔氏五门家传》二卷(崔氏撰),《暨氏家传》一卷,《周齐王家传》一卷(姚氏撰),《尔朱家传》二卷(王氏撰),《周氏家传》一卷,《令狐氏家传》一卷,《汉南家传》三卷,《何氏家传》三卷。

        《旧唐书·经籍志》杂谱牒类著录二十七种一百七十四卷:《褚氏家传》一卷(褚结撰,褚陶注),《殷氏家传》三卷(殷敬等撰),《桂氏世传》七卷(桂颜撰),《邵氏家传》十卷,《杨氏谱》一卷,*《苏氏谱》一卷,*《韦氏家传》三卷(皇甫谧撰),*《王氏家传》二十一卷,*《江氏家传》七卷(江统撰),*《暨氏家传》一卷,*《虞氏家传》五卷(虞览撰),*《裴氏家记》三卷(裴松之撰),*《孙氏谱记》十五卷,《诸葛传》五卷,《曹氏家传》一卷(曹毗撰),*《荀氏家传》十卷(荀伯子撰),《诸王传》一卷,《陆史》十五卷(陆煦撰),*《明氏世录》五卷(明粲撰),*《庾氏家传》三卷(庾守业撰),《韦氏谱》十卷(韦鼎等撰),《尔朱氏家传》二卷(王邵撰),*《何妥家传》二卷,《令狐家传》一卷(令狐德棻撰),*《裴若弼家传》一卷,《敦煌张氏家传》二十卷(张太素撰),《裴氏家牒》二十卷(裴守贞撰)。

        《旧唐志》著录同于《隋志》者十三种。去同存异,两书著录家族类文献共五十种。

        《新唐书·艺文志》谱牒类著录了二十六种四十五卷:《元和郡主家谱》一卷,《孔子系叶传》(黄恭之),《谢氏家谱》一卷,《东莱吕氏家谱》一卷,《薛氏家谱》一卷,《颜氏家谱》一卷,《虞氏家谱》一卷,《孙氏家谱》一卷,《吴郡陆氏宗系谱》一卷(陆景献),《刘氏谱考》三卷,《刘氏家史》十五卷(并刘子玄),《纪王慎家谱》一卷,《蒋王恽家谱》一卷,《李用休家谱》二卷(纪王慎之后),《徐氏谱》一卷(徐商),《徐义伦家谱》一卷,《刘晏家谱》一卷,《刘舆家谱》一卷,《周长球家谱》一卷,《施氏家谱》二卷,《万氏家谱》一卷,《荥阳郑氏家谱》一卷,《窦氏家谱》一卷(懿宗时国子博士窦澄之),《鲜于氏家谱》一卷,《赵郡东祖李氏家谱》二卷,《李氏房从谱》一卷,《韦氏诸房略》一卷(韦陶)。

        《新唐志》杂传记类著录家传类文献二十八种,不见于《旧唐志》者,有颜师古《安兴贵家传》(卷亡),《郭公家传》八卷,李繁《桐国邺侯家传》十卷,张茂枢《河东张氏家传》三卷,等。由于《新唐志》的家谱名与《隋志》、《旧唐志》所著录者有较大差别,难以判定是否重出,姑总计为八十种。

        这些是著录于正史之中的唐末以前历代家族资料。此外还有不少散失在其他文献中(详下)。《新唐书》有三十九部《世家》和卷帙浩大的《宰相世系表》,罗列了唐代三百六十九名宰相共九十八个姓氏的渊源和家族世系的承继延续关系,表明唐代关于望族、官族和士大夫家族的世系有着相等完整和系统的记录。这就说明,当时谱学的原则固然是重姓系、轻世系,但这一特点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各类家族自身没有关于世系的记录。综合性的姓系(谱)学与分析性的世系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对应关系。

        南宋郑樵编撰《通志略》时收集当时的书目,综合排列唐末以前家谱共六十八种二百五十卷,它们是:《孔子叶系传》二卷(黄恭之撰),*《孔圣真宗录》五卷,《孔子家谱》一卷,《司马氏世家》三卷,《京兆韦氏谱》二卷,*《韦氏谱》十卷,*《韦氏诸房略》一卷,《谢氏谱》十卷,*《谢氏家谱》一卷,*《杨氏血脉谱》二卷,*《杨氏家谱状并墓记》一卷,*《杨氏枝分谱》一卷,*《杨氏谱》一卷(魏朝杨侃撰),*《北地傅氏谱》一卷,*《苏氏谱》一卷,*《裴氏家牒》二十卷(裴守贞撰),*《王氏家牒》十五卷(王方庆撰),《家谱》二十卷(王方庆撰),《王氏著录》十卷,《王氏谱》一卷,《刘氏谱考》三卷,*《刘氏家史》十五卷,*《刘氏大宗血脉》一卷(刘复礼撰),《河南刘氏传》一卷,《刘舆家谱》一卷,*《刘晏家谱》一卷,*《南华刘氏家谱》一卷,《赵郡东祖李氏家谱》二卷,*《李氏房从谱》一卷,*《李用休家谱》二卷(唐李用休撰),*《李文家谱》一卷(唐李匡文撰),《蒋王恽家谱》一卷(恽太宗第七子,书载其后),*《纪王慎家谱》一卷,*《南阳李英公家谱》一卷,《李韩王家谱》一卷,《东莱吕氏家谱》一卷,*《薛氏家谱》一卷,*《颜氏家谱》一卷,《虞氏家谱》一卷,*《孙氏家谱》一卷,*《吴郡陆氏宗系谱》一卷(唐陆景献撰),*《徐氏谱》一卷,*《徐义伦家谱》一卷,*《徐诜家谱》一卷,《新定徐氏谱图》四卷(唐徐商撰),《周长球家谱》一卷,*《周氏太宗血脉谱》一卷,《万氏家谱》一卷,《荥阳郑氏家谱》一卷,*《窦氏家谱》一卷(唐窦澄之撰),*《鲜于氏家谱》一卷,*《唐氏谱略》一卷,《唐纳家谱》一卷,《赵异世家谱》一卷,《费兼家谱》一卷,《沈氏谱书》一卷,《沈氏衣冠集》一卷(药玩撰),《京兆杜氏家谱》一卷,《曲江张氏家谱》一卷,《钱氏庆系图》二十五卷,《钱氏庆系谱》一卷,《符魏王谱》一卷,《向文简谱》一卷,《浔阳陶氏家谱》一卷,《建安章氏家谱》一卷,《建阳陈氏家谱》一卷,《范阳家志》五卷(卢藏用撰)。

        《通志略》著录同于《隋志》、《旧唐志》、《新唐志》者共三十二种。去同存异,总计为一百十六种。

        此数仍有缺漏。日本学者多贺秋五郎根据《三国志》裴注、《文选》李注、《世说新语》刘注、《汉书》颜注,以及敦煌文书等资料,在《隋志》、《旧唐志》、《新唐志》和《通志略》的基础上,对唐末以前的家族谱牒发展状况又作了进一步的清理和补充,总数增至一百五十四种,多出四十四种(其中至少有六种已经以别名为《隋志》等正史著录,但难以判断,姑照录):

        《世说新语》刘注:《吴氏谱》、《李氏谱》、《周氏谱》、《祖氏谱》、《桓氏谱》、《郝氏谱》、《索氏谱》、《郗氏谱》、《袁氏谱》、《荀氏谱》、《曹氏谱》、《张氏谱》、《陆氏谱》、《许氏谱》、《庾氏谱》、《冯氏谱》、《虞氏谱》、《贾氏谱》、《温氏谱》、《卫氏谱》、《谢氏谱》、《戴氏谱》、《韩氏谱》、《魏氏谱》、《谢车骑家谱》、《袁氏家传》、《褚氏家传》、《裴氏家传》、《太原郭氏录》。

        《文选》李注:《范氏谱》、《蔡氏谱》、《顾氏谱》、《顾氏家谱》、《王氏家谱》、《孙氏世录》。

        《三国志》裴注:《胡氏谱》、《陈氏谱》、《刘氏谱》、《诸葛氏谱》、《袁氏世纪》。
        《汉书》颜注:《炅氏谱》。

        敦煌文书:《氾氏家传》、《翟氏家谱》。

        家谱中十卷及十卷以上共十四种,规模最大者为《钱氏庆系图》二十五卷,其次为王方庆《王氏家传》二十一卷、张太素《敦煌张氏家传》二十卷、裴守贞《裴氏家牒》二十卷。家谱的单位卷数虽远不及望族谱,但一百五十四种这一显然只占总数很小部分的数目却可说明,即使在联姓占主导地位、姓系学或姓谱学成为谱牒编撰主流形式的时期,独立家族的谱牒(某氏谱、家传、家牒、家谱等)不仅存在,而且已达到了不容忽略的规模,只是在平均卷数上略低于后世家谱的水准。魏晋、隋唐以来逐渐恢复和发展的私人家庙制度,使得记录家族和宗族的世系有了实际的需要。唐代墓志铭中,对墓主家族世系的系统回顾,也说明唐代私家谱牒大量存在于民间,并在家族凝聚和世系传递上发展着相当大的整合功能。

        总之,如果没有由各类家族谱牒构成坚实的文献基础,综合性的姓系学、姓谱学肯定难以发展起来。

        当然,存在大量家谱并不能说明唐末以前就已经如重视姓系那样重视世系问题。因为《旧唐书》、《新唐书》对家族资料的重视和使用,不过是《旧唐书》编纂者后晋人张昭远、贾纬,《新唐书》编纂者北宋人欧阳修、宋祁等人根据当时已开始发生变化的谱学观念,对未归于唐代谱学主流范畴的士大夫家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结果。特别是《新唐志》著录的家谱类目录(《旧唐志》尚统一称为“家传”),和由《宰相世系表》等文献表现出来的对家族世系记录的认可,更清楚地应该属于宋代,而非唐代。唐代学者对于由各家族自行编辑撰写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私谱”或“近代谱牒”抱有极大的成见。最典型者莫如颜师古。《汉书·眭弘传》注:

        私谱之文出于闾巷,家自为说,事非经典。苟引先贤,妄相假托,无所取信,宁足据乎?

        《汉书·萧望之传》注:近代谱牒妄相托附,乃云望之萧何之后,追次昭穆,流俗学者共祖述焉。但赞侯汉室宗臣,功高位重,子孙胤绪具详表、传。长倩钜儒达学,名节并隆,博览古今,能言其祖。市朝未变,年载非遥,长老所传,耳目相接,若其实承何后,史传宁得弗详?《汉书》既不叙论,后人焉所取信?不然之事,断可识矣。

        以正史记载与否为衡量事实真假的标准,实在未必。即使确实存在如师古所说的“假托”、“托附”,也是一种事出有因的历史现象,充其量也只是“私谱”或“近代谱牒”撰写中的败笔;若据此一概而论,全盘否定“私谱”或“近代谱牒”的价值,不仅立场偏激,有欠公允,在学术上也不无短视。钱大昕居然还称赞师古“于私谱杂志,不敢轻信,识见非后人所及”;而“《唐书·宰相世系表》虽详赡可喜,然纪近事则有证,溯远胄则多舛,由于信谱牒而无实事求是之识也”,其见解颇为武断,令人难以恭维。

        如前所述,唐末以前的人重视的是“姓”而不是“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统治阶级的政治术语中,“姓”高于“族”。比如北朝文献中常见“姓族”一称。皇亲国戚及位登王公以上者为“姓”,以下者为“族”。姓亦称“姓班”,族又称“族官”。《魏书·官氏志》载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诏:

        代人请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按:魏道武帝)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按:魏道武帝年号,396~397年)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

        此诏文系统详实地说明,在当时的社会价值观念中,“姓”、“族”已经成了不同的政治等级和政治身分的代称。显而易见,拓跋族的汉化过程一定以汉族文化当时的特征为母版,而这一现象在唐代以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明确标以家谱、家传之称的家谱文献,关于世系的记载也不能与后世相比。在当时谱牒主流的影响制约下,唐末以前的家谱甚至也带有一种以某姓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姓系谱”的特点。兹以敦煌文书《氾氏家传》为例。

        《氾氏家传》首先详叙氾姓得姓经过,指出:氾氏之先,出周凡伯之后也。当周之世,或为诸侯,或为丞庶。遭秦避于范国,中间遗漏绝灭无依。自氾敖已下,至于氾璜、氾毓,毓徙。虽传芳已久,绝而不录。(汉)成帝御史中丞氾雄,直道见惮,河平元年(按: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自济北庐县徙居敦煌,代代相生,遂为敦煌望族。孝廉纪世,声誉有闻,略述宗枝。

        以下记载了十一位氾姓人物的事迹,他们是:
        氾目,字孔明,蜀郡太守吉之第二子。
        氾孚,字仲夏,蜀郡太守吉之孙。
        氾续,字和基,昭武令光之吉孙。
        氾帏,字休藏,晋实安太守。
        氾毗,字公辅,西海太守帏之弟。
        氾存,字世震,西海太守帏之孙。
        氾咸,字宣合,侍御史辅之玄孙。
        氾昭,字嗣光,处士之孙。
        氾曼,晋时凉人。
        氾绪,字叔纵,西域长史洋之曾孙。
        氾瑗,字彦玉,晋永平令宗之孙。

        据该家传所叙的氾氏历史,从氾氏始迁祖氾雄到最后一位活跃于西凉武王时代的氾瑗(时当公元301年至304年),至少达三百三十年。这些人以及他们的父、祖、兄、弟大多为朝廷命官,是所谓敦煌名士,但传中提到的大部分人物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明确。换言之,说他们是同姓者,固无疑问;说他们是同宗、同族者,却缺乏足够的系谱证据。始迁祖以前的世系“传芳已久,绝而不录”,当然可以理解;但始迁祖以后“代代相生”,已号称“敦煌望族”,却仍在世系上出现如此多的缺漏,似乎说不过去。这显然并非个人责任,而是时代特征。可见即使号称家谱和家传,实际上也与望族谱一样,其遵循的编纂原则,是“重姓系”而“轻世系”。即使在颜真卿的《世系谱序》中,实际上讨论的还是淡化了世系的姓系:颜氏之先,出自黄帝之孙安,为曹姓。其裔邾武公,名仪父,字伯颜;子友,别封倪,为小邾子,遂以颜为氏,世为鲁国卿大夫。孔门达者七十二人,颜氏有八,回居四科之首。其后战国有率、躅,秦有芝、贞,汉有异、肆、安乐,魏有斐、盛。盛字叔台,历青、徐二州刺史关内侯。其后子孙咸著宦族,有若宏都之德行,巴陵记室之书翰,特进黄门之文章,秘监华州之学识。肇自鲁国,格于圣代,纷纶盛美,举集于兹。述遵前人,不敢失坠。

                事实就是如此。当时,存在着实体性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并且编撰和保存了大量家谱类文献,对家族和宗族的世系也有详略不一的记录,但由于受重姓轻族的政治、社会大环境的制约,使得这一切仅仅被用作于编撰姓系学、姓谱学时的参考资料或素材,即同姓者姓名录,本身未能成为独立的世系学,更未被纳入谱学的发展主流。此即为谱学发展的时代特点。由此可见,在唐末以前,普遍的联宗尚不具备出现的条件;即使偶有出现,也不会被引起广泛的注意。就其结果而言,联宗固然会表现为对姓系的特殊关切,并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同姓宗族之间的共同世系、特别是旁系世系进行了淡化处理;但联宗的基础则是独立的、有着完整世系记录的宗族。正由于这一点,才使得以独立宗族为单位的上层联宗组织不再是宗族。联宗不过是在“重世系”的前提下对“重姓系”的一种回归,或者说是对“重世系”的超越。

        不过,我们从文献目录反映的谱学主流之外,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如《新唐志》著录的陆景献《吴郡陆氏宗系谱》、韦陶《韦氏诸房略》;郑樵《通志略》著录的《钱氏庆系图》、《钱氏庆系谱》,等等,至少从书名上看,很可能与联宗有关,或许应视为早期的联宗谱式的通谱。另外,考虑到在某些单独的家谱中也会包括程度不一的联宗内容,因而最早的联宗谱出现的时代,可以定在唐代中后期。

        钱大昕有跋《追树十八代晋司空河东太守猗氏侯王公碑》一文(碑文虢州刺史王颜作,标题颜真卿书,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其中提到当时有一个可能与后世通谱有关的概念:“越认”。文称:碑称右丞维、左相缙为叔父,又讥张说越认范阳封燕国公,缙越认琅邪封齐国公之失。缙与颜相去不远,当得其实。《封氏闻见记》载孔至撰《百家类例》,品第海内族望,以燕公张说近代新门,不入百家之数。则燕公非名族,当时固有议之者。越认即当今人所谓通谱也。

        多贺秋五郎认为越认“意味着超越血缘关系的确实性来认定同宗关系”,因而是“有问题的”。但实际上,将“越认”比之于通谱,是很深刻的见解。钱大昕与张尔岐、顾炎武一样,把通谱的基本特征理解为在同姓基础上对非世系关系的认同。如就这一点而言,仅根据同姓就敢跨越严格的同宗关系的所谓“越认”,确实与后世同姓宗族之间的通谱,尤其是大规模的跨地区通谱,表现出相当多的共性。事实上,我们在东汉末年的《张迁碑》中已经见识过这种“越认”,只不过当时的“越认”还未建立在发达的姓系学的基础上,出现的机会和程度远不能与唐代相比。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从汉末至唐末为止形成的姓系(谱)学,虽然尚无通谱的正式名称,但已具备了通谱的基本特征。“重同姓”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推动中 国谱学的姓系学阶段达到了高度发达的程度。在此阶段,家族和宗族组织虽已发展成巨大的社会势力,并也有了相关的谱牒积累,却未成为谱学的主流,其家谱、家传类文献中的世系记录只被视为姓系学的基本素材,而未进一步发展为世系学。当然,个别的联宗事例也可能已有发生,但具有浓厚的联姓色彩。总之,姓系学和联姓构成了日后世系学和联宗发展的深刻背景,并成为联宗运动重要的传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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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9-21
关于同姓联宗组织的地缘性质----钱杭
转自中华应氏通谱论坛:
http://yingyushi.bbs.topzj.com/thread-146505-1-2.html

若干个分散居住在一个(或相邻)区域中的同姓宗族组织,出于某种明确的功能性目的,把一位祖先或一组(该姓的始祖或首迁该地区的始迁祖)认定为各族共同的祖先,从而在所有参与联宗的宗族间建立起固定的联系。这个过程就是“联宗”的过程。这个定义指明了联宗的参与者是“同姓宗族组织”而非同姓个人,联宗是由某种“功能性”目标推动的,以及完成该过程最基本的环节。至于构成联宗的各单位之间,因联宗而形成的“固定”联系一一其物化代表就是各类“联宗祠”一一所具性质问题,则还需作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由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参与联宗的各宗族除了应对某一个或某一组祖先加以必不可少的认同以外,互相之间并不一定需要有其他形式的确定的世系联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由联宗形成的联合组织其实不是所谓的“联族”,而是一个松散的地缘性同姓网络。



我们先分析一个比较典型的同姓联宗事例:清代广东省东莞县的“都庆堂邓氏大宗祠”。几位曰本学者对相关资料已作了详细的分类和整理,本文将综合地使用这批资料。

这是一个以“尊贤配享”为主要目标,经过通谱,历经4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至雍正十年,1686年一1732年)才建成的大规模联宗祠。该祠的核心成员是分居于东莞、新安两县境内的本地系邓氏“五大房”。他们以北宋初邓汉献为“粤一世始祖”,以第四世邓符协为“五房共祖”,以第七世邓元英、邓元禧、邓元祯、邓元亮、邓元和为“五房始祖”。清康熙二十五年大宗祠创建时共供奉168位祖先神位,具体构成如下:

(1)有功名的显祖25位(进士、知县、受皇封的乡贤等);

(2)无功名的近祖112位,其中;

(一)元英房(东莞县竹园)7位;

(二)元禧房(新安县福降)13位;

(三)元祯房(新安县屏山)20位;

(四)元亮房(新安县锦田、北灶、大埔头、龙跃头、厦村、茔下、庄屋村、唐坑、龙塘、石井)65位;

(五)元和房(东莞县怀德)7位。

上述奉祀于祠内的祖先牌位之年代,上限为北宋初年(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下限为清康熙年间,前后约700余年。所有参与联宗的宗族与“粤一世始祖”、“五房共祖”和“五房始祖”的直系世系关系都非常明确,但是各族之间则已不存在具有实际意义的旁系世系联系。也就是说,所谓“五房”的房次序列,其实只具历史的、而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元英房与元禧房只是在面对宋代“五房始祖”时才具有相邻房次的意义;而在现实生活中,元英房的子孙并不把元禧房看做是自己的“二房”。其他各房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很多时候,他们之间为避免麻烦,互相只以“竹园系”、“福隆系”、“屏山系”、“锦田系”、“怀德系”相称。特别是人口规模巨大的锦田元亮房后裔,自开基锦田乡后,几百年来已逐渐发展成当地重要的强势宗族首领(如龙跃头邓氏、大埔头邓氏等);到了康熙年间,他们与“五房”中其余各房的关系,虽然在有必要时仍可追溯共同的历史渊源,但在实际生活中只是地缘性质的同姓乡邻关系。这就说明,构成都庆堂大宗祠的各邓姓宗族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血缘性的“五房”,还不如说是地缘性的“五村”更为准确。在这个所谓的“宗族组织”里,仅仅在与某一共同祖先进行历史追溯时才部分地、有限地体现了宗族系谱关系中的纵向性直系世代位次(即祖、父、子、孙……关系);而宗族系谱中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各成员间的横向性旁系差序位次(即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关系),则被地缘性因素取代了。这一地缘性质到清雍正十年(1732年)重修都庆堂时被进一步明确。当时,除补充了原属于“五房”的11位祖先牌位之外,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府七县(顺德、三水、南海、增城、从化、番禹、新会)境内、其族群系统、历史渊源与“五房”系统完全不同的邓姓通过捐款的方式,也入祀了25位祖先牌位。这样,整个都庆堂大宗祠所奉祀的祖先牌位总数达到了204位。

我们应当把上述都庆堂内的全部邓氏祖先牌位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而不必根据牌位所属之宗族与各始祖的世系距离和真伪程度,来划分何者为此次联宗之核心,何者为此次联宗之附庸。在同一个联宗祠内,所有入祠者在面对为各族所共同认定的祖先时,系谱地位完全对等。如在都庆堂内,首创此次联宗并因此花费了巨大心血的锦田系第十七世孙邓文蔚(清康熙二十四年进士,居于锦田泰康村),在面对“粤一世始祖”、“五房共祖”和“五房始祖”时,其系谱地位并不比任何其他一位入祀者高,或低;换言之,所有入祀者在“粤一世始祖”、“五房共祖”和“五房始祖”面前都是并列的。为方便祭祀仪式的举行和明确来源起见,人们可能会根据历史上的派系,将其余的祖先牌位进行某种程度的分组,但分组并不意味着祭祀者和被祭祀者的系谱地位出现了系统的差序。在都庆堂内,“五房共祖”邓符协和五房各始祖的牌位,按各自在系谱上的位次等级(父子、兄弟排行)排列;而在他们之下的历代祖先,其牌位的先后顺序、位次高下,不仅与他们的系谱地位无关,甚至与出生先后也无关,其位置完全根据各乡、村的捐款数量决定。前一层次反映的是邓氏“五房始祖”的系谱位置,那是既定的历史事实;而后一层次反映的则是建祠时和入祀牌位时各系邓氏宗族的实力分布状态,这是一个取决于各种未定因素的变量。因此,我们只能从极为有限的历史和追溯的角度把都庆堂大宗祠看作为一个具有纵向性系谱联系的组织;而在现实中,则无法看出各成员之间具有横向性和差序性的系谱联系。至少在都庆堂大宗祠的祖先牌位设置规则中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在并无确切的系谱根据的情况下,广州府七县的25位祖先由于不无随意性地认同了“粤一世始祖”、“五房共祖”和“五房始祖”,他们的系谱地位因此也与东莞、新安邓氏完全相同。曰本学者牧野巽在研究了广州的苏氏联宗祠“武功书院”之后认为:“合族祠(引者按:此为牧野巽用来指称联宗祠的一个专用名称)是各地的同族团体以对等的立场组织起来的;其结果,就为这类组织带来了许多与近代的====组织非常相似的行会的性质。合族祠透露了中 国社会固有的====义倾向。”很明显,牧野巽的立论是基于以下基本事实,即:无论各同姓宗族的实际势力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怎样高下悬殊的差别,只要形成了联宗祠,奉祀于其中的全部祖先牌位,就拥有了相同的系谱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联宗祠内,所有参与联宗的宗族之间的横向系谱联系就成为一个被忽略了的因素,而明显地让位于地缘联系。推动联宗的动力,来源于地缘性的利益趋同;各同姓宗族参加联宗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这一地缘联盟关系获得实际的利益,基于与该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存在某种世系联系因而才参与联宗的考虑,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都庆堂实例中,实际的利益就是通过奉祀出身于本乡、本村之“贤”者,来证明本族在当地社会格局中的地位。在这里,同姓和对某一个(组)始祖的直接认同,就可以成为加入该地缘联盟的资格,而不必依靠与该联盟其他成员之间拥有确实无疑的世系联系。就象在传统宗族的发展史上,某一离散多年的分支若要重新“归宗”,非获得所有各房对其世系源流的一致认定不可那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定,严格地说来,联宗所形成的,并不是某种类型的宗族组织;也不是如一些曰本学者谨慎地称之为的“上位世系群”组织,而应该是一种由若干同姓宗族(世系群)组织以纵向系谱上的对等身份,构成的一个在占有政治、经济等资源上实际地位不对等的地缘性功能集团。比如在都庆堂大宗祠内,能够对该集团的主要能施加重要影响的,是"五房"中政治经济实力最强的一些宗族z在东莞地区是竹园系和怀德系s在新安地区是锦田系(包括属于该系的龙跃头邓氏)。他们对于祠堂建设、祭业设置等事务作出了巨大贡献。濑川昌久把都庆堂大宗耐看作是一个“巧妙地调和了”各成员宗族间的实际势力和基于父系系谱的分支秩序的“真正的”宗族联合组织,可能并不准确。“各成员宗族间的实际势力”固然被充分地体现了,但“基于父系系谱的分支秩序”却并未被“巧妙地调和”。至少其中的横向系谱联系是被明显地加以忽略了的。

如果说都庆堂大宗祠集中体现了同姓地缘组织的特征,是由于构成该宗祠的同姓成员在现实生活中本来就各属独立的"地域世系群“(locallineage),互相间已经没有确实的横向系谱联系的话,那么,当联宗的范围缩小至一系或一房之内,如果愿意的话联宗成员互相间的横向系谱关系完全可以被兼顾时,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联宗结果的性质?

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散居于各地的“五房”中锦田系邓元亮之子邓自明的部分子孙,为便于本系士子集中广州参加科举考试,筹集了5000元,在广州市内联合建造了一座“吉山书院”。该书院具有与都庆堂大宗祠一样的联宗祠的性格。据书院的牌位名簿得知,书院创建时安置于书院祭坛“主坐”的牌位,从一世邓元亮、二世邓自明开始,到二十世,共计有334座牌位。关于这些牌位,名簿上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所属村名,但据研究者报道,至少包含了锦田、龙跃头、厦村等村落主要祖先的名号。书院内祖先牌位的祭祀费用,由出租书院后面两间小店铺的租金收入支付。民国十七年书院改建时,由龙跃头、大埔头、厦村、锦田邓氏的子孙分摊所需费用数千港元。此时,书院的祭坛上又增加了146座“新坐”牌位,每座征收15港元。其中厦村84座,锦田38座,龙跃头11座,英龙围10座,大埔头3座,推进这一事业的是龙跃头邓世熙、大埔头邓勋臣、锦田邓炜堂、邓渭文、邓伯裘、厦村邓庆堂等。经理由锦田的邓渭文和厦村的邓庆堂两人担任。

据锦田邓氏《师俭堂家谱》收录的《宋封税院郡马自明邓公吉山书院重修纪略》记载,吉山书院是由邓自明所生四子中的三子邓林、邓槐、邓梓的子孙合议,共同建造起来的。属于次子邓杞系统的东莞县石井邓氏没有参加;长子邓林系统的参加者中,虽然有龙跃头邓氏,但同属一系的黎洞和龙塘邓氏也没有参加。出现这一现象的理由虽然不大清楚,但有两个可能性是可以考虑的。其一,自新安、东莞两县分立以后,与“五房”中的东莞县邓氏成员进行合作的必要性逐渐降低,出现了只须形成新安县境内邓氏联合组织的必要;如果这个组织是世系性的宗族组织,东莞邓氏中同属一系的邓姓子孙断无不参加之理。其二,在广州建设书院是为了准备参加科举考试,因此参加者只能是拥有送子入学的教育水准和经济能力的宗族。据都庆堂建设捐款统计表,长子邓林龙跃头系统18人捐款21.3两,三子邓槐大埔头系统5人,捐款5两;四子邓梓锦田系统16人捐款22两;次子邓杞石井系统只有1人捐款1两。为都庆堂祭业设置捐款时,石井系统也只有1.4两;而龙跃头、大埔头和锦田系统.则分别为26.9两、2两和26.85两。这两组数字可以大致说明宗族的经济能力与加入联宗与否之间的关系。

这一实例或许可以比都庆堂大宗祠更清楚地反映出联宗过程及联宗祠的地缘和功能特性。即使是在系谱范围如此有限和明确的情况下形成的联宗组织,其基本性质也不是世系性的,而是地缘性和功能性的。



无论是在一县或数县范围内,还是在一乡或数乡范围内,联宗的结果都形成了一个地缘性的同姓网络。这个网络的功能是有限的,即它只包括为全体参与者所认同的某一类具体的预设目标:在古代有祭祀、科举、水利、防御等;在现代则较宽泛,有文化的、情感的和对整体形象的改善等。联宗不同于合族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它没有、也不必去建构新的世系,所有参与宗族都保持了自己原有的、独立的传承系列、行第字号和族规族法。因此,联宗过程及其联宗结果所构造的同姓网络,并没有导致出现一个新的同姓共同体,即新的宗族组织;也没有形成所谓的“地域社会”(community),即一种新的地域结构。地域社会的稳定性以及所涵盖的社会生活内容,显然远远超出了某一姓氏的联宗所希望和能够实现的目标。

对这个功能有限的同姓网络,我们可以尝试使用一组社会学的概念:“基础社会”与“派生社会“来进行分析。这组概念的准确含义,是由曰本著名社会学家高田保马于二十年代首先加以系统阐发的。在高田保马的著作中"基础社会"是通过血缘或者地缘之类“原始的、自然的纽带"结合起来的社会。具体包括两种社会类型z一为"血缘社会",如家族、宗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一为“地缘社会”,如村落、都市、府县、州省、联邦、国家等。与“基础社会”相对的,是不通过血缘或地缘之类自然的纽带,而是通过相似性或共同的利益等“派生的、文化的纽带”,人为地结合起来的社会,即“派生社会”。派生社会是从基础社会中生长出来的。它也具体包括两种社会类型:一为以相似性原则为联结纽带结合起来的“同类社会”(likeness-group),如政党、宗教团体等:一为以达到一定目的为联结纽带结合起来的“目的社会“(interest-grouporpurposiveassociation),如公司、慈善团体等。为了避免引起理论上的误解,高田保马明确指出,上述概念只是对纷繁复杂、穿插网结的社会结构所作的一个“理论性分类”,各概念互相间既不具有绝对的界限,也不能与实际社会现象硬性对号。比如在“血缘社会”中,不能低估地缘因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很多情况下,血缘、地缘因素是重合在一起的,如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即使在血缘意识消失以后,地缘因素仍可使他们保持某种同一性。”而在“地缘社会”中,也存在着血缘纽带的巨大影响,如各类民族国家的内部,作为其构成基础的往往依然是血缘社会。同样,所谓“同类社会”必然要拥有一定的功能,必然要设定某种确定的目的;而在“目的主会”中,对成员之间相似性的认同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尽管具有以上一系列相对性,这些无类概念所包含的相对范域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来说,依然是应该高度重视的理论界线。本节就是利用这一组分类概念,特别是利用高田保马对于“派生社会”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联宗所形成的那一个同姓网络。

很显然,以联宗祠为物化代表的同姓网络,由于其内部的联结纽带是“相似性或共同的利益”,是由“同姓”而不宗的人们所组成的一个具有明确功能目标的地缘团体,因此在理论上显然不属于“基础社会”范畴,而应定位为“派生社会”。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我们分析联宗过程及其结果的重要前提。由此亦可证明,一些学者以往套用弗利德曼使用的社会人类学分析概念higher-orderlineage气曰译”上位世系群勺,将联宗直接解释为“合族”、“联族”、“高层次宗族”等,将它看成某一类的血缘实体(虽然充分地肯定了它的“特殊”性),在理论上是不够准确的。关于这一点,弗利德曼本人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但也有过相当深入的指示。他认为,在联宗过程中形成的系谱关系,由于超越了“具有共同利害和行为关系的一个永续性集团”即各个实体性宗族本身的范围,因此“几乎可以说不具任何意义。”这就是说,联宗体现的那种系谱关系(即第一节所述,只在与某一共同祖先之间存在历史的、追溯的、有时甚至是随意认同的纵向性系谱关系,但在各参与宗族之间则不存在包含了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横向性系谱关系),是一种不完整的系谱关系;而这一性质的系谱关系恰恰是与各参与宗族本身的系谱关系相分裂的,因而联宗所形成的某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宗族实体。它们“虽然构成了一个统一体,但在组织上各小集团是分散的;它们虽然在历史上――至少在系谱关系上――联结在一起,但与各自独立的诸世系群间的联结网络不同。这里关系到共有财产的维持,以及与此财产紧密相连的仪礼性的义务和特权。”弗利德曼把财产等等功能问题作为衡量世系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的观点未必一定恰当,但他显然认识到了作为分析手段的higher-orderlineage与中 国社会中实际发生的联宗过程及其结果的区别。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注意。 

如前所述,联宗以同姓为前提,即使参与者现在不同姓,但至少在历史上必须曾经同姓,联宗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在这个意义上,联宗过程所形成的同姓网络似乎可以与派生社会之一的“同类社会”相比较。但由于“姓”在中 国社会(特别是秦汉以后的中 国社会)中早已无法构成严格的“类”,尤其是不能与某种“社会性”的地位体系相对应。在很多情况下,“同姓”所提供的只是一种亲和感,此为-;第二,参与联宗者绝不是因为同姓才加入其中,而是因为要满足某一具体需要才成为其成员。因此,联宗形成的社会网络绝难与政党、宗教团体之类典型的“同类社会”相提并论,它不可能具备后者所赖以生存的“内源性”(inner-directed)基础,即一种决定了人们行为和动机的坚定而完整的信仰及原则。对某一功能性需要的判断,始终主导着那些属于“基础社会”范畴的实体性宗族对于联宗的行为选择:发起、参与、拒绝、观望或者退出。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宗的过程显然是为了构成一个由一部分同姓者参与的“目的社会”。据高田保马的看法,这种“目的社会”常常就是“功能社会”(functionalassociation)。在他的理论体系中,这类社会相对于同类社会来说,出现的时间要晚得多,它是以“文明的进步使得理智成为支配人们活动的主要动力”为条件的。其意义也更为重大,“一旦出现一种拥有崭新功能的社会,往往就会影响到现存社会的结构”。因此一直到近代以前,人们在普遍的社会原则上是无权拥有形成目的社会的自由的。发生在中 国社会中的联宗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同样具有如此重要的历史意义,当然可以作进一步的讨论,但如果我们考虑到以下历史事实,即联宗大量出现的时期,大约是明中期以后,此为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和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开始萌芽、发育、发展的时期;联宗大量出现的地区,也是近代化进程最快、商品经济最活跃、新的社会因素最集中的中 国南方地区:并且越到近现代,联宗的趋势越强,范围越大,程度越高,或许就可以与高田保马的见解产生某种共鸣。前引牧野巽关于联宗祠组织带有“许多与近代的====组织非常相似的行会的性质”的观点应受到适当重视的原因,也就在这里。

当然,联宗所形成的同姓网络与高田保马所说的“目的社会”(或“功能社会”)范畴毕竟不能等同。两者的重要区别在观察“目的社会”的解体过程时可以清楚地发现。对完全以某种目的和功能为联结纽带的“目的社会”来说,完成或实现既定目的及功能的条件一旦消失(转移),原有的“目的社会”立刻就会解体,新的“目的社会”立刻就可以出现;而同姓网络只要已经形成,是不会因为上述条件的消失(转移)而解体的。这时,地缘因素和认同某一共同祖先纵向系谱因素将持续地发挥作用。笔者在分析联宗与合族这两种行为的异同时发现,“合族”有完成两族合并后又再次发生分裂的可能,而联宗就不存在这类问题。参与联宗的宗族数量,固然会随着联宗组织发挥预期功能的大小而发生变化,但受影响的也只限于这些特定功能,而不可能因此就改变联宗行为的主要成果,即各有关宗族以共同祖先为中介建立起来的历史性联系。在曾经发生过联宗行为的地方,无论是否保留有当时建造的联宗祠之类建筑和相应的功能组织,同姓人们的地缘联系程度都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并且也非常容易地在新的目的和功能的推动下,完成新一轮的联宗。关于这一点,可以用笔者观察浙江平阳北港地区陈姓开展于1981年的大规模联宗所得资料来加以说明。参与此次联宗的陈氏宗族共63个(以后增加到74个),前后历时10年,最后在位于北港中心地水头镇建立了规模宏大的“陈氏纪念堂”。在发起这次联宗的一批陈氏宗族之间,早在明、清时代和民国初期,就曾进行过联宗。据该族近年编写的族史文献《陈氏各宗祠源流考》记载,当年进行联宗的宗族有以下几次:

(1)屿边陈氏:

建立公派下约明万历年间迁塔边大路乾屿边。……又有兹古公嫡派八世称以哀公,于明天启五年(引者按:1625年)肇基于山门屿边,与廷立公派下世代联索。又有汝聪公于明万历年间来屿边,与以茂公、以袁公两派世代联宗。

(2)钟屿陈氏:

未几,以税公转迁十二部钟屿、山边,世代与屿边建立公派下联宗。

(3)北山岙陈氏:

至清初康熙年间,与或公改迁蒲门五都大都岭肉,今北山岙L及蒲门均奉逸吾与福山三公为徒平肇基始祖。……至光绪十九年始联宗舍墓。又四十四都三桥士英公讳朝英者,世居福建泉州南安风宿垟,亦于清更替之时北迁平阳,至民国丙寅年(引者按:民国十五年,1926年始联宗合暴。

毫无疑问,陈氏宗族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预定的联宗目的和功能内容,已经完全不是当年那些联宗活动的参与者所能想象,但平阳陈氏之所以能在“文革”后不久就开展并完成如此规模的联宗活动,却与当地存在着一个由早年联宗形成的同姓网络这一特殊背景密切相关。

如上所述,高田保马关于两种社会联结纽带的理论为研究中 国社会的联宗过程及其结果的性质提供了有参考的分析架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当充分注意吸取以往的教训,不能将“派生社会”以及其他分类概念,与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联宗过程和它所形成的同姓网络作机械的对应。现实状况远比理论的分类概念复杂和丰富得多。





对于同姓联宗这样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发现象,历来评价不高。

传统儒家学者对其批评甚为严厉。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曾愤怒地主张,联宗“皆植党营私,为囊国害民之事,宜严为之禁。”这类批评主要是针对联宗具有鲜明的功利性动机而言的。稍早于顾炎武的张尔岐对联宗的动机有过一段著名的评论,其中常为后人引用的名句是:“近俗喜联宗。凡同姓者,势可藉,利可资,无不兄弟叔侄者矣。”其实,联宗的动机并不是一个值得过于认真批评的问题。很明显,联宗可以有虚荣势利的动机,也可以有其他不那么虚荣势利的动机,如具有宗教性的、经济性的和文化性意义的动机。前文讨论的广东都庆堂邓氏联宗和吉山书院联宗,就称不上是“虚荣势利”的联宗,至少不宜说是“植党营私,为蠹国害民之事”的联宗。必须指出,批评联宗的学者绝不反对宗族制度本身。宗族的持续存在和被社会所接受(无论是否具有法律地位),是因为宗族基于不能随意抹煞的“自然的”世系关系:宗族纽带形成的前提不是功能性的,而是共同的血缘和共同的世系;其凝聚力来源于深刻的生命性和历史性的关系。联宗与此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在明确的和直接的功利性目的驱动下出现的行为。受此功利性目的的推动,它就可以突破严格的族群来源和自然形成的世系关系的限制,实现若干实体性同姓宗族的联合。这或许就是人们能够赞成或容忍宗族的存在,而对联宗则普遍持严厉批判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类批评集中在联宗过程====同祖先的认定问题上。联宗的参与者对与自己肯定不会存在世系联系的一些著名的古代人物、传说人物、甚至还有神话人物颇为随意的认同,一直受到人们广泛的轻蔑和嘲笑。从谱牒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由这类联宗所形成的联宗谱的这部分内容之成为笑料是有充分理由的。事实上,即便是在正统的宗族祭祀理论中,也并非完全不存在这类虚拟祖先的因素。比如在《仪礼·丧服经传》中,作者就把祭父、祭祖、祭大祖、祭始祖,看作代表了祭祀者身份等级的一个渐次上升的系列(即都邑之士、大夫及学士、诸侯、天子),称之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祭祀者身份等级越高,所祀祖先就可距己越远,就越能包含某种虚拟的成分。特别在祭祀始祖和远祖的宗祠内,就明显地存在着与联宗祠性质非常接近的祭祀特征。不过,由于参与宗族祠堂祭祀的,都是互相之间具有明确的横向世系联系的本宗族成员,因而所奉祀之祖先即使含有某种程度的虚拟成分,一般也不会招致外界太大的批评,而联宗祠就不同。它不但堂而皇之地建造于五方杂凑的中心集市内,成为当地居民和过往行人瞩目的建筑;而且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族源、各个宗祠的同姓人们济济一堂;其中一部分人公然对与己世系关系模糊的祖先进行着祭祀活动,且声势都相当浩大,这就不免遭引物议,成为真假卫道者批判讥讽的对象。但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由于加入联宗祠这一地缘联盟的资格,一般只需要同姓者对某一个(或某一组)始祖表示纵向的认同,而不需要同姓者之间存在确定的横向性世系联系。因此,对任何一位真实祖先的认同和对任何一位虚拟祖先的认同,在联宗的范围内都是“同值”的。如第一节所述,奉祀来源于东莞、新安邓姓“五大房”179位祖先牌位的子孙,与奉祀拥有其他族源背景的外地邓姓25位祖先牌位的子孙,不分高下地共处于同一个都庆堂大宗祠,服务于同样的功能,就是明证。

与传统学者对联宗及其结果所作的批评相比,====的态度似乎更值得注意。一般来说,联宗祠一类组织都不是通过====的奖励而形成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联宗和联宗祠都会受到====的压制。这主要是因为联宗所形成的地缘性同姓网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会给封建官僚政治体制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封建政体能够容纳的是各种纵向的社会联系,而对跨越行政区划(如村、乡、县、省)、跨越血缘实体(如家族、宗族)的横向社会联系,则抱有高度的戒心。一旦出现这种跨越,就会以种种借口加以限制,直至取缔。关于这一现象,弗利德曼也已发现。他指出:“祠堂和共有地的设立,一旦以大型上位世系群(引者按,即指联宗祠一类组织)为焦点,就很难被容忍。……也就是说,组织一旦成为非正式的‘无法无天者’的团体,就将破坏某一地方的和平。亲族关系的儒教价值,只要跨越儒教国家所容忍的界限一步,clan或上位世系群就会成为有罪者,其宗谱就意味着谋反。”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广东巡抚王检有《请除尝租锢弊疏》。该疏将广东各地频繁的械斗,归结为有跨地区的宗族联合作其后盾。为了从根本上清除械斗积弊,他奏请将宗族的共有财产(即联宗祠的财产),限制在百亩以下。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广东巡抚张彭祖因广州城内联宗祠众多,发生了“把持讼事,挟众抗宫”的事件,因而奏请将联宗祠一律禁毁。同一时代,江西省也发生了多起没收和废弃奉祀在联宗祠内的祖先牌位的行动,并且由地方====出面,对各种规模的同姓宗族联宗发布了相当严厉的禁令。出于朝廷的考虑,这些禁令当然是持之有据的;而且它所要维护的秩序,又是一种具有合法形式的、在名义上亦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的秩序。但是,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衡量朝廷对联宗祠一类的地缘性同姓网络的态度和政策,就不难发现,这其实是封建秩序的捍卫者们面对现存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发生变动时的必然反应和必然选择。事实上,不仅对联宗和联宗祠如此,对明清之际兴盛近百年的各类民间社团,封建统治者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其他别的反应和选择。顺便指出,所有反对联宗,主张对联宗祠为代表的地缘性同姓网络采取严厉措施的====官员,都不可能是传统宗族制度的反对者。

恩格斯曾经把按血缘关系来划分与组织国民,转变为按地缘关系来划分与组织国民,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进步。而本文的研究恰恰可以提示一点,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同姓宗族之间完全能够并且已经形成了某种地缘关系。在这里,血缘与地缘两类关系并没有出现替代现象,而是呈现出了互补和兼容的态势。历史和现实都证实,这一态势不仅与当地的近代化进程相适应,而且很可能还是在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下才大规模发生和发展的。因此,只要我们准确地把握了在若干同姓宗族间所发生的联宗过程及其结果的性质,就可以对近现代之所以会大量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及其意义作出恰当的解释;同时,也可以为研究和预测中 国当代农村宗族的演变趋势,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理论框架。
114412749@qq.com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9-21
http://baike.baidu.com/view/1538263.htm

钱杭,职称:研究员
  基本介绍: 1953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1988年获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中 国宗族制度发展史研究。对中 国宗族制度发展史有长期的研究,曾参加、设计和主持多种社会人类学研究项目。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社会史研究室主任,中 国社会史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谱牒学研究会副会长。

  获奖情况:《中 国古代世系学研究》2002年获上海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二等奖。《中 国历史上的排行制与实名敬避问题》2004获上海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二等奖。《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1992年获社科院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中 国宗族制度新探》1994获社科院科研成果优秀著作奖。《关于祖先祭祀中的祭祀权问题:中、日、韩比较研究》1998获社科院科研成果优秀论文二等奖。

  专著与译著

  《中 国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华书局,1994年4月《江西省泰和县罗家村宗族情况调查》(与谢维扬合作),收入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一书。 成都出版社,1992年4月《西汉经学与政治》(汤志钧、华友根、承载、钱杭合著),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学术丛书》, 1994年12月《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一项社会人类学的研究》(与谢维扬合著),上海社会 科学院出版社《学者书库·史丛》,1995年6月《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与承载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中 国的宗族与戏剧》(与任余白合译),田仲一成著,上海古籍出版社《海外汉学丛书》,1992年8月。《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日译),濑川昌久著,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5月。《汉书菁华》 上海教育出版社《古籍菁华丛书》,2001年5月第一版,13.8万字。《五行大义》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19.5万字。《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日译) 濑川昌久著,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22.6万字。《血缘与地缘之间:中 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30.5万字。《戒指的文化史》(译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6月。20万字。《中 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日译)井上彻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6月版。2008年内又将出版专著——水利共同体: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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